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保

非比例再保險是以賠款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責任的分保方式。當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再保險人對超過部分的責任負責與比例再保險不同,在這種再保險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險責任和有關權益與保險金額之間沒有固定的比例關係,因此稱其為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
一、概述
1. 【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的對稱。 亦稱“超額損失分保”或“超額損害再保險”。 以賠款金額為基礎確定自留責任和分出責任的再保險。它先規定原保險人負擔的賠償限度, 對超過這一限度的賠款,才由再保險人承擔責 任,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對發生的賠款, 並無一定的比例關係。原保險人按約定將其收 人保費的一部分付給再保險人,原費率對分保 費也無關係。這種再保險,主要是保障原保險人在遭受超過約定賠款限額的大損失時,不致 受到衝擊而影響其經營核算,使其賠款限制在 一個預定的數額之內。隨著巨災保險業務的增 多,這種分保方式在各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比重不斷上升。非比例再保險,主要有超額賠款再 保險和超額賠付率再保險等形式
2.非比例再保險有兩個限額:一是分出公司根據自身的財力確定的自負責任額,即非比例再保險的起賠點,也稱為免賠額。二是分入公司承擔的最高責任額。以上兩個限額需要在訂立再保險契約時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便依照規定的限額進行賠付。
3.、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的區別:
(1)自負責任與分保責任的確定基礎不同
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的,接受公司的責任額要受原保險金額大小的影響;而非比例再保險是以賠款為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的,接受公司的責任額不受原保險金額大小的影響,而與賠款總額相關聯。
(2)分保費計算的方式不同
比例再保險的分保費完全按原保險費率計算,是投保人支付的原保險費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業務的同一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險是採取單獨的費率制度,再保險費以業務年度的淨保險費為基礎,由訂約雙方協定而定,另行計算,與原保險費沒有比例關係非比例再保險與比例再保險比較,保險費的量要少得多,通常採取年初預付,年終調整的付費方式。
(3)分保手續費是否支付不同
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乎續費;而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規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續費。
(4)保險費準備金是否扣留不同
比例再保險往往規定扣留保險費準備金,以便應付未了責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險的接受公司通常不對個別風險負責,僅在賠款超過起賠點時才予負責,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險費準備金
(5)賠款的償付方式不同
比例再保險的賠款償付,除個別巨災賠款分出公司要求接受公司以現金賠償外,通常都通過賬戶處理,按期結算,比如通過季度賬單或半年賬單進行結算;而非比例再保險的賠款多以現金償付,接受公司於收到分出公司的損失清單後短期內如數償付。
4.非比例再保險的優缺點
(1)優點:
非比例再保險使分出公司能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有利於其業務經營的穩定。
非比例再保險起賠點以內的大量小額賠款由分出公司承擔,因此分出公司付出 的保險費較少。
非比例再保險無須分出公司編制業務報表,且帳務計算比較簡單,通常是年初預付保險費,年終予以結算,比較節省經營費用。
④在非比例再保險中,接受公司可以較早得到保險費,而且既不需要提存保險費或賠款準備金,也不需要支付保險費手續費,可以充分地運用資金。所以再保險人樂於接受這種再保險方式。
(2)缺點:
①在非比例再保險中,一般沒有分保佣金的規定,即再保險接受人不分攤分出公司承攬及管理業務的費用,顯然,這對分出公司較為不利。
非比例再保險通常不要求再保險人提存準備金,這樣使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義務的保證,使分出公司承擔著一定的信用風險
非比例再保險保險費率不像原保險那樣有客觀的標準,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分出公司的主觀意志,給較為合理地制訂再保險費率帶來一定的困難。
④在非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的確定與保險金額及風險大小無直接關係
1.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概念:超額賠款再保險簡稱超賠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在一次事故中對各個險位的個別賠款或多個險位的總賠款,在超過再保險契約中約定的自負責任額時,再保險人就超過部分負責至約定的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
2.超額賠款再保險的兩種方式:
(1)以保障一般損失為目的,以一個危險單位基礎來計算賠款,故稱為險位超賠再保險,又稱為“一般承保用再保險”。
(2)以保障異常的大災害為對象,以一次巨災事故中眾多危險單位的責任累積為基礎來計算賠款,故稱為事故超賠再保險,又稱為“異常災害用再保險”。
