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59號
【發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1986-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黑政發〔1986〕59號1986年6月9日)
根據我國《憲法》和第七個五年計畫有關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精神,為給經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增強企業活力,本著合理均衡企業負擔,保障退休職工生活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省內經濟獨立核算、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除鐵路以外的所有中直企業),不分隸屬關係,均應在企業所在地參加職工退休費的社會統籌。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人員,暫不列入統籌範圍。
第二條用於支付退休職工各項待遇的費用均應實行社會統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本著由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退休費和退職人員生活費;
(二)符合國發〔1985〕6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補貼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糧煤價格補貼、取暖補貼;
(四)因工殘廢護理費。
實行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後,離、退休職工和退職職工與企業的關係不變。凡暫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醫療、生活、福利費用等,仍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第三條以上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構成退休費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由統籌專管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統一徵集、支付、管理。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第四條統籌基金的提取數額由統籌專管機構依據所有參加統籌的企業全部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統籌項目的所需費用,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節餘”的原則,統一測算,核定提取比例,經市、縣退休基金社會統籌領導小組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家對離、退休職工的待遇有重大變動,需要調整統籌基金提取比例時,由統籌專管機構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均應按照規定的提取比例、繳納日期,向統籌專管機構繳納統籌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罰繳千分之五滯納金。罰繳的滯納金轉入統籌基金。
第五條統籌基金實行先存後用。參加統籌的企業,須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做為周轉資金。
第六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可在稅前提取統籌基金,列營業外支出。統籌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對按照統一提取比例繳納統籌基金確有困難的虧損、微利企業,在沒有扭虧增盈之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證統籌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參加統籌的企業,要與當地統籌管理機構簽訂統籌契約。統籌基金要委託當地專業銀行採取“托收無承付”的辦法結算,免交手續費,以社會保險專戶存入,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按個人存款計息。所得利息要全額轉入統籌基金項下。
第八條為搞好統籌基金的收支管理,應建立統一的會計科目、記帳規則和報表制度。具體事宜由市、縣統籌管理機構與當地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職工的離休、退休和退職手續。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離、退休和退職人員,統籌管理機構有權拒付退休費用,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如關、停、並、轉時,原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歸宿及應上繳的統籌基金,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報市、縣統籌管理機構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各市、縣都要成立退休費社會統籌領導小組,下設統籌基金專管機構。統籌基金專管機構列事業編制,暫隸屬同級勞動部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收繳、管理、發放統籌基金。所需經費從統籌基金中解決。
第十二條各市、縣可依據本試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時,由省勞動局按國家規定修改。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試行,並授權省勞動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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