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2012/10/29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青政辦[2012]285號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0/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組成部門、政府直屬機構、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保密審查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保密審查
第六條 保密審查的範圍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任何信息。
第七條 保密審查應當採取書面審查形式。
第八條 保密審查信息的內容及其載體應當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特定範圍內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保密審查員。
保密人員應當參加保密崗位資格培訓。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相關法規;
(二)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三)其他已確定為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機構的職責:
(一)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二)提出審查和審核意見;
(三)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的程式是:
(一)政府信息產生機構提出是否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意見;
(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員提出審核意見;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
第十三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一)依照保密範圍及定密工作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標有“內部資料”的;
(四)依照規定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公開,而未獲批准的;
(五)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應當有文字記載並保存,具體內容有:
(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機關;
(二)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內容摘要;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來源;
(四)保密審查中認為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註明不能公開的依據;
(五)保密審查結論或處理意見;
(六)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承辦人和審查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七)主要領導審定意見;
(八)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有些內容不宜公開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後可以公開。
屬於國家秘密信息的,在進行區分處理時,需經該信息原密級確定行政機關最終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檔案,屬於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批准和保密審查後,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不明確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業務主管範圍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屬於其他方面的應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逐級上報至有確定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公文;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 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不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申請後,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對其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條 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且需要公開的,應依法定程式解密後方可公開。解密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中,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徵求與被審查信息相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確定的信息有必要徵詢多個單位意見方可確定的,可以舉行一定範圍的內部聽證會。
參加聽證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配合,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有關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三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被審查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章 保障和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職責和工作程式,加強對保密審查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確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依法、準確、規範定密,熟悉保密範圍和定密許可權,依法、及時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權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保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把關不嚴造成泄密的,或者應當送審而不送審造成泄密的,由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和保密審查員負責;經承擔保密審查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可以公開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審查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部門逾期不予答覆且未說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應當由受理審查部門及其承辦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進行保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式或保密審查程式不規範、不完善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不宜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或保密審查程式不規範,經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單位的保密審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4日印發的《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青政辦[2009]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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