(二)險位超賠再保險
1.概念:險位超賠再保險,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險單位發生的賠款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和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假若總賠款金額不超過自負責額,全部損失由分出公司賠付;反之,賠款金額超過自負責任額,則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賠付,但不超過契約中規定的最高責任限額。
2.險位超賠再保險的計算方式:
在險位超賠再保險契約項下,對分入公司的賠款的計算,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危險單位的賠款分別計算,分入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賠款不超過最高責任限額,但其對次事故的總賠款沒有額度限制;二是按危險單位的賠款分別計算,分入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賠款不超過最高責任限額,而且對分入公司每次事故的總賠款有額度限制。在後一種情況下,分入公司每次事故的總賠款一般限定為險位限額的2至3倍。
(三)事故超賠再保險
事故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事故發生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分入公司自古責任額與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它又稱為巨災超賠保障再保險
1. 事故次數的劃分:地震、洪水、風暴和森林大火等災害事故有時持續的時間較長,甚至可持續數日。在這種情況下,按一次事故來計算分出公司的自負賠款分入公司的分攤賠款,與幾次事故來計算分出公司的自負賠款和分入公司的分攤賠款。
2.賠款分攤金額的計算:險位超配在保險契約項下的賠款要不要在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攤,要通過將一次事故中單個危險單位發生的賠款與契約中規定的自負責任額進行比較來確定。當一次事故中多個危險單位發生的總賠款不超過契約中規定的自負責任額時,全部賠款都由分出公司負責賠償而無須分攤;反之,當一次事故中多個危險單位發生的總賠款已經超過契約中規定的自負責任額時,全部賠款則要在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攤。
3.事故超賠再保險契約的分層設計:由於一次事故的責任較大,事故超額賠款再保險契約可以分“層”設計,即將整個超賠保障數額分割為幾層,便於不同的分人公司接受。例如,某保險人對承保的2300萬元的風險責任,可安排四個層次的事故超額賠款再保險契約。
(四)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的運用
超額賠款再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意外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都有廣泛的套用。
(一)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概念與特點
1.賠付率再保險的概念: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也稱損失中止再保險,是按年度賠款與保費的比率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在約定的年度內,當賠付率超過分出公司自負責任比率時,超過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負責。
2.賠付率再保險的特點:與超額賠款再保險不同,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契約項下,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劃分並不以單個險位的賠款或一次事故的總賠款的絕對量為基礎,而是以一年中賠款與保費比率為基礎。其實質是對分出公司提供的財務損失的保障,以防止年度內某類業務的賠付率發生較大的波動而影響分出公司的經營穩定。
(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條件下賠款的分攤計算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條件下,如果實際賠付率已經超過或預計超過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比率,分出公司在客觀}存在著放鬆理賠,從而損害分入公司利益的可能性。為了避免分出公司損害分人公司利益行為的出現,有必要使分入公司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由分出公司承擔因此,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契約中,常見與下面的條款相類似的條款:“再保險人對於原保險人的賠付率超過70%至120%,即70%以上的50%部分的損失,負責賠償其90%,或6000()元的90%以兩者之中較少者為準”有了這樣的條款,即使是實際賠付率超過契約中約定的分出公司自負責任。
(三)賠付率的計算
賠付率再保險保障的是賠付率,因此如何計算賠付率至關重要。傳統的賠付率計算方法為已發生賠款與滿期保費之比,即
賠付率 = 已發生賠款/滿期保費* 100%
其中:已發生賠款=本年度已付賠款淨額十本年度未決賠款準備金-上年度末賠款準備金
滿期保費=本年度保費+上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本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這種計算方法涉及末了責任,不僅手續繁瑣,而且對於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來說,準確性差,缺乏合理性因此。在實務中通常採用以本年度的淨保費收入與賠款淨額的比率來計算,即
