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2017年10月20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教師〔2017〕12號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審工作、監管內容、監管方式、懲處措施5章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教師〔2017〕12號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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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師〔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社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人社局,有關部門(單位)人事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0月20日

暫行辦法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後的監管工作,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監管適用本辦法,民辦高校可參照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章 評審工作
第四條 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式。校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評審的主體責任。院(系)應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審委員會。
第五條 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檔案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徵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
第六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其他高校報主管部門及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
第八條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第十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以下要求的情況:
(一) 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內容是否落實;
(二) 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
(三) 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 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一條 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民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式虛設。
第十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民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五章 懲處措施
第十五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 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第十六條 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高校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辦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式。校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評審的主體責任。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檔案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徵求教師意見。
辦法指出,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民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根據辦法,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情況,將被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將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

辦法解讀

背景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關鍵。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國務院持續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2017年以來,先後決定取消對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的審批,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台了《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管。
在實踐上,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經驗積累。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高校,先行先試,在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等方面積累了實踐經驗。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推進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和監管。
因此,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並不斷加強監管,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貫徹落實,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規範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於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辦法形成

放權與監管相結合,推動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是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出台《暫行辦法》主要經歷了以下過程:一是廣泛深入調研。通過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實地調研、委託相關高校開展專題研究等,對東、中、西部相關省份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各級各類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調研,形成專題調研報告。二是研究起草檔案。在調研基礎上,教育部相關司局牽頭,有關高校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積極參與,著手起草檔案,經反覆商討、多次修改,形成檔案徵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工作研討會、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多方面聽取和徵求地方有關行政部門、高校、教育部相關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司局的意見建議。四是反覆修改完善。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檔案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十幾易其稿。五是部黨組會審議。教育部黨組會專門對檔案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要求對檔案稿進一步完善。六是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力求“短、實、新”,共分五章、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說明檔案制訂的背景目的、適用範圍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明確權責同步下放。
第二章,關於評審工作。對評審權下放後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檔案制訂、檔案備案、自主評審、工作年報以及檔案保存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三章,關於監管內容。主要包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及有關政策、落實評審工作有關要求、規範有序開展評審等內容。
第四章,關於監管方式。主要通過書面核查、抽查巡查、實行信息公開、完善投訴舉報制度等加強監管。
第五章,關於懲處措施。明確對相關責任主體違紀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

監管重點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實。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稱政策,符合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式是否嚴格。高校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制訂程式、評審組織組建和評審操作等程式都要規範、健全。四是結果是否公正。評審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結果公正,影響教師合法權益。

監管方式

《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多種方式: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採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民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三是信息公開。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民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懲處規定

《暫行辦法》針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不同主體,提出了相應的違紀違法懲處措施,包括對相關教師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對評審專家、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求進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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