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暫行規定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電力建設項目應每年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暫行規定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頒布日期:1998.10.20
  • 實施日期:1998.10.20
發布信息,暫行規定,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電力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暫行規定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國家電力公司水保
頒布日期:1998.10.20
實施日期:1998.10.20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利部 國家電力公司水保[1998]423號

暫行規定

(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水保(1998)423號 1998.10.20)
一、為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做好電力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態環境,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位於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由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包括獨資、控股、參股)的電力建設項目。其他電力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新建(含改建、擴建)電力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單獨成冊,專項審批。
四、在建電力建設項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單位應補編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由建設單位委託持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編制。電力建設項目應首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綱,經國家電力公司報水利部審查同意後,作為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據。
六、電力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進行預審,方案經修訂後由國家電力公司報水利部審批。
七、在電力建設過程中應採取保護水土資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為的水土流失的,對因開發建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負責治理。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對已建電力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應依法組織治理。
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電力建設,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防止亂收費。
九、電力建設和經營管理單位要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聯繫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水利部、交通部關於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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