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zern

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譯而來,有“相關利益共同體”的意思,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由不同經濟部門的許多企業聯合組成。包括工業企業貿易公司、銀行、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旨在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采恩
  • 外文名:konzern
  • 屬於:壟斷組織
  • 包括工業企業、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簡介,背景,康采恩法,與托拉斯的區別,發展沿革,

簡介

參加康采恩企業形式上保持獨立,實際上受其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本家集團(一般是大銀行資本家)通過參與制加以控制。它明顯地表現出帝國主義時期銀行資本工業資本融合的特點。 其產生的時間晚於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個成員企業仍保持法律上的獨立性,不失其法人資格,處於核心地位的大企業或大銀行作為持股公司,通過收買股票,參加董事會和控制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將參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員企業置於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於增強其經濟優勢,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konzern

背景

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形成。它的產生和發展,控制著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充分體現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銀行資本工業資本融合為金融資本的重要特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壟斷組織日益向綜合多樣化發展,康采恩也有了諸如實力增強、對國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強、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變化。它已成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優勢地位的壟斷組織形式。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團也被稱為財閥,比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國日本開始出現的各種“控股公司”以及“集團總公司”,也被認為屬於康采恩壟斷

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業聯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 men),德國股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嚴格地講,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一,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聯邦德國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規定,康采恩是“在一個支配企業統一管理下的二個以上的從屬企業的聯合”。除了該法在總則部分對康采恩作了一般規定之外(第15~19條),有關康采恩的具體內容規定在第3篇“企業聯合法”中。該篇分5章,依次為:契約聯合企業(291~307條)、從屬企業的管理和責任(308~318條)、加入公司(319~327條)、交叉參股企業(328條)、康采恩中的帳目提出 (329~338條)。19世紀末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種種企業聯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體現和確認,是西方國家有關康采恩的一部系統、完備的法律。

與托拉斯的區別

在資本主義經濟現實中,康采恩同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那一類托拉斯之間不易劃出明確界限。一般說來,二者的區別主要是:①從結合形式看,參加托拉斯的各個企業事實上已溶合為一體,完全喪失了各自的獨立性;而加入康采恩的各個企業在形式上是獨立的,儘管其中的大多數要受居於核心地位的大銀行或大工業企業的直接控制。②從參加的主體看,加入托拉斯的都是單個資本家企業,而加入康采恩的既有單個資本家的企業,又有集團資本家的壟斷企業辛迪加、托拉斯。③從參加者從事的業務看,加入托拉斯的一般多是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繫的企業,而參加康采恩的企業,既有工業、礦業和交通運輸等生產性企業,又有銀行、保險公司、商業公司及其他服務性公司等非生產性企業。

發展沿革

康采恩是由大財團控制的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出現的歷史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稍晚,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先後在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形成。美國的第一批財團是以家庭為中心組成的。由於它們位於東部地區,通常被稱為東部財團。其中,除實力最大、以鋼鐵起家的摩根財團和以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財團外,還有梅隆以及杜邦等財團(見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財團)。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約有20個大財團(見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財閥),其中實力最雄厚的金融資本集團是以家庭為中心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財閥。這些大財團的勢力控制著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集中地體現了金融寡頭的全面統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康采恩繼續有所發展和變化,主要是:①各國金融資本集團的實力迅猛膨脹。如美國八大財團1974年控制的資產總額高達11860億美元,比戰前1935年當時八大財團所控制的資產額增加了18倍多。由於財團實力的膨脹,它們對國民經濟的控制程度進一步加強,在國民經濟生活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②財團組成的成員發生了變化。戰前的財團家族色彩濃厚,有許多財團由單一的家族成員組成。戰後,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在美國,有的財團已由單個家族的控制變為多家族控制,有的財團原來的家族名稱只是一個象徵,實際上早已成為以大銀行為中心的財團了。③財團之間相互滲透,其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是相互購買對方股票、相互在對方企業中投資、相互發生信貸關係,因而現在的財團勢力範圍已很難劃分得那么清楚。④財團同國家政權的結合更加密切。金融寡頭親自出馬,或者派遣代理人到政府中擔任要職,直接掌握國家機器來為壟斷資本的利益服務,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此外,財團通過自己設立的各種機構對政府施加影響,左右政府的內外政策,也比戰前大大加強。⑤財團的多樣化經營和國際化進一步發展。現在的許多財團,其經營包括各行各業,可以說是“應有盡有”。財團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把它們的勢力不斷伸向國外。各國財團還互相滲透,或者聯合起來共同對第三者進行控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