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關於青海省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加強農產品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安全法》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青海省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143
  • 文  號::青政辦[2010]134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6/29
為加強農產品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安全法》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1號檔案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提高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以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為基礎,以菜籃子工程建設為突破口,以市場準入為切入點,從產地和市場兩個環節入手,對農產品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基本實現主要農產品生產、銷售和消費無公害,確保全省人民吃上放心的農產品。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逐步實現我省農產品市場檢測人員、速測儀器、辦公場所、檢測結果公示、檢測結果網路化管理五到位,推行合格農產品掛牌銷售、進貨驗證及現場檢測檔案管理制度,營造廣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覺關心支持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最終實現我省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目的。
三、實施時間及工作步驟
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穩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從2010年5月1日起,在我省11個農業部定點農產品市場和大百、華聯、華潤、王府井等4個超市連鎖店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從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從事農產品經行銷售的各類市場(包括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等,以下同)實施蔬菜、果品、水產品、糧油及畜產品市場準入。
四、農產品市場準入條件和入市管理
(一)凡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必須具備產地證明和質量安全證明。
1農產品產地證明應能夠表明該批農產品的產地和生產經營者,可實現質量安全責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為產地證明:
(1)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機構、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
(2)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複印件;
(3)農業生產經營企業出具的產地證明;
(4)農產品產地編碼;
(5)包裝的農產品,標識上已標註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
(6)其他能夠表明產品的產地或生產經營者,並可實現質量安全責任追溯的證明。
2農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以下材料可作為質量安全證明;
(1)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對同一批農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
(2)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
(3)市級以上名牌農產品證書複印件。
(二)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或者獲得省級以上名牌農產品稱號,並在有效期內的農產品實行入市驗證制度,其農產品憑有效的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及專用標誌進入市場,並實行定期抽檢制度。
(三)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的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實行入市抽檢;對未取得相關證明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經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銷售,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誌、檢疫合格證明。
(五)具備包裝條件的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標識應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內容;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使用添加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六)農村農貿市場允許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農產品,但必須在市場開辦者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的專用區域內經營。工商部門應對自產自銷農產品的農牧民實施個體經營者備案管理。
五、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組織管理及職責
(一)組織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農牧、工商、質監、環保、商務、公安、財政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或協助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相關工作。
農牧部門負責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市場建立健全入市農產品的驗證、監測、標識及公示制度。指導農產品生產基地推行自檢和例行監測制度;
工商部門負責農產品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組織實施農產品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並依法加強契約監管,嚴格退市制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地方農業標準的制定和發布工作,會同農牧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對影響農產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進行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市場準入過程中商品流通領域內農產品的行業指導、管理和質量承諾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農牧、工商等部門做好市場準入中的治安環境工作;
財政部門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所需經費落實工作。
(二)各類經營主體職責。
1各類農產品市場的開辦者,對本市場經行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2)查驗經營者經營資質證件,與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3)按規定查驗農產品的有效質量證明檔案(包括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明,市場抽檢合格證明等,以下同);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檢測設施,配備專職檢測人員,建立檢測規程和檢測記錄檔案,對市場內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檢。條件不具備的應委託農產品質檢機構進行抽檢;
(5)建立市場內農產品質量信息、亮證經營和經營者信譽公示制度。
2批發市場與農貿市場、超市要做好銷售銜接工作。批發市場要建立索證索票制度,查驗農產品經營者進入市場的營業執照、產地證明、產品質量證明、產品標籤和標識,並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批發商銷售農產品應向零售商出具銷售專用憑證,詳細填寫銷售單位、銷售日期、商品名稱、產品產地和質量認證、檢測結果等內容;農貿市場、超市要與批發市場實行掛鈎制度,索要批發市場出具的銷售專用憑證,並建立進貨和銷售台賬,以便於全程追溯。
六、農產品市場準入監測和執法檢查
(一)農牧、工商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能分工加強對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監管,要根據農產品質檢部門對農產品的抽檢結果,分析農產品質量規律,公布質量信息。
(二)市場開辦單位要強化農產品質量責任意識,凡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轄地農業、工商部門報告。
(三)對進入市場經入市檢測或定期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由工商和農業部門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就地集中銷毀,不得轉銷其他市場。對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生產者、經營者與管理者的責任。同一產地(以村為單位)、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地的相應品種六個月內禁止進入市場銷售,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四)對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的市場和經營者要做出處罰。對疏於管理,造成農產品質量失控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記入企業或經營者信用信息系統,限制其經營行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七、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把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強對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開展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市場、企業和基地,責任落實到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形成監管合力。
(二)各地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安全法》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深入開展。
(三)加強宣傳發動。要加大對農產品市場準入的宣傳發動工作,加強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規範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注、關心、支持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氛圍。要把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同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和農牧民增收以及人民身體健康緊密結合起來,建設無公害生產基地,培育無公害食品消費市場,樹立健康的消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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