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教育協會

中國文化教育協會

簡介

中國文化教育協會(英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英文縮寫為C.A.C.E)是經國家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中國文化教育協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文化研究工作者及藝術家、教育家、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專家學者組成的中國規模最大的,最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中華文化傳播學術研究團體之一。

會員由國家級的電影藝術家、電視藝術家、音樂家、舞蹈家、美術家、書法家、戲劇家、武術家、雜技家、魔術家、教育家、藝術理論家、藝術教師和藝術活動組織、文化管理工作者組成;是由國內外一大批著名的愛國華人企業家、文藝家、銀行家、金融家共同發起;在國家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的。 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設立秘書處,稱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省、市、自治區)秘書處。目前,中國文化教育協會已與世界五大洲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華僑華人社團建立了友好關係。 中國文化教育協會宗旨:以習近平總書記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海內外中華兒女“中國夢”的重要指示為崇高理想目標;傳承中華民族5000多年發展的文明成果,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傳播中華文明與文化藝術,服務全球華人華僑,以誠信品德服務社會,把文化藝術奉獻給人民。團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為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建設繁榮富強現代化的一流世界強國貢獻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教育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 宗旨::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
  • 目標::繁榮中華文化,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 任務::促進青少年兒童愛黨愛國主義教育
章程
第一章總章
第一條中國文化教育協會(英譯名Chinaassociationofcultureandeducation簡稱:CACE)
第二條中國文化教育協會是由從事文化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文化教育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中國文化教育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奮鬥的光輝歷程和輝煌業績,更加堅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不動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動搖、堅持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的決心不動搖,萬眾一心,開拓奮進,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中國夢”而奮鬥。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中國文化教育協會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了聯繫民眾橋樑紐帶作用,做出了突出貢獻。
第四條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的會址在中國北京大興區舊橋路25號院;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大陸)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專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籍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做好協會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根據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團體會員——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從事文化產業活動的地方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社會團體;
2、單位會員——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文化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性單位;
3、個人會員——從事或熱心文化藝術教育工作的行業專家。
第三條:入會程式
凡符合上述會員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都可提出入會申請,並填寫會員登記表,提交協會常設機構批准,並須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申請單位自批准之日起按規定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正式會員,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協會會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自動成為該分支機構的委員。
第四條:會員單位享有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該按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章程及分支機構管理相關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如決定退會,需向協會常設機構提交退會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書。協會在收到退會報告和會員證書後註銷其會籍。會員退會後三年內,協會不接受其重新申請入會,三年後可以重新入會,按入會程式辦理手續。
第七條:對不遵守行規行約,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活動的會員,給予勸告、批評,性質嚴重的由常務理事會做出取消會籍的決定,同時收回會員證書並在協會內通報。被取消會籍的會員單位三年內不能再申請入會。
第八條:自動退會或取消會籍的單位,如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本會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單位可享受以下服務:
1、協會秘書處通過向會員單位贈送《中國表演藝術》雜誌、《中國文化》報和《協會內部通訊》為會員單位提供文化產業發展政策、藝術品展覽、藝術交流等信息;
2、會員單位可免費登入《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網站》,同時秘書處在中國文化教育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一定的免費頁面,供會員宣傳自己,超過免費部分會員可享受一定的優惠。
3、幫助會員單位尋求國內外合作夥伴(包括邀請藝術家,組織會員單位,企事業單位學術交流會,邀請黨和國家相關部門領導人出席觀摩活動,包括藝術作品鑑定評估、轉讓、拍賣,作品銷售代理、影視演員、歌手、廣告模特包裝、影視作品資金投入等)及有關信息;
4、協助會員單位申請有關藝術品鑑定評估資質;
5、積極組織、協助會員單位申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文化部文化產業項目等;
6、會員單位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文化交流、培訓班等可享受一定的優惠,參加協會每年一屆的全國“紅歌中國”全球華裔青少年兒童藝術節展演活動大會。
7、受會員單位的委託,協助會員單位開展藝術交流、作品推廣、信息發布,為會員單位出謀劃策等;
8、優先享受協會為企業提供在北京各方面關係的其他服務。
第十條:為做好與會員的聯繫工作,團體會員、單位會員要指派專人與本會保持聯繫,聯繫人如有變化應及時通報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會籍工作由協會專門部門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於2006年9月12日,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生效。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