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精簡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進一步精簡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的若干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精簡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若干規定的通知
  • 文號:青政辦[2014]181號 
  • 發布時間:2014/3/23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和省政府新10條規定,鞏固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進一步精簡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切實提高會議質量,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以下若干規定。
一、嚴格會議制度
(一)壓縮會議數量。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一律從嚴控制,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內容相近的會議能合併召開的堅決合併。凡涉及到市(州)、縣工作部署的會議,一律以電視電話會議直接開到市(州)、縣,並按會議精神抓好落實,不再層層開會傳達貫徹。
(二)嚴格會議報批。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全省性會議,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申報、統一審批、統籌安排。會前必須按程式行文請示,提出具體方案,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報省政府主管領導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召開。重要會議,一律報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三)提高會議效率。省政府各類會議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簡化會議程式,開短會、講短話,切實提高會議效率。會議講話、主持詞要短而精,會議少安排大會發言,確需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3個,發言字數控制在1500字以內。部門全省性會議一般不安排集中討論,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
(四)嚴控會議規模。由省政府主要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原則上與會議內容有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單位和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題會議,原則上與會議內容有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單位和市(州)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由省政府部門、單位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以及各類聯席會議,原則上由相關部門和市(州)、縣政府或對口業務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五)嚴肅會議紀律。要嚴格按照省政府會議通知要求參會,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按規定提前請假,經批准後更換參會人員。參會人員按要求提前入場,自覺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設定為靜音狀態,不得隨意出入會場,確保會場秩序。要自覺維護省政府會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除報名參會人員外,不得帶隨員進入會場;遇特殊情況,會前必須請示會議承辦單位批准,隨員於相關議題結束後離場。
(六)嚴禁超標辦會。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舉辦的各類會議,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安排,從嚴控制會議經費。要認真落實會議費報銷制度,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
二、規範會議程式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擇時召開。
1.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
(2)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5)討論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2.出席範圍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副省長召集。
副秘書長、中央駐省和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視情邀請省委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民主黨派省級組織和有關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列席。
3.工作程式
(1)根據省長安排和省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確定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起草會議通知,秘書長審定後,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2)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務工作。副省長、秘書長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的,向省長請假。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會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
(3)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新聞稿的初審,報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省長審定。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數須超過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
1.主要任務
(1)研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檔案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3)研究報請國務院、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4)研究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討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有關全省性重大問題的決策;
(5)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6)研究需要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2.出席範圍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副省長召集。副秘書長、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邀請省委宣傳部、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和有關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3.工作程式
(1)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
議題調研、協商和論證等材料必須充分,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秘書長、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
(2)議題的提出單位,會前應圍繞決策事項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決策方案,必要時應提供聽證、論證及評估資料、對比方案和相關的背景材料。匯報材料要緊扣議題,重點突出,嚴格控制在3000字以內,起草說明控制在2500字以內,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核把關。
(3)省政府常務會議通知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起草,按程式報省政府秘書長審簽、省長簽發。
(4)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務工作。副省長、秘書長不能出席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會人員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常務副省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5)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常務會議新聞稿的審核把關,由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省長審定。
(6)常務會議紀要經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簽。秘書長外出或未出席會議時,會議紀要委託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把關。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外出或未出席會議時,常務會議紀要經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
(7)省政府督查室負責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及時形成督查報告,由省政府秘書長在下次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秘書長外出時,可委託副秘書長或督查室主任通報。
(三)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1.主要任務
(1)研究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決定的事項。
(2)研究副省長分管職責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
(3)研究省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事項;
(4)研究全省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5)研究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6)研究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7)研究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精神的貫徹落實意見;
(8)其他需要研究的具體事項。
2.出席範圍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或委託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召集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3.工作程式
(1)根據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確定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起草會議通知,報分管副秘書長、副省長審定。
(2)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涉及省政府其他領導分管工作—7—的,召集人會前應與其它領導協調溝通,並向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報告。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內依職權決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範圍或職權的,應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決定。
(3)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務工作,並負責會議紀要的起草、整理,報分管副秘書長、副省長簽發。
(四)省政府黨組會議、省政府黨組務虛會、省政府黨組民主生活會依據《省政府黨組工作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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