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多夫制

一妻多夫制

一妻多夫制指一個女子同時與幾個男子保持夫妻關係的婚姻制度。這種制度曾盛行於愛斯基摩的某一部落,現在仍盛行於印度南部及中國西藏的某些民族。一妻多夫制有兩種不同形式:(1)同胞共妻制。若干兄弟共有一妻,長兄娶妻,弟享夫權, 生子都屬於長兄,兄死後,其財產、地位及妻子都傳給次弟;(2)非同胞共妻制。指一個地方上幾個 男子共有一妻,由該女輪流到他們的住所同宿若干時日,若生小孩,則按某種儀式來確定其父,也有 女子留居母家,其丈夫分別往女家留宿,暫享夫權。 在這一制度下,凡初生之子,定為年長的丈夫之子, 依次類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妻多夫制
  • 外文名:Polyandry
  • 我國分布:  藏族、珞巴族、門巴族
  • 定義:是一種婚姻制度
  • 實質:一個女子擁有多名丈夫
基本介紹,藏族習俗,歷史記載,扎壩實考,家庭關係,娶親方式,男女地位,

基本介紹

一個女子同時與幾個男子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與一夫多妻制都被認為是人類婚姻的例外形式,並不是普遍流行的。一妻多夫的主要形式有:①有血緣關係的幾個兄弟共娶一妻,一般由長子出面迎娶,以後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實;②朋友共妻。這種婚俗主要流行於印度南部和中亞一帶,其形式多為依次同居,不是聯契約居,所生子女或依次先後各歸其夫,或歸母親所指定的父親。多夫制除起源於群婚這一因素外,發展到現代,還有重要的經濟原因。中國西藏門巴族的一妻多夫制主要是兄弟共妻,其形成原因主要由於農奴制度的壓迫,兄弟共妻不分家,才能有力量應付繁重的“烏拉”差役。朋友共妻也是與經濟原因有關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在我國西藏的門巴族、珞巴族和藏族中存在過。印度也存在有一妻多夫制,但與西藏諸族的一妻多夫制有些不同。其形成原因,一說與原始人廣泛流行溺嬰有關;一說在階級社會中,與保護財產不被分割有關;有的還認為可能與男子經常外出,妻子需人照顧,或婚後不育等有關。 ——摘自《簡明文化人類學詞典》
偶婚一夫多妻外,又有一妻多夫制(Polyandry)。此種婚姻型式即系一婦同時可與數個男子有合法婚姻關係,亦為社會文化所允許。唯行此種婚姻制度者,極為少有。
多夫制似較多行之於母系社會。此制一妻有數個丈夫,其中一人為正夫,其餘為副夫。性權利通常經由正夫及妻同意後,由正夫分配行使。男子除分享其妻之性權利外,也可能要求把自己所生之子女歸在自己名下。子女則可分別向其生父要求財產權益。另外,所有子女對其母親所有之財產享有同等權益。
一妻多夫制之社會通常行兄弟共妻制。為維護兩族間之既存關係,並保存全族人之權益,妻之夫死亡,以其夫之兄弟為夫。在此制中,夫之兄弟有責任納寡嫂為室,所生子女視為死者之子女。另一情形則為:與寡嫂結婚,子女則在自己名下。此與前者不同。
一妻多夫制有行兄弟共妻者,亦有非兄弟共妻者。
偶婚亦有多夫多妻之共同婚,為初民社會中數夫或數妻之共同團體。兩個男子與兩個以上女子之婚制,乃極為罕見之婚姻型式,亦從未成為一種主要型式。如果有之,亦僅為適應當地當時之一種權宜辦法。(席汝楫)

