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意在為認真貫徹《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對〈關於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青人大常字〔2012〕52號)精神,加快推進湟水流域綜合治理進程,推動青海省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而提出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地區:青海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為認真貫徹《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對〈關於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青人大常字〔2012〕52號)精神,加快推進湟水流域綜合治理進程,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改善湟水流域水環境質量、維護人民民眾環境權益、保障水環境安全的目標,著力在源頭治理、生態修復和開發利用上下功夫,大力實施集污染治理、生態建設、防洪泄洪、景觀休閒為一體的綜合治理工程,努力恢復湟水河的生機和活力,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保護優先,預防為主
以保護環境為前提,堅持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統一,將流域環境承載能力作為開發建設活動的約束條件,嚴格環境準入,最佳化產業布局,促進流域經濟的持續發展。
統籌規劃,綜合治理
以水污染特徵和水環境功能需求為依據,統一部署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長效機制,實施綜合治理,優先保障飲水安全,持續推進污染負荷削減,不斷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努力改善重點地區的水環境質量。
突出重點,分類實施
以湟水西寧段污染治理為重點,結合流域內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污染的突出問題,因地制宜地制定治理方案,有效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進程。
部門配合,合力推進
相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在制定政策、編制規劃、分配資金、安排項目時向湟水流域傾斜,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實現治理成效最大化。
(三)工作目標。到2015年,城鎮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水質穩定達到功能要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入河總量持續削減,水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能力顯著提高;湟水流域水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流域監控斷面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目標要求。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污染治理成效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牢固樹立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常抓不懈、嚴抓嚴管的思想,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治水環境污染。
1.全面科學地完善湟水流域經濟發展規劃,加強源頭治理,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聯動機制,以環境保護最佳化工業布局。依據湟水流域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目標,提高綜合治理的經濟技術標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
  
2.堅持以“十二五”工業發展規劃等為指導,提高產業準入門檻,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加強對工業園區和重污染行業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清潔生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循環利用。(責任單位:省經委)
  
3.加強流域開發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涉及高風險的項目由經濟與環保部門聯合會審、嚴格把關。在湟水流域全面推行重點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制度,嚴格落實環保設施“三同時”,確保建設項目具備完備高效的污染治理設施。(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4.強化企業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意識,採取限期治理、行政處罰、徵收超額排污費等措施,進一步提高企業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環境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污染排放重點企業,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公開查處和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制定污染舉報的具體獎勵辦法。(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5.進一步建立常態化流域水環境監測評估體系,加強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控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湟水流域上下游之間污染賠付和補償機制,逐步明確湟水河上下游污染防治的責任。(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6.加快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監控能力,建立健全“三條紅線”控制體系和考核制度,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科學配置,規劃建設一批布局合理、規模適中的抗旱應急水源,積極探索洪水資源化的有效實現途徑,逐步建立多庫聯調、河庫聯調的運行機制。(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7.建立以縣(區)政府為責任主體,由縣(區)相關部門組成的采砂監管聯動機制,著力解決采砂許可混亂與監管脫節的問題。切實加強砂石開採規劃管理,禁止在湟水流域河道審批砂石採礦許可證,將砂石開採管理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加大對湟水流域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確保湟水流域生態安全。(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西寧市政府、海東行署)
8.加強對城鄉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的指導,完善生活及建築垃圾處理設施,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規範無害化處置率。構建河道垃圾整治的聯動協調機制,加強河道日常監管,推進河道環境持續好轉。(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
9.加強對具有環境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做好事故應急預案,科學處置突發事故,做到防範於未然。加強環境風險防範,有效預防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省安監局)
(二)統籌兼顧,多措施推進流域綜合治理
   10.按照《湟水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加快推進西寧市再生水利用工程、第三污水廠配套管網和第四、第五污水廠等在建項目的建設進度,力爭2014年建成投運。爭取開工建設西寧市第一污水處理廠和城南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以及平安、互助、樂都、民和縣城污水廠擴能提標工程。按照“建新拆舊”原則,穩妥推進西寧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提標擴能改建項目。結合東部城市群和園區建設,繼續加快完善湟水流域城鎮污水管網。積極創造條件,開展重點鎮污水處理項目前期工作,力爭“十二五”開工建設樂都高廟、大通長寧等建制鎮的污水處理項目。在確保已建成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爭取新開工建設一批再生水回用設施,努力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1.繼續深化工業污染治理,推進工業企業環保設施工藝設備水平的提高,鼓勵企業實施污染物深度處理和多級處理以及多種污染物協同處理。擴大化工、冶煉、屠宰、製藥、食品加工等行業企業的廢水深度治理範圍,進一步提高廢水回用率。(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12.嚴格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工作,實現重點企業的全覆蓋。探索開展排污權交易,以經濟手段鼓勵和促進企業開展污染減排。嚴格環境監管,對流域廢水產生量超過100噸/日的企業均安裝線上監控裝置,並加強有效性監測,提高自動線上監控數據的準確性。完善環境現場檢查制度,增加監督性監測頻次,及時全面掌握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和排污情況,使企業的污染排放和處理始終處於有效監控之內。(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三)實施重點水利工程,解決缺水性污染問題
13.加快推進引大濟湟重點水利工程,力爭2015年前建成調水總乾渠、湟水北乾一期工程,實現外調水與流域水的聯合調蓄和統一供水。加快實施流域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2015年前建設大華、西納川等重點水源工程,並積極推進海東供水管線的前期設計工作。(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14.大力實施小流域綜合治理、黃土高原淤地壩壩系、坡耕地綜合治理試點等重點水保工程建設,加強山洪災害易發地區生態環境小流域治理。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保障飲水安全。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利發電工程。積極建設湟水河河道治理工程,推廣“主槽生態式”河道治理模式。提高河道防洪標準,完善河道防洪體系,保障湟水河沿岸重要城鎮的防洪安全。(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15.按照《青海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目標,突出開源,加快實施流域內水源工程和調水工程及相關配套工程建設。強化節流,大力實施農業、工業和生活節水工程。(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16.建設高標準農田,採取增施有機肥、複種綠肥等措施,提高耕地節水持水能力。突出重點地區,推廣關鍵節水措施,使節水率達50%以上。(責任單位:省農牧廳)
(四)加大投入力度,抓好設施建設和運行
17.加大對湟水河治理資金的籌措和投入力度,做好中央專項資金的爭取工作,統籌捆綁整合環保、建設、農業、水利、林業等各方面資金,科學規劃並加快推進治污基礎設施建設進程。加大省級環保資金對治污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的補助力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西寧市政府、海東行署)
  
