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時間公布:1996年4月15日
  • 施行時間:1996年5月1日起
  • 目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公吿,修訂的條例,

公吿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4年第9號)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1日

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長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範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管理和服務,加快高新區開發和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新區內的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覆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由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高新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引領、創新驅動為導向,建設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自主創新示範區。
第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統一、精簡與高效的管理體制,堅持規範服務、專業服務與便捷服務。
第二章 體制與管理
第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擬定高新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高新區內的招商引資、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科技、智慧財產權、統計等經濟事務的管理;
(四)負責高新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社會事務的管理。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許可權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嚴格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工商、稅務、國土、規劃、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內設立的派出機構,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依法開展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區級人事管理相關職責,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確。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選人用人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 高新區國庫分支機構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規定運行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高新區財政體制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應當主要用於高新區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投資環境改善。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設在高新區內的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實施高新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的具體工作。
高新區管委會的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部門依法負責實施高新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高新區管委會編制高新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對高新區內用地實行統一開發與管理。
高新區內的企業轉讓、出租、抵押其高新區內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築物的,應當符合土地轉讓、租賃、抵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與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高新區管委會有協定約定的,還應當遵守協定約定。
第十二條 高新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管線,應當符合高新區內相關規劃,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已經批准的項目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投入資金、開工建設並按期竣工。造成項目用地閒置的,按閒置土地的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處理。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高新區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布局。
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符合高新區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高新區應當重點發展先進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材料、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建設以特色產業為基礎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培育和扶持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每年安排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中小企業的創新創業發展。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符合高新區政策要求的其他企業可以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到高新區創辦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台,促進高新區形成各類前沿技術平台。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創業服務中心等產業促進機構,推動產學研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為企業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法律、會計、檢測認證、技術交易、智慧財產權和人力資源等高新技術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主體在高新區設立服務機構,引導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依法保護高新區內組織或者個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鼓勵高新區內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申請、登記並實施成果轉化。對高新區內組織或者個人申請的發明專利及其轉化,實行專項扶助。
鼓勵高新區內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商標註冊登記,注重產品質量提升,高新區管委會重點支持高新區內企業創建國內、國際知名品牌。
鼓勵高新區內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制定。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金融產品創新,發展智慧財產權質押等智慧財產權與資本融合的金融服務業務。
第二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進入政府採購目錄,對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和示範套用項目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制定高新區人才發展規劃,支持高新區內企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給予專項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根據高新區內企業用工需求培訓各類技術人才。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發展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規範行政管理行為,精簡審批事項,最佳化審批流程,健全政務服務平台,提供優質服務。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區管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定相對集中的場所,集中辦理高新區內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責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服務事項。
高新區內的派出機構應當在集中審批場所設立辦公視窗,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下信息應當在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上予以公布:
(一)由高新區管委會履行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責的具體事項;
(二)高新區內的派出機構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
(三)產業扶持政策;
(四)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的依據、項目、範圍、標準等;
(五)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關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內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高新區管委會投訴,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內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出國(境)進行考察、交流和商務活動,外籍和港澳台人員來高新區工作、交流,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協助辦理出入國(境)相關手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新區管委會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規劃、建設醫療、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最佳化高新區內綜合環境和社會民生環境。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高新區內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高新區內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申報或者評審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高新區財政收支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或者高新區管委會項目認定、資金支持或者獎勵的,由負責認定的部門取消該項目認定,並收回相應資金支持或者獎勵,同時將不良信用行為予以記錄。
第三十三條高新區管委會及高新區內的派出機構未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相關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及高新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高新區管委會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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