藏族習俗

藏族這個男性彪捍勇猛的民族,在古代曾是女性中心社會!這個社會最初發生於中亞之遊牧部落,並隨遊牧部落的固駐一區,而成為女性中心的國家。遊牧部落,因為居無屏障,容易受外敵侵襲。所以壯健男子保衛家族,管理牲畜帳幕則委託於婦女與老弱。在對偶婚姻制度尚未嚴格建立以前,這樣社會的婦女,為何具有戰勝一切的魔力,緣由有三點:
(一)以性的關係,使男子顛倒。(二)以掌握衣食資糧之關係,使全群男性無形中受羈勒。(三)以乳哺嬰孩之關係,博全群愛護。
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
這樣自然形成為女性中心之制度。因女性一般柔弱,缺乏控制多數的力量。因此只有當其群體發展到十分盛大,常須與他族爭戰時,才會有男子勢力崛起為王,改造為男性中心之社會。假設這個社會長久沉滯於渺小、孤立、和平、幽靜之中,那么此女性中心制度可能延續到很久。在西藏岡底斯附近,是古代為女性中心社會。它實際上是隋唐時代女國。隋唐迄宋各書之記載西方異國者,多曾志述“女國”,或稱“東女國”。
西藏一妻多夫已有上千年的歷史,這是保護家庭財產不分散的一種辦法。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幾個男丁分家後會造成家中財產的分割,減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會使家中勞動力缺乏,影響家庭財富的聚集。

歷史記載

吐蕃時期(公元7-9世紀),昌都地區是著名的東女國和蘇毗王國的所在地。據《舊唐書》第一百九十七卷《南蠻西南蠻傳》 記載:“東女國,西羌之別稱,以西海中復有女國,故稱東女焉。俗以女為王。東與茂州、党項接,東南與雅州接,界隔羅女蠻及百狼夷。其境東西九日行,南北二十二行。有大小八十餘城,其王所居名康延川,中有弱水南流,用牛皮為船以渡。”我國著名藏學家任乃強先生考證也稱,今昌都一帶為東女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至此今日在昌都地區還可以看到吐蕃東女國和蘇毗王國文化的痕跡。
唐朝時候丹巴曾屬東女國。東女國人著“緇衣”,首飾多用各種珠寶,華貴富麗。其記載與今丹巴一帶婦女裝束相似,至今丹巴藏族婦女的服飾不管多么漂亮,多么變化多端,其色彩基調仍以黑色為主。
西域圖記》《隋書》《大唐西域記》《北史》《古今郡國縣道四夷述》《通典》《舊唐書》《新唐書》《太平寰宇記》《資治通鑑》都有多多處有收錄女國的文字記載。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東女國”的傳聞。《西遊記》第54回曾描寫過一個大名鼎鼎的“西梁女國”。翻開玄奘親撰的《大唐西域記》卷四,發現他記錄一個“大雪山中”的“東女國”(也叫“蘇伐剌拿瞿呾羅國”),玄奘稱此國“世以女為王,因以女稱國”,並且特別提到東女國“東接吐蕃國”。
從藏史《賢者喜宴》《西藏王臣記》《敦煌本吐蕃歷史文書》可以查找到吐蕃以前子從母姓的歷史記述,在西藏,喜馬拉雅山諸峰全是女神,遍布藏區的大地之神(即十二丹瑪)也是女神。可見藏族是一個神化和崇尚女神的民族,一首藏族民歌向春季女神發出了這樣的請求:“春季的莊稼女神啊/請賜給我們土水風火吧/我這藏紅花呀/正要紮下根啦”。當人們拜倒在女神足下的時候,也許已經隱約透露出藏民族對其史前母系時代的集體追憶,更容易讓人在想像中去浮現逝去不見蹤影的“東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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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藏區,仍然保存著“一妻多夫”及招贅女婿上門的婚姻制度,和“舅權”至上的婚姻禮俗;女性在家族中起著支配作用。
西藏多山,大型轎無法通過崎嶇的山路,小型轎適用於山區長途遠行。它被抬起時,座位向後微仰,使乘坐者感到舒適安全。

扎壩實考

“扎壩就有可能是‘東女國’80餘城的一個。”任新建研究員通過長期研究和實地考察發現,東女國的中心在今天四川甘孜州的丹巴縣道孚縣一帶,也屬於党項羌。扎壩也在這個東女國的範圍內。由於地處峽谷,與外界隔絕,因而古老習俗得以保留。比如扎壩人住碉樓,就與東女國人住高樓相印證;而扎壩家庭以母親為主的母系氏族殘留,更是東女國以女為王的寫照。
扎壩人是歷史上失蹤的有名的東女國的一個部落殘餘。保留著古党項羌的語言和東女國的習俗。

