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說明

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總 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和資產管理、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反對奢華、杜絕浪費,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經費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性質、特點和職責,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畫,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基本建設、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所需經費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價廉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在滿足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採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不得採購奢侈品、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採購服務。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縮短採購周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經費的預算、決算、績效考評情況。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和經濟適用、從嚴控制的要求,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機關資產配置計畫,採購和配置資產。
機關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明確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並將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政府部門分立、合併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對政府機關的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集約節約用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應當推進集中辦公。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維修、使用、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和物業服務標準,符合簡樸、安全、實用、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配置與機關運行無關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和辦公用房調整或者機構被撤銷後需要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後,其辦公用房應當由本部門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為本部門謀取不當利益;不得擅自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編制和數量,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除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外,不得配備越野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的車輛。
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違反規定接受的捐贈車輛或者配備的越野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公務用車,由本級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收回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不得高於社會平均水平。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政府各部門的後勤服務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引進社會服務管理制度,降低服務成本。
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部門應當共享後勤服務資源,不得重複建設後勤服務設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推進接待服務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逐步實現接待服務社會化。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和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不得超標準接待。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會議需要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不得安排宴請。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慶典活動管理制度,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舉辦慶典活動,應當報經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舉辦慶典活動,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調整和建制變更的紀念性慶典,以及行政機關參與經貿類慶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禮。
經批准舉辦慶典活動的,應當控制活動的參與範圍、參加人數和期限,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
第三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出訪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不得安排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訓,減少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數量和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不得挪用資金,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的資助,不得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費用。
政府各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外事、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報告本部門每年因公出國(境)的團組和人員數量、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推進本級政府各部門的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政府各部門應當帶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再生與綜合利用的規定,厲行節約,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的;
(二)挪用資金用作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由企事業單位資助,或者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費用的;
(三)採購奢侈品、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採購服務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五)舉辦慶典活動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攤派、轉嫁費用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配置與機關運行無關的設備、設施的;
(二)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為本部門謀取不當利益的;
(三)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捐贈車輛的;
(四)國內公務接待、會議費用超標準或者會議安排宴請的;
(五)未經批准舉辦慶典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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