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愛滋病歧視第一案

2010年10月14日,安徽一愛滋病攜帶者報考當地教師遭拒錄,隨後起訴當地教育局,成為“中國反愛滋就業歧視第一案”。11月12日,他狀告教育局要求就業權利的案件在安徽一審宣判,原告要求被法院駁回,其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愛滋病歧視第一案
  • 外文名:The first case of AIDS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 時間:2010年10月14日
  • 結果:原告要求被法院駁回
  • 原因:愛滋病攜帶者報考當地教師遭拒錄
事件簡介,原告敗訴,案件回顧,

事件簡介

在中國,保護愛滋病病人免受傷害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尊重。與74萬愛滋病毒感染者相比,13億國人中絕大多數的態度可能才是決定性的。2010年4月底,小吳順利通過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後來體檢時因為HIV呈陽性,遭到當地教育部門的拒絕。11月12日,他狀告教育局要求就業權利的案件在安徽一審宣判,原告要求被法院駁回,其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抗訴。

原告敗訴

11月12日下午,在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中國愛滋就業歧視第一案在一審20餘天后,公開進行了一審宣判。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吳一審敗訴,其代理律師當庭提出了抗訴,讓這一引發廣泛爭議的“第一案”懸念依然繼續。安徽省安慶市一名大四學生小吳(化名),在今年上半年順利通過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的筆試面試後,因體檢中愛滋病檢測呈陽性(HIV+),在安徽省安慶市教育局教師招聘中被拒。8月底,小吳選擇了起訴教育局,10月,中國第一例因感染愛滋病病毒產生就業歧視訴訟案將在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傳染病患者就業歧視問題引發了廣泛社會爭議。
與20多天前,為了保護當事人小吳隱私而採取的不公開審理的庭審方式不同,本案的一審宣判,選在了迎江區法院二樓最大的第五法庭進行宣判。而在宣判之前,一直拒絕與媒體接觸的小吳,意外地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如果案子勝訴的話,我還沒想好,到底去不去安慶市上班,我還要再考慮。如果案子敗訴的話,我肯定還會抗訴。”小吳的語氣顯得情緒很低沉,但是從他對兩種結局的準備可以看出,小吳要的,並不只是一個工作機會,更多的是為愛滋病患者爭取一種平等的權利。
在下午的開庭宣判前,小吳的代理律師李方平對記者說,現在案子不管勝訴與否,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如果勝訴的話,對於特定群體,即HIV感染者的就業權力,可以通過司法的形式得到進一步確認,對他們今後的就業權將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保護。如果敗訴的話,那么新出台的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就會遭到削弱,甚至會出現波及效應,HIV感染者的下一步就業權還會進一步收縮。”李方平不無擔憂地說。
而很快,李方平的擔憂就成為了現實,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尚未頒布教師聘用辦法,但被告安慶市教育局、人社局依據的《安慶市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選調人員辦法》並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並無不當。
同時,法院在審理情況中特彆強調,中國對於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人及其家屬,提供了包括醫療和生活等多方面救助,全社會都在給予他們幫助和關懷。而小吳的體檢不合格是不符合《教師法》對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因此不錄用他的決定是事實依據充分的,教育局和人社局的招聘程式是合法的。
這一審理結果讓李方平律師感到非常氣憤:“教師行業是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衛生部規定限制進入的,現在創造了一個危險的先例,通過司法確認的方式就可以限制愛滋病患者進入某個行業,這是對法律法規的挑戰!”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告方的低調。人社局和教育局的代理人在宣判後一致表示服從法院判決。被告安慶市教育局的代理律師韋國說:“作為教育局來說,是嚴格的依法行政。依據體檢結果做出的不予錄用,是依法行政的結果,不存在歧視的問題,原告在訴訟當中講的兩個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我們和小吳溝通過了,只要敗訴我們肯定抗訴,這涉及到上百萬的HIV感染者的就業權利,還有對他們的隱私保護。”李方平說。小吳的另一代理律師鄭繼能平靜地說,這一結果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在下一輪的抗訴中,他們還將努力建言衛生部,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

案件回顧

中國愛滋病歧視第一案回顧
原告 安徽青年小吳(化名),20歲,2010年大學畢業;
被告
安徽省安慶市教育局、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庭審結果
10月13日在安慶市開審,因判決結果會產生社會影響,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事件回顧
2010年4月底,小吳通過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教師招聘考試,因體檢HIV呈陽性,遭當地教育部門拒絕錄用,隨後小吳將安慶教育局等部門告上法庭。
焦點一:公務員招考標準是否適用教師招考?
原告方認為無上位法規定教師招考適用公務員體檢標準;被告認為招聘體檢標準依照省市部門相關規範作出,按規定,傳染病者不得從事教師職業。
焦點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
原告律師認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及《體檢操作手冊》中條款存在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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