賠付率 = 賠款淨額/年淨保費收入* 100%
其中,淨保費收入=毛保費+加保費一退保費佣金一再保費支出-保費稅款-盈餘佣金
賠款淨額=已發生賠款(包括理賠及訴訟費用)-收回的賠款(賠款之追償)-攤回的再保險賠款
(四)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方式的適用範圍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主要適用在農作物的雹災保險。在倫敦、歐洲、美國等保險市場上,雹災保險的經營者採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十分普遍,其原因是雹災一旦發生,不僅損失金額巨大,而巨難以劃定一次事故的界限。但一次事故的範圍,又直接關係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的責任對於小額損失集中、發生損失的頻率高的業務,採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居多,尤其是這種情況已延續數年且短期內難以改善時,更是要採用這種保險。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具有保護分出公司的作用,使其不致因一年內發生中小賠款的大量累積使其賠付率過高而出現嚴重的業務虧損,即將虧損控制在分出公司的財力等各方麵條件所能承受的範圍內。它是保險人在安排成數、溢額再保險超額賠款再保險之後,為進一步穩定業務經營而作出的再保險安排
四、非比例再保險與比例再保險的結合運用
(一)成數再保險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混合運用
(二)溢額分保和超賠分保的混合運用
五、非比例再保險契約的主要條款
(一)最後淨損失條款
比例再保險是以賠款金額為基礎的再保險方式最後淨損失條款的設立是為了明確:原保險標的損失發生後,作為非比例再保險契約項下分出公司與分人公司分攤責任對象的賠款,應該是分出公司在此契約項下分攤賠款前承擔的最後淨損失,即最後淨賠款。
(二)淨自留成分條款
超賠分保契約的責任包括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責任兩個部分。在超賠分保契約項下由分入公司所承擔的賠款,必須是超賠分保契約實際啟動前(利用超賠分保契約條件劃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實際賠款責任前)分出公司所承擔的淨賠款(最後淨賠款)超過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的部分。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是劃分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賠款責任的界限。在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已經由超賠分保契約確定下來的條件下,超賠分保契約實際啟動前分出公司所承擔的淨賠款(最後淨賠款)的確定,是劃分分出公司與分人公司實際賠款責任的前提。問題是分出公司所承保的業務在超賠分保契約實際啟動前可能沒有分出,也可能已經分出甚至是數次分出,在不同的情況下分出公司的最後淨賠款該如何確定淨自留成分條款就是用來規定分出公司的最後淨賠款究竟是哪一個層次契約的淨賠款的。它的含義是:分出公司的最後淨賠款應是其淨自留成分內的淨賠款。淨自留成分是超賠分保契約實際啟動前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
(三)任何一次事故條款
無論是事故超賠再保險,還是險位超賠再保險,都與一次事故有關。就最後淨損失條款而言,事故超賠再保險和險位超賠再保險的最後淨損失,都應該是一次事故中的淨賠款,只是二者所涉及險位的數量不同罷了。因此,在契約中明確定義一次事故,對於劃分契約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和計算其各自應分攤的賠款十分重要。
(四)再保險費條款
與比例再保險按原保險費率來計算再保險費的方法完全不同,非比例再保險的再保險費的計算不是以原保險費率來計算再保險費,而是按每一契約專訂費率其再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多種,最普遍的是按照契約所包括業務的淨保險費收人總額的固定百分率計算。所謂淨保險費收人,是指分出人從總保險費收人中減除退費以後已實際進賬的保險費,如果是為了契約利益所支付的再保險費,可在應付保險費中才扣除。
(五)責任恢復條款
責任恢復是非比例再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責任恢復是指明在發生分入公司的賠款從而使其分保責任限額減少後,分出公司為了重新獲得充分的再保險保障,將分入公司的分保責任恢復至原有的額度。
(六)契約期限條款
非比例再保險的契約期限一般為一年,但也有不定期的。實務上一般採取以一年度為契約期限的做法,因為非比例再保險有其專門的費率制度,要根據實際賠款,年年調整。所以每年要結算再保險費並洽商下一年度的費率
(七)賠款處理條款
該條款是有關賠款的通知以及賠款賬單的編送和攤回的規定。一般在契約中應訂明,如有賠款發生並可能涉及接受公司的責任時,分出公司應及時通知。接受公司在接到賠款賬單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分出公司攤付賠款。
(八)指數條款
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非比例再保險契約常發生使再保險人責任增大的不公平現象。由於超賠分保接受人的責任是以賠款超過規定的數額為基礎,這樣,通貨膨脹使實際賠款額增大時,增大的後果將主要由再保險人承擔(如果增大後的賠款仍在自留責任內,則再保險人不受影響。
(九)匯率變動條款
如分保契約項下所遭受的損失不是契約所表示的貨幣,而是其他貨幣時,由於兌換率的變動,可能會有貨幣兌換方面的風險。為了使契約責任限額保持較為穩定的水平,契約往往要規定,如有其他貨幣的損失時,有關分出人的自負額和接受人的責任額按契約起始日或商定日期的兌換率析算成其他貨幣來計算,而不受兌換率變動的影響,以減少貨幣兌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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