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又名“上海市企業文化促進會”,成立於1984年12月1日,是從事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理論研究和實踐推進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成立:1984年12月1日
  • 地點:上海市
  • 現任會長:王仲偉
簡介,相關資料,章程,

簡介

學會成立至今,經歷10屆理事會,現任會長王仲偉,常務副會長朱匡宇,副會長翁鐵慧、孫熙寧、吳建融、李民權、張金康、鹿金東、施南昌、史麗雯、汪蘭潔、馬春雷、張靜,秘書長徐正初。現有團體會員單位260多家,覆蓋全市城區社區各行各業,按團體會員單位的性質、規模分為委辦組、區縣組、集團組、企業一組、企業二組、機關組、事業組、區縣企業組、街道組。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的客觀規律,提高理論水平和套用能力,為上海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本著“以基層為主,以當前為主,以套用為主”的方針,緊緊圍繞上海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穩定的大局,聯繫行業、社區、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實際,結合民眾所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組織了一系列專題研究。在思想政治工作基礎理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社區思想政治工作、非公有制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調整完善所有制結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再就業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建設、新世紀的企業文化建設、市民心理健康服務等領域的研究中取得了積極成果, 出版了系列研究專集。以理論聯繫實際、可操作性強的研究成果,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為基層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創新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文化建設服務,取得了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的豐碩成果。
本會創辦了專業性內部刊物《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通訊》,刊物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貼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宣傳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時反映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理論動態,積極推介基層思研會的研究成果以及有質量的研究論文。本會還開設了“新視界一一思想工作與企業文化網”,在深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同時,又增加了一條推介研究成果、交流工作經驗的快捷渠道。
進入新世紀,本會要進一步加強全市思研會組織的網路建設,加強對全市各行各業各區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的指導,提高研究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機制,不斷調整充實研究隊伍的力量,形成專兼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互補的高質量的研究隊伍,努力開創上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新局面。

相關資料

成立時間: 1984年12月1日 會長: 楊振武
掛靠單位: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 秘書長: 尼冰
辦公地址: 高安路17號 聯繫人: 孫桂
郵編: 200031 單位會員數: 178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同時使用“上海市企業文化促進會”名稱。
第二條本會是從事推進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研究和發展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為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結合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實際和幹部民眾思想實際,開展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的調查研究,著力加強改進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上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掛靠單位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高安路17號。
第二章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繼承發揚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組織推進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調查了解社會群體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總結、交流、推廣新形勢下基層加強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和做法,借鑑國內外有關社會科學研究的新成果,增創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二)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為引領,推進企業文化建設。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的評估發布,命名企業文化建設示範基地,展示企業文化建設成果,打造上海企業文化品牌,組織開展企業文化培訓輔導、諮詢認證服務工作,促進上海企業文化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三)注重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開展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和心理調適方法,提高運用心理學原理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有條件的社區和企事業單位設立相應的輔導站點,為市民心理健康提供服務,更好地協調人際關係,化解各類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四)組織協調和指導會員單位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對策和套用研究,推動經常性、民眾性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協助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上海市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五)編輯、出版有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和市民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的刊物和文集,辦好相應的網站。
(六)參加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組織的有關研究活動,加強同各省(區、市)的橫向聯繫,學習借鑑兄弟地區的先進經驗,組織相應的出國培訓考察活動,學習已開發國家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和心理健康服務的有效做法。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經驗交流、評估發布、諮詢認證、培訓輔導、科學普及、編好刊物、辦好網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下列研究團體,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區縣、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文化團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
(二)大中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有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的專業性研究組織
(四)基層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
經有關區縣、委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和社科研究單位、大專院校推薦,本會聘請特約研究員。
第十一條入會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二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接納通知書》,進行會員登記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接納通知書》。
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會長會議(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會長會議(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長會議(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會議(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會長會議(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會議(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理事會)由會長(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會長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會長會議(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會長會議(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長會議(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會長會議(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會長會議(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會議(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會議(理事會)審批
(四)向會長會議(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理事長)和會長會議(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內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制定工作計畫
(二)落實會長會議(理事會)提出的工作與任務
(三)負責聯繫各團體會員
(四)組織研究活動及評估和發布活動
(五)編輯《新視界》會刊和辦好《新視界》網站,彙編研究成果及資料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顧問若干人,聘請市有關領導同志、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研究領域資深專家等擔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會長會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算
第四十六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應由會長會議(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7月14日第十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長會議(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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