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周永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5年6月11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永康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無錫
  • 出生日期:1942年12月
  • 畢業院校:北京石油學院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事件,漸出視野,接受調查,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利益關係,直系,旁系,秘書,核心關係圈,人物警示,

人物履歷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鑽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至2012年11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擔任職務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人物事件

漸出視野

2013年10月01日,周永康回母校中國石油大學參觀。
2013年11月,對王承緒逝世弔唁。系最後一次媒體露面。

接受調查

2013年底,周永康案定性。
主詞條:周永康案
2014年07月29日,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周永康家人及相關人員已先後被調查,包括:詹敏利黃渝生賈曉燁周濱周涵周元興周元青周玲英周曉華周峰郭永祥冀文林李華林沈定成蔣潔敏李春城李崇禧王永春米曉東余剛談紅。其中周涵,周永康次子,此前已宣布與周永康周濱斷絕關係。

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0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姦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移送司法

2015年01月07日,周永康、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申維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抗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周永康受審周永康受審

利益關係

主詞條:周永康關係譜
周永康親屬、秘書及朋友圈(石油系、四川系、政法系)構成的利益關係網

直系

長子周濱、大媳黃婉(親家公黃渝生、親家母詹敏利)、次子周涵

旁系

二弟周元興(已故)、三弟周元青、三弟媳周玲英、侄子周峰

秘書

李華林(1988-1992)、沈定成(1992-1998)、冀文林(1998-2008)、郭永祥(2000-2002年)、余剛談紅(2008-2012)

核心關係圈

政法:李東生梁克余剛談紅
中石油:蔣潔敏李華林沈定成

人物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活動,教育幹警充分認識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徹底肅清周永康嚴重違紀違法對法院工作造成的惡劣影響,引導幹警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堅決做到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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