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4年6月17日

基本信息,總體要求,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基本信息

關於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全面落實存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改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現就加強職業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健康發展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作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範管理、職工民眾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有效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工作要求。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管理,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大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管力度,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加強社會監督,廣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護知識;強化執法檢查工作,嚴肅查處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全省職業病防治形勢穩定好轉。

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3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落實預防措施,提高防治水平,保障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4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用人單位要明確職業衛生工作負責人,設定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危害嚴重或勞動者超過100人的要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加強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用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規定,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
6強化培訓教育。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接觸高毒物品、高危粉塵和放射物質作業的勞動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要按規定對其他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護能力。
7認真做好申報及告知工作。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要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申報危害項目,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變更申報;要採取簽訂勞動契約和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等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要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8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用人單位要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的人員和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9嚴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使用無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確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濃度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無中文說明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要嚴格按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
10確保工藝技術和現場管理合法合規。用人單位要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生產布局要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並與生活場所分開;按規定設定輔助用室、防護設施和通風報警裝置,並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區域警示線、通信報警設備、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指導、督促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11規範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和日常監測。用人單位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要按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限值標準時,要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12履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建設單位要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審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13及時報告和處置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報告;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並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14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改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諮詢,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經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15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同時部署、同時推進、統籌考核;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聯絡員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職業病防治工作。
16理順和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央編辦和省編辦關於職業衛生“防、治、保”(即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診斷治療、職業病社會保障)監管職能的要求,明確本地區安全監管、衛生計生、人社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切實形成責權匹配、上下一致、運轉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機制。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監管力度,嚴格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大力推進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培訓等工作,督促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嚴肅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衛生計生部門要認真做好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救治等工作,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切實做好職業病報告的統計和發布,為制定職業病防治對策和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人社部門要加大對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工會組織要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積極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投資主管部門要落實職業病防治職責,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意的,不予批准。
17加大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病危害監督執法、職業病危害檢測裝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保證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投入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快職業病危害執法裝備配備,增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能力。
18建立健全職業病直報統計系統。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直報系統和統計發布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向同級政府報告。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監管、衛生計生部門每季度將統計情況通報同級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19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設備和儀器。各級衛生計生、人社、工會以及其他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業病防治具體責任人,保障人力物力到位。
20加快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職業病預防、治療、康復等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並實行歸口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快職業病危害檢測檢驗、評價評審、宣傳培訓、應急救援、專家庫等支撐體系的建設。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快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等支撐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職業病診斷機構,存在職業病危害企業的縣(市、區、行委)至少有1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以滿足從業人員的體檢需求。人社部門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工傷待遇支付等支撐體系建設。
21構建專家服務體系。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專家庫,並使專家真正參與職業病危害監管執法、事故調查、技術支撐等各項工作。專家庫要覆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各行業領域。
22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各級政府及其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措施,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曝光職業病危害違法違規行為和典型事故案例,在全社會營造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
23實施“黑名單”制度。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以及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阻撓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用人單位,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由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並通報發改、經信、國土、住建、工會、金融等部門,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須由安全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罰、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已落實到位的審查意見。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24啟動監管執法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監管執法作為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全面啟動職業病危害監管執法工作,確保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25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對未設立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未落實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培訓、作業現場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未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告知、違規使用有毒物品、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未履行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未設定和有效運行防護設施、未配備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對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或連續兩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從嚴處理。
26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發生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的州(市),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縣(市、區、行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完成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任務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監管職責,追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
27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職業病危害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人救治、職業病診斷和鑑定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勞動用工監察、工傷保險等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工會負責職工民眾反映的職業病危害隱患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建議,並通過職代會形式參與職工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各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要認真對待,按規定認真及時調查處理。用人單位要進一步貫徹落實《青海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接受民主監督評議。
本《意見》自2014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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