18.以財政資金引導信貸資金投向湟水流域綜合治理,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運作,吸納社會資金,積極爭取世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支持,鼓勵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等方式給予信貸支持,積極推動以排污權、垃圾處理收費許可等進行質押貸款,並給予貸款利率方面的優惠。(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財政廳)
  
19.探索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營市場化機制,推行污水處理廠及其它環保設施第三方運營模式,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效益。(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切實提高流域生態環境
  
20.積極爭取國家對湟水流域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的資金和項目投入,儘快爭取實施湟水流域百萬畝人工林基地建設和湟水流域145.7萬畝水土流失嚴重的陡坡耕地實施退耕還林項目。積極爭取國家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資金,並向西寧、海東地區傾斜,力爭年內啟動實施湟水河流域百萬畝人工林基地建設項目和湟水國家濕地公園,不斷提高流域的林草植被覆蓋率。繼續在湟水流域重點區域組織開展新農村村莊綠化工作,改善人居生活環境。(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六)採取有效措施,紮實推進農村面源污染治理
21.以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項目為抓手,積極與“黨政軍企共建示範村”項目整合,推動鄉村生產生活和村容村貌的改善。(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
22.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實施糧油高產創建,綜合防治農作物病蟲害,引導農牧民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加快制定廢舊地膜回收優惠政策,鼓勵回收、加工、利用廢舊地膜企業發展。(責任單位:省農牧廳)
23.做好規模化養殖場的規劃和布局,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沿湟流域的濱河帶審批新建集中養殖場。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範,嚴格要求養殖場建設完備的畜禽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設施,並在養殖場相對集中的地區建設集中式糞污處理場和有機肥場,實現畜禽糞便的集中收集和處理。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推廣沼氣和堆肥綜合利用,實現養殖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省環境保護廳)
(七)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流域治污氛圍
24.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性宣傳活動,及時報導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不斷增強公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讓違法違規者受到嚴厲懲戒。加強河湟生態文化意識宣傳,促進形成符合綠色發展的生活與消費方式。(責任單位:省法制辦、省環境保護廳)
(八)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專題應詢事項的落實
省人大專題詢問的承諾事項主要涉及工業污染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六個方面,各相關部門要對照承諾內容,按照上述要求,加大投入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湟水河治理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沿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流域治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治理項目資金的投入,負責項目建設進度,全面推進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省級和各州(地、市)要建立湟水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協調機制,統籌安排湟水流域綜合治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廳、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湟水流域規劃的要求,履行好各自職責,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政策措施
省政府法制辦、省環境保護廳抓緊《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調研修改論證工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水利廳按照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做好《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著手研究《青海省節約用水條例》、《青海省河道管理辦法》、《青海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相關制度措施。
(三)強化責任落實
進一步健全流域治污的目標責任和考核機制,定期對各地區水質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定期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並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並嚴格實施河道管理制度,儘快出台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責任追究辦法,建立水資源領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行政問責制度,確保各建設目標、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
(四)積極宣傳引導
各相關地區和省直部門要通過新聞、報刊、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湟水流域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宣傳在流域治理中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進一步提高公眾對流域治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相關行業協會和科研機構要加強信息交流和諮詢、推廣先進的流域治污技術和經驗,全面提高流域治污水平。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落實本意見,並將落實進展情況及時報省環境保護廳。
省監察廳、省政府督查室、省目標考核辦要聯合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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