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體制規定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體制規定
(1992年5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組織管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高科技工業園、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和科技街(以下統稱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須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對外開放和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需要,按國際慣例,逐步完善管理體制。
第四條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領導小組,是開發區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高新技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二)審核開發區建設與發展方面的規劃和重大高新技術開發項目;
(三)協調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之間關係;
(四)決定開發區建設與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該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委。
第六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照本規定,主管開發區內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落實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領導小組的有關決定;
(二)參與編制開發區建設與發展的具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畫,擬定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細目,負責高新技術推廣運用工作;
(三)受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和高新技術企業進入開發區的申請,並辦理審報工作;
(四)領導開發區內各管理部門,協調有關管理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開發區內的金融、保險、法律、信息諮詢、進出口、專利、人才交流與培訓、財會事務、物資供應等服務保障體系;
(六)制定開發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青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批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八條根據需要,開發區內設立有關管理部門或聯合辦事機構,按照相應職責,辦理相關業務和管理事項。
開發區內的各有關管理部門,受管委會領導,業務上接受市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九條開發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會同有關部門,發展開發區內的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建立和完善商業服務業網點,為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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