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於2011年11月1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號發布。該《細則》分總則、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目錄》的制訂、監督管理、罰則、附則6章22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基本信息

公告
2011年第40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採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 《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布的程式產生。《目錄》的制訂和發布,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
(三)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

第二章

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汽車生產企業;
(二)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產品改進能力,設有產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於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路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產品工業產權、產品改進及認可權、產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產銷售3個月(含)以上,並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產銷售時間不低於6個月;
(四)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目錄》
第八條 《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布一次。
第九條 申報《目錄》的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三)要求,完成車型性價比指數計算工作,形成《目錄(徵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目錄(徵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目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適用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產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並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一)產品已停產的;
(二)產品參數和配置信息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的;
(四)用車單位反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專項核查中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式及要求,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地開展相關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企業的申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申報資格,並取消《目錄》內所有車型。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
(二)企業生產車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車輛故障頻繁且不能及時維修解決,影響公務需求保障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影響專家組成員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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