家庭關係

藏族傳統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極個別的父子共妻幾種形式。但在康區最主要、最普遍、占絕大多數的為兄弟共妻。解放前,譚英華先生在今甘孜地區境內調查的45戶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44戶,共101名男子,平均每戶均2.3人,非兄弟共妻家庭1戶,丈夫2人。
一妻多夫家庭以而兄弟共妻為普遍,其次為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極個別現象,在昌都丁青縣丁青村的一妻多夫家庭120戶,丈夫257人,平均2.29人。昌都縣妥壩鄉9戶一妻多夫家庭,一妻二夫7戶,占78%,一妻三夫、一妻四夫各一戶,分別占11%。
一妻多夫家庭子女對父親的關係,從稱謂可見一斑。一種是稱大哥為爸爸,其餘為叔叔。在芒康還有稱大哥為爸爸,其餘的依次為大叔、二叔、三叔的。如果大哥去世,則可稱二哥為爸爸。另一種則不加區別,幾個丈夫均被一概稱作爸爸,這兩種不同的稱呼方法,有時還共存於同一村莊,如丁青縣丁青村就是這樣。不同的稱呼方法僅僅是一種習慣,並不意味著子女真正是誰的。在昌都調查過的幾戶家庭的父親們沒有構想過子女中誰是自己的,誰是其他人(哥哥或弟弟的),反正這個家庭的子女,均是自己的子女,一視同仁。反之子女也一樣,對父親們也一視同仁,也不知真正的生身父親是誰。子女的所屬,從家庭的角度看待的,而不是強調個人。這種習慣也有利於家庭的和睦。
多夫家庭的夫妻關係也有特點。在昌都,對多夫家庭的妻子,社會上有一種普遍的評價標準,如果能搞好幾兄弟的團結又孝順父母,一家和睦相處,則認為很賢惠,受到輿論的稱讚。反之,如果弟兄婚後鬧著要分家,則說妻子偏心,會受到輿論的指責。這種觀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曉。
女人在婚後會有長者告戒對丈夫們要一視同仁,不能偏愛某一人因此對多夫的妻子來說,也把這一點看得很重要。搞好團結,除日常生活方面外,與一夫一妻家庭不同之處就是要處理好與丈夫們的性關係。
夫妻同房,以前的資料記載一般是丈夫在門口放置一個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會自然迴避。
昌都調查,則有一種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們之間有一種默契,並不需要任何明顯的方法,自然而然就會知道兄弟中誰與妻子同房,如睡覺時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覺後兄弟離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從一些細微的舉動既可知曉,於是其他的丈夫自覺迴避。
在一些具體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總會有一些適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樣規範,整齊劃一。

娶親方式

康區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一妻多夫家庭均為娶妻婚,尚未發現可幾兄弟入女方家的情況。其婚禮習俗與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於多夫,在提親時,有的要明確說明是幾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說明。舉行婚禮時,有三種不同的情況,較多的一種是一人為代表參加婚禮,這種情況大多是長兄為代表娶妻,以後弟弟們逐漸長到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從名譽上丈夫變成事實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當然也有少數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長兄。結婚時究竟採取哪一種方式,主要視其具體情況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間年齡大小的差異程度,長兄弟與新娘年齡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間也有差異。如布吉是兄弟倆參加婚禮,但他們的兒子當代表。

男女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說較高,有人說較低。從昌都調查的情況看,在家庭中妻子處於一種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沒有明顯的男尊女卑,也沒有女尊男卑之類的文化習俗。但在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卻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幾個丈夫在務農、放牧或經商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有一定的側重,但不嚴格。不同的家庭根據各自的特點,既有臨時的分工,也有長期的側重。
其他主要經營農牧業的家庭則沒這么複雜。大體還是妻子幹家務活,帶小孩子和做較輕的農牧活,而丈夫們主要是乾較重的農牧活及出售農牧產品等對外經濟活動,其分工的基礎主要是根據年齡和性別特點進行的,並不特別歧視妻子,妻子也沒有特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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