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府有關會議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府有關會議的通知》是省政府及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並提出意見。此會議是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部署重要工作的載體,進一步規範會議程式和內容,對於確保政令暢通,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府有關會議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1]89號
  • 發布日期:2001-07-13
  • 生效日期:2001-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1]89號
【發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01-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府有關會議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1〕89號2001年7月1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政府及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是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部署重要工作的載體,進一步規範會議程式和內容,對於確保政令暢通,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省政府各類會議,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安排好省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或由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及政府序列的各委、辦、廳、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必要時可擴大至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部省雙重領導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也可邀請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行政處和後勤服務中心按各自職能承擔。
要切實加強省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列席單位的審核把關,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部門陪會,壓縮會議人員,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具體列席人員名單由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提出報秘書長審定。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或由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主持,主要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及提請審議的議案,通過政府規章及重要政策性檔案等。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負責會務及會議記錄、紀要整理工作
1.省政府常務會議可安排省政府部門、直屬單位及有關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參加,具體名單由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提出報秘書長審核、
2.各有關部門、單位在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前,要認真研究會議材料,由部門、單位領導集體形成一致意見後向會議匯報。凡已經分管副省長、省長助理或秘書長、負責聯繫副秘書長協調過的事項,應將協調的意見提請討論。
3.出席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和秘書長應達到總數的一半。副省長、省長助理和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省長或向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省長履行請假手續。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應安排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
4.除承擔文稿修改任務外,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不帶助手;在會議討論相關議題前,承擔文稿修改任務的工作人員應在會場外等候;
5.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整理,報秘書長審核後送請省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省長審簽。
(三)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由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並主持,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出席人員為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必要時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承擔。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省長審簽。
(四)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或由省長、副省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和協調需要由省政府解決的具體事項;為省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擴大)會議及省政府其他重大會議作具體準備工作等。
省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承擔。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後報主持會議或委託召開會議的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審簽。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須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
二、其他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
(一)省委、省政府決定召開的重大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決定召開的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負責會議服務工作(包括落實出席領導、會議地點、食宿交通及安全保衛等),其他相關處室負責領導講稿、會議材料等文字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特殊情況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須經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同意。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各部門、單位承擔,省政府辦公廳會議處負責省政府領導出席的銜接和落實。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併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能由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能開電視電話會議的儘量不住會開。提倡開短會,從嚴控制會議規模,省政府召開的會議除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會議外,原則上只開到市,不開到縣(市、區)。
三、嚴格會議審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市政府負責人參加,分管副省長一般不到會講話,如確需邀請各市政府負責人參加,須履行報批手續,由負責聯繫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常務副省長審定。
四、嚴肅會議紀律,確保會議效果。凡應參加省政府各類會議的與會人員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準時到會(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應提前10-15分鐘到場),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缺席。要嚴格會議請假制度。省政府序列各委、辦、廳、局,各直屬單位必須安排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除出席中央及國務院各部門會議、出國訪問、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原因,不得請假:副省長、省長助理和秘書長不能出席上述會議的,應向省長或常務副省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向秘書長履行請假手續,並及時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旁聽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其他人員,非領導詢問時,不得擅自插話,確保會議的嚴肅性。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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