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婚

偶婚

偶婚(ǒu hūn):即對偶婚。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節說:“在《易經》中惟偶婚的痕跡則儼然存在……似乎是當時的一夫一妻。這偶婚的遺習我們從母系制度的殘存還可以得到旁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偶婚
  • 隨意: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 不排斥:同居
  • 出處::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產生歷史,偶婚特徵,

產生歷史

偶婚反映了一種兩相情願、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對同居形式,是人類社會早期母系氏族公社階段盛行的婚姻產物。

偶婚特徵

對偶婚是從多偶婚(伙婚)向單偶婚過渡的一種形式。 對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樣根本無固定的性夥伴,但又不像單偶婚那樣有嚴格而固定的單一性夥伴。對偶婚最初萌發於性關係形成的伴侶。女性達到性成熟後,即可與其他氏族的男性性交。一個女人可以有多個穩定的性伴,但性伴只有在女方家過夜權而無約束權,女人的性伴可以更換。同樣,男性也有幾個性伴,也可更換性伴。
雖然對偶婚男、女的多個性伴中 ,有相對穩定的一個,但雙方不成嚴格的固定關係,未形成個體所有制的家庭經濟。這樣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夫妻間仍無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異性交媾。子女仍然屬於母系的氏族,與本氏族成員關係親密的原因是由經濟上的聯繫造成的。
對偶婚以族外群婚作為自己的母體,是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橋樑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類歷史上都流行過,必須克服群婚的強大惰性,跨越群婚設定的重大障礙,因而歷程顯得漫長而曲折。它產生於母系氏族的全盛時期,直至個體家庭經濟出現才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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