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在1986.08.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8.11
  • 實施時間:1986.11.01
為保證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推進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切實保障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國營企業職工退體基金統籌,是指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全市統一規定的統籌項目各項費目(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占工資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統籌比例),以本企業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並向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籌管理機構)繳納統籌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按各企業應支付的列入統籌項目的職工退休基金數額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退休、退職職工。
二、凡本市所屬國營企業和中央直屬在京的國營企業均納入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範圍(以下簡稱統籌範圍)。全國統一核算或跨省市核算的中央直屬在京企業是否列入本市統籌範圍,由中央各在京企業主管部決定。
列入統籌範圍企業中的全部固定職工和退休、退職職工以及實行與固定職工相同的退休、退職辦法的其他職工,均屬於統籌對象。
列入統籌範圍企業中的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契約制工人、輪換工均不屬於統籌對象。
三、統籌的項目
1、下列項目列入統籌:
(1)退休職工的退休費;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退職後按月領取生活費的退職職工(以下簡稱退職職工)的生活費。
(2)企業退休和退職職工每人每月五元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3)企業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補充通知》規定發放的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費。
(4)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經費等。
2、下列項目不列入統籌,仍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負責支付:
(1)每人每月七元五角的副食補貼。
(2)退休、退職職工的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冬季取暖費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統籌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繳和撥付:
1、統籌基金的數額,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餘”的原則確定。統籌比例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核定一次。
2、各企業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提出本企業下一年度應提取的統籌基金總額(以下簡稱應提取額)的預計數;同時對下一年度本企業退休、退職職工人數進行預測,並按本辦法規定列入統籌的項目提出本企業下一年度應支付的統籌基金(以下簡稱應支付額)的預算,上報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統籌管理機構。主管局(總公司)和區、縣統籌管理機構對企業的預計、預測、預算數進行審核後,於十一月底匯總制定出本系統、本地區下一年度的預計、預測和預算,上報市勞動局。
3、統籌基金的收繳和撥付採取分級差額繳撥的辦法。應提取額大於應支付額的企業,其差額上繳給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統籌管理機構,其餘部分留給企業使用;應提取額小於應支付額的企業,不上繳統籌基金,其差額由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統籌管理機構撥付給企業。
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和區、縣所屬企業及由區、縣負責管理統籌基金的中央直屬在京企業,以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為單位計算,應提取額大於應支付額的,其差額上繳給市統籌管理機構;應提取額小於應支付額的,其差額由市統籌管理機構撥付。
4、統籌基金的收繳和撥付,根據年度預算,分月進行繳、撥。各企業於次年一月底以前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年度決算,經主管局(總公司)、區、縣統籌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和區、縣統籌管理機構根據企業的決算作出本系統、本地區的決算,於二月底前,報市統籌管理機構審核。根據審核批准的決算,對全年應繳、應撥的統籌基金進行多退少補。
決算時,各企業計算應繳額的工資總額,必須與報送市統計局年報的工資總額一致;退休費的開支必須與財務部門實際支出的賬目一致。
5、統籌基金按月收繳和撥付,委託銀行採取“托收無承付”辦法收繳和“委託銀行付款”辦法撥付。以年度預、決算表為統籌基金收繳和撥付的依據。市統籌管理機構對區、縣、企業主管局(總公司),以及區、縣、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對所屬企業,委託銀行採取“托收無承付”辦法收繳統籌基金時,收、付款雙方事先必須簽訂契約或協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銀行另行制定。
6、企業統籌基金仍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內列支。
五、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
1、北京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為主管全市退休基金統籌工作的機構,設在市勞動局。
2、各區、縣建立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設在區、縣勞動局。中央直屬在京企業,由所在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負責退休基金統籌和監督、檢查工作。
3、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要指定一個部門負責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工作,作為本局(總公司)的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
4、企業負責退休基金統籌工作的部門,由企業自行決定。
六、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服務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對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各級勞動、工會、財政、稅務、銀行、審計部門要共同配合做好這項工作,並對退休基金的統籌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八、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退休、退職的政策和法令。遵守本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並負責按規定發放退休、退職職工的各項待遇。
九、各單位行政領導和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在預計、預測、預算、決算和繳撥退休基金時,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和財經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嚴肅處理。
十、本試行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具體事宜由市勞動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十一、本試行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十二、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勞動服務公司和城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系統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按照本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同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統籌基金單獨核算,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退休基金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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