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鹹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公開人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市政府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方面
1、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勞動就業、扶貧、優撫安置等方面的條件、標準以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5、土地徵收和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式;
8、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式以及行政收費的目的、依據和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及程式另有規定的,應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公開人申請公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公開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條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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