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解讀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解讀是在2007年04月11日由商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商務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2007年3月27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六部委聯合發布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和精神,商務部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辦法》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哪些問題?
答:我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存在著回收網點缺乏規劃、回收體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亂等問題,這不僅造成回收率低、技術進步緩慢、處理再利用企業“無米下鍋”等行業問題,甚至引發了危害社會治安、污染環境、損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再生資源回收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環節,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作為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我部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辦法》。這是規範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第一部全國性規章,希望可以為各地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提供指導,為規範行業秩序發揮積極作用。《辦法》從網點規劃、經營者備案、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登記等多環節入手,全面完善了再生資源回收環節的各項制度。
問:“再生資源”的定義是什麼?《辦法》規範哪些再生資源品種的回收經營活動?
答:《辦法》將“再生資源”定義為,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具體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特殊再生資源品種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辦法》。
問:《辦法》建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制度的內容和原因是什麼?
答:考慮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特殊狀況,《辦法》加強了行業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商務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制度。主要是為了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從業主體的基本情況,以便對回收主體“有的放矢”的實施管理。
為有效遏制和查處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過程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公安部門對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的備案制度都是事後備案,並非許可式備案,且各項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問: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登記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公安部1994年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規定了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登記制度,但內容不夠完善。為此,《辦法》第十條對登記制度作出進一步規定,不僅明確了回收物品的具體登記事項,還區分單位交售和個人拾撿兩種情況,分別規定須查驗登記的交售主體的有關信息,以及登記資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記制度便於主管部門追溯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來源,從而有效遏制與查處如盜竊生產性廢舊金屬等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問: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體制是怎樣的?
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涉及到的部門較多,為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的機制,《辦法》確立了統一管理、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同時,按照職能管理的原則,《辦法》對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環保、規劃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問: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目的和原則是什麼?
答:為保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設施用地布局合理,與城市規劃、環保要求等相協調,《辦法》規定,各地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環保、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考慮到各地區的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辦法》中並未規定統一適用的具體規劃標準,而是指導性地規定,制定規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這與我們商務部正在推進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是緊密銜接的。
問:《辦法》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關係?
答: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了《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隨著《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2年)和《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2003年)的發布,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特種行業許可制度、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主體的事前備案制度被先後取消。《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中的相應內容因此失效,但其他內容仍然有效。如關於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規定、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有關規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辦法》的施行並不影響此類規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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