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護人民民眾和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發布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1-10
  • 發布單位:82702
  • 發布文號:青政[1996]3號 
印發信息,通知全文,

印發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青政[1996]3號)

通知全文

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護人民民眾和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是發展經濟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重視下,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比較穩定,為“八五”計畫的順利實現提供了有力保證,但由於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治理,各類事故特別是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人均火災發生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勢頭,安全生產狀況尚未根本好轉。同時,部分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職業危害以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仍很嚴重。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要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到促進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來認識,正確處理安全與穩定、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改革開放的關係,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要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常抓不懈;要支持和指導安全監察、監督部門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貫穿於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全過程;要切實加強事故隱患治理工作,依靠科技進步、改善勞動條件,減輕職業危害,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二、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工作要以加強隱患治理為中心,以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最大限度地減少特大惡性事故發生為目標,以道路交通、建築、煤炭行業和防火防爆防毒為重點,加強事前管理,消滅不安全隱患。對易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生產(工作)場所(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等要加強監督監察。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杜絕特大惡性事故。要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增加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認真落實安全措施經費。各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集中掌握的技改經費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安全措施經費,由勞動部門掌握,用於改善勞動保護措施以及勞動保護設施的改造和治理。
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有效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要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行業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行政第一負責人以及企業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原則,自上而下地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必須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工交建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1989]83號)的規定,每年制定安全目標管理計畫,並落實到生產崗位工人,要定期檢查和考核,確保全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的落實。
四、認真落實“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自覺接受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和民眾監督,積極治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問題。各級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對所屬企業和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各級政府綜合管理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省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權。各級職工民眾組織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民眾監督。
五、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和管理機構,充實安全監察管理人員,提高安全監察和管理水平。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體制,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政府機構改革和企業改革中,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機構只能加強,並配備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切實加強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和安全教育隊伍的建設,統一規劃,增強綜合能力,實行資格認可制度,使其更好地為勞動安全監察和企業安全生產服務。安全衛生檢測檢驗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隊伍要年輕化、專業化,並保持相對穩定。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技術監察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提高其業務能力與執法監督水平。認真解決他們的各項待遇問題,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六、加強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充分發揮行業及企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幫助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並對其安全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嚴重違反安全規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同時嚴格外商投資企業的立項審批工作,嚴禁將職業危害嚴重、生產工藝落後且無配套的安全衛生及消防措施、設施,安全可靠性差的項目引入省內。
七、進一步做好各類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及處理工作。對傷亡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除向主管部門上報外,還應按事故類型及時分別向公安、檢察、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報告,並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按規定及時申報結案,提高結案率,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違紀、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和當事人的責任。對於拖延事故結案的單位,要予以通報並加重經濟處罰。對於瞞報、不報、故意淡化事故性質、拒絕接受調查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安全“三同時”的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勞動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設施、措施必須經勞動、消防部門和工會組織評價及審批,對缺乏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安全設施、措施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驗收。強行開工、生產和使用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進一步規範企業租賃、承包契約。租賃、承包契約中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安全內容。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車間塵毒濃度及因交通、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有明確控制指標。總承包人應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論以何種形式承包,嚴禁安全生產工作以包代管。要加強勞動安全目標管理,在考核、評比企業時,要把安全生產工作(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消防、交通安全)作為重要考核、評比指標,達不到安全指標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企業法人和行政主要領導不得晉級和獎勵。
十、加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對所有上崗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對廠(礦)長、經理及安全管理人員要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考核、發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對臨時工、季節工及調換新工種、新工藝、新技術或新設備的工人等進行崗位安全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素質及自我保護能力。對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發生和財產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認真行使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權。各級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要忠於職守,廉潔從政,秉公執法。對生產工藝落後、勞動條件惡劣、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隱患嚴重、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缺少、生產現場混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而又不採取改進措施的單位,勞動、消防部門有權發出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及火險隱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產(停業)整頓。企業停產整頓的,要報同級政府批准。監察、監督部門失職、瀆職、違法行政,導致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二、加強安全生產的立法和執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現行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切實改變安全生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企業,縣級以上安全監察部門有權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和《青海省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經濟處罰辦法》(青政[1989]103號)、《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罰款一律上繳國庫,罰款的使用按《實施細則》(青勞人安[1992]109號)的規定提取,用於補充治理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和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宣傳、獎勵活動經費。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把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穿於經濟建設各個領域,做到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關心安全生產工作,增強全社會安全意識,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素質、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生產的自覺性,提高全省安全生產水平,進而保證我省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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