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或"保險的保險",指保險人將自己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部分地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承保的業務。再保險業務中分出保險的一方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的一方為再保險人。再保險人與本來的被保險人無直接關係,只對原保險人負責。作為保險市場一種通行的業務,再保險可以使保險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損失過大而形成對賠償責任履行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保險公司
  • 外文名:reinsurance
  • 也稱:保險的保險、分保
  • 概念:保險人將自己所承擔的保險責任
業務種類,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安排方式,臨時再保險,契約再保險,預約再保險,基本信息,相關規定,

業務種類

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原保險人的自負責任和再保險人的分保責任的再保險方式。
1.成數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契約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於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割的再保險方式。
2.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契約中約定自留額和最高分入限額,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分給分入公司。

非比例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賠款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保方式。
1.超額賠款再保險
這是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協定,對每一危險單位損失或者一次巨災事故的累積責任損失,規定一個自負額,自負額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險人負責。前者叫做險位超賠再保險,後者叫做事故超賠再保險。
2.超額賠付率再保險
超額賠付率再保險也稱損失中止再保險,是指按年度賠款與保費的比率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安排方式

在再保險經營實務中,一般有三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可供選擇:臨時再保險,契約再保險,預約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是指對於保險業務的分入和分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無義務約束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

契約再保險

契約再保險也稱固定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對於規定範圍內的業務有義務約束,雙方均無選擇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預約再保險

預約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對契約規定的業務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無義務約束,而分入公司對契約規定的業務必須接受,無權選擇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

基本信息

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 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把一些大的承保單位再分保給另一保險公司。接受這一保單的公司就是再保險公司,一般出現在財險中比較多。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險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分出保險。分入保險的再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每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依法應當辦理再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近30年來,國際再保險市場發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過同期保險業的發展速度。但是,全球再保險業的發展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狀態,主要特徵是:開發中國家再保險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險供給能力明顯不足,已開發國家再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總量占據世界再保險市場的主導地位。例如亞太和東歐非壽險分保比例分別為20.8%及22.4%,均高於世界上平均13.7%的分保比例,說明開發中國家直保公司對再保險的需求,高於已開發國家直保公司的再保險需求。由於開發中國家再保險公司實力較弱,再保險供給能力明顯不足,導致了已開發國家再保險公司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以2005年為例,在非壽險再保險市場上,北美再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占世界份額的40.1%,西歐占36.2%,而世界其他地區總共僅占23.7%;在壽險再保險市場上,北美再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占世界份額的49.1%,西歐為42.1%,世界其他地區僅占8.8%。世界已開發國家再保險公司大多把發展戰略定位於國際市場,尤其是潛力巨大的開發中國家市場。因此,一些開發中國家和地區通過再保險方面的立法,並設立專門的再保險公司,保證國內再保險需求,保護當地再保險市場。
國際再保險業的發展進程也呈現出一定的周期性。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連續發生的5次全球性巨災使國際再保險市場蒙受沉重的打擊,市場進入短暫的調整期,隨著機構調整以及大量資金注入再保險市場,逐漸出現幾家大型再保險公司鼎立的市場格局。由於世界經濟進一步向全球化方向發展,再保險業兼併與重組的趨勢愈演愈烈,國際再保險巨頭不斷自我充實壯大。例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收購美國再保險公司,美國通用再保險公司收購德國科隆保險公司,以及2006年6月瑞士再保險公司收購安裕再保險公司。大規模的併購導致全球再保險市場集中度較高,70%的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分別由全球前10大再保險公司占據。種種跡象表明,今後國際再保險市場將是巨人間的競爭。
在組織架構上,國際大型再保險公司大都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模式,實現集團一體化管理,絕大多數的主營業務子公司被設為全資子公司。以瑞士再保險公司為例,在其105家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中,全資子公司總計97家。
在業務結構上,境外大型再保險公司主營業務結構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經營再保險業務為主,雖然也同時經營直接保險業務,但直接保險業務規模較小,與再保險業務相比尚未達到一定的比例。瑞士再保險公司為其典型代表。另一類是不僅經營再保險業務,同時還經營較大規模的直接保險業務。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為其典型代表,其直接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占到公司保費收入的一半左右。此外,除再保險和保險業務外,金融服務或資產管理也是國際大型再保險公司的另一塊主營業務。
首家由國家外匯注資整體改制的國有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再集團”)在北京正式掛牌。這家由中央匯金注資40億美元後順利完成整體改制的再保險公司,也以361.49億元註冊資本金成為亞洲再保險行業老大。
中再集團是目前內地最大的再保險公司,也是我國內地惟一的國有再保險公司,在國內再保險市場占有近80%的份額。2003年年底中再集團完成了自己的第一次重組改制。該方案是由財政部出資,註冊資本39億元人民幣,旗下設立中國財產再保險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公司、中再資產管理公司、大地財產再保險公司、華泰保險經紀公司和中國保險報6家子公司。

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範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註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範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準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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