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交流學會

中國文化交流學會在中國經濟、科學、藝術領域飛躍發展的大好機遇下應運而生,它是由從事文化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發起,在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家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團中央、中關工委、民政部等領導的關心指導下,經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長期以來中國文化交流學會為促進書畫家及作品融進社會、走上市場提供了廣闊的平台,多次舉辦展覽、筆會、拍賣等其它書畫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交流學會
  • 外文名:China Cultur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 地址:北京
  • 性質:學會
中國文化交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中國文化交流學會,英譯名:(China Cultur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簡稱:CCCA。
第二條:中國文化交流學會是由從事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交流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國際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中國文化交流學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藝術界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推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文化交流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術研究、藝術交流、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會議展覽等專業活動;
(二)舉辦各類學術論壇;
(三)通過書刊編輯向大眾展示我國優秀文化藝術作品的成果及成功經驗;
(四)組織對優秀藝術作品的評審鑑定活動;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協會建立聯繫,策劃、組織 、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成為中國藝術交流學會會員
(一)在業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內外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
(二)在業界有一定專長的民間藝術創作者和研究人員;
(三)在報刊上有相當數量公開發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成績突出的文藝創作人員;
(四)未發表、出版過作品,但創作了具有一定水準的文學藝術作品,經本會審閱,認為具有相應創作實力或藝術水平者;
(五)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者。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通過國際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聘請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三)討論決定學會階段性工作或專項計畫。
第十六條: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藝術事業,從事藝術創作、研究、教育、評論、組織活動等方面的工作,取得顯著成就或在海內外具有影響;
(二)關注中國藝術的發展命運,對中國的藝術在未來全球化大潮中的發展前景有獨到見解,並熱心文藝活動,具有卓越組織才能者;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並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有償服務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0日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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