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礦產資源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環保局、省安監局關於《青海省礦產資源整合總體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2007年整合的礦種和礦區,2008年整合的礦種和礦區,工作安排,保障措施,

基本信息

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調整礦業結構、實現礦產資源規模集約開發、提高綜合利用水平的基礎性工作,對促進我省礦業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增強礦產資源對全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據《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的精神,結合青海實際,特編制青海省礦產資源整合總體方案。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使礦產資源開發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善,礦山布局進一步合理和最佳化,礦區開發規模逐漸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宜,亂采濫挖、浪費和破壞資源、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礦產資源利用效率明顯提高。
(一)礦山開發布局明顯合理。根據礦產資源特點、地質條件和礦產資源規劃合理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重新劃分礦區範圍,確定開採規模,一個礦區原則上只設定一個採礦權,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通過整合使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的礦業權設定符合規劃要求。
(二)礦山企業結構明顯最佳化。以優並劣、扶優扶強,礦產資源向開採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企業數量明顯減少。
(三)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開採回採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固體廢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開發。通過整合使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
(四)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強化安全監管監察,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通過整合使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
(五)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通過整合實現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預防和控制。

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整合工作要按照《青海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國家對礦產資源總量控制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定有計畫地分步實施。
(二)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工作應根據資源自然賦存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山。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產;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五)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礦產資源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2007年整合的礦種和礦區

(一)礦種:煤炭、石棉、石灰岩、銅、鉛鋅等礦種。
(二)礦區
1、煤炭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1)江倉煤礦區,現有5家企業,整合為2家;
(2)聚乎更煤礦區,現有3家企業,整合為1家;
(3)默勒煤礦區,現有11個礦井,整合為2—3個礦井;
(4)三岔煤礦區,在已關閉原有40餘個開採小礦的基礎上,整合為3個礦井。
2、石棉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小八寶石棉礦區,現有5個開採礦山,整合為3個礦山。
3、金屬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1)祁連縣尕達坂鉛多金屬礦區,現有採礦權3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2)祁連縣二珠龍銅礦,現有採礦權2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4、石灰岩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大通縣石山鄉石灰岩礦區,現有多個採礦權,整合為1—2個採礦權。

2008年整合的礦種和礦區

(一)整合的礦種:煤炭、鹽湖礦產、鐵、錳、鉛鋅、石膏、石英岩、砂石、粘土、建築石料等礦種。
(二)整合的礦區
1、煤炭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1)寧纏煤礦區,現有生產井6個,整合為3個;
(2)瓜拉煤礦現有採礦權2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3)高泉煤礦區,現有採礦權2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4)魚卡煤礦區,由礦區內大型企業對兩家小型開採企業進行整合。
2、鹽湖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1)茶卡鹽湖,現有2個採礦權,整合為1個採礦權;
(2)柯柯鹽湖,現有採礦權4個,整合為3個採礦權;
(3)大柴旦湖硼礦,現設礦權3個,整合為1~2個;
(4)察爾汗鐵路東鉀、鎂鹽礦區,現有採礦權3個,整合為1—2個採礦權。
3、金屬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1)烏蘭縣哈莉哈德山錳礦區,現有採礦權3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2)都蘭縣白石崖鐵(鉛鋅)礦,現有採礦權6個,整合為1~2個採礦權;
(3)祁連縣小東索鐵礦區,現有採礦權3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4)都蘭縣黑石山鉛鋅礦區,現有2個採礦權,1個探礦權,整合為1個採礦權;
(5)都蘭縣沙柳河鉛鋅礦區,現有採礦權3個,整合為1個採礦權。
4、石灰岩礦產資源整合礦區
互助縣柏木峽石灰岩礦區,現有多個採礦權,整合為3個採礦權。
5、建材非金屬礦產資源整合
我省東部地區的建材非金屬礦山如石英岩、石膏、砂石、粘土、建築石料等礦產資源開發普遍存在一個礦區有多個採礦權、開發規模較小的問題,致使許多大中型礦床的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小規模無秩序開發破壞城市景觀,污染環境、占用耕地的現象比較突出。因此,對西寧市及海東地區建材非金屬礦山要加大整合力度。
(1)石英岩礦產資源整合礦區為:大通斜溝石英岩礦床、大通縣臥牛掌石英岩礦床、樂都縣李家昂石英岩礦床、樂都縣下黑嶺石英岩礦床、湟中縣李家山石英岩礦床、互助扎板山石英岩礦床、互助松多夾道石英岩礦床。
(2)砂石、粘土礦產資源整合:各縣(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砂石、粘土開採礦山進行整合,選擇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環境影響小的區段編制砂石、粘土資源開採規劃,逐步將分散開採的砂石、粘土礦山整合到劃定的規劃區內開採。

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制定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三個階段。
(一)制定實施方案。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編制礦區整合實施方案。整合礦區為省級發證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礦區所在地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整合礦區為州(地、市)、縣級發證的,由礦區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組織礦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礦區整合實施方案,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定情況、整合後擬設定礦業權方案、礦業權處置方法、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礦區整合實施方案要在6月底前逐級報批完畢。
(二)方案實施。要按照批准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明確擬設定採礦權的礦區範圍,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按照審批許可權換髮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實施礦山生產系統停產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按整合後礦山生產技術方案組織生產。
(三)檢查驗收。有關州(地、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自查,並向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由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辦公室對全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報國土資源部申請檢查驗收。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整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州(地、市)和縣(市、行委)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總負責,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加強通力協作,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決整合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礦區的資源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州(地、市)上報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對礦業權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提出意見;發展改革部門從產業政策、工業布局方面提出意見;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註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收繳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規範操作,依法推進。各級政府要在職權範圍內制定優惠政策,注重運用經濟、法律手段,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礦產資源整合可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下採用資產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範圍,確需擴大的必須列入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對未經資本化處置的資源,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進行處置。對整合後重新設定的採礦權,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時要簡化程式,集中審批。礦山企業重組後保持稅收分配既得利益不變,維護地方經濟穩定發展。
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定探礦權、採礦權。按整合實施方案設定的採礦權審批工作,要嚴格按《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許可權進行。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採規模要求。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進行資本化處置。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兩次以上和未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應予以關閉的礦山企業,一律予以關閉。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不得參與礦產資源整合。應關閉的礦山企業註銷後其資源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的,要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並報省政府批准,按規定的許可權對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審批。凡被當地政府列入整合對象但拒不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後,國土資源、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整合範圍。
(四)健全制度,加強督導。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紮實開展,嚴防整合礦山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產。凡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合任務的地區,暫停探礦權、採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各地區要加強政策研究,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市場準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礦業權價款收益分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整合後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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