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和監測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的意見》(辦水保函〔2015〕1672號)和《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章程》而制定的辦法。

2016年12月1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辦法》(中水會字[2013]第008號)同時作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 發文字號:中水會字[2016]第064號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通知檔案,辦法全文,

通知檔案

關於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水會字[2016]第06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和監測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的意見》(辦水保函[2015]1672號),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我會)制定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經我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辦法》(中水會字[2013]第008號)同時作廢,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工作按照本《辦法》實施,相關檔案可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查詢。
二、我會將常態化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工作,受理時間和有關事項通過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提前向社會公告。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2016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以下簡稱“水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和監測單位水平評價工作的意見》(辦水保函〔2015〕1672號)和《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申請進行水平評價。
第三條水平評價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水平評價工作。
第五條水平評價實行星級評價,分為一到五級,五星級為最高等級。
第六條水平評價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建立水平評價信息公開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諮詢、技術交流和培訓以及宣傳推介等服務。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材料
第八條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水平評價工作,申請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水平評價結果於當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申請進行水平評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固定工作場所;
(三)具有組織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四)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具有5年以上從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經歷;
(六)具有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技術職稱或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註冊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不少於2人(含技術負責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4人;所學專業為水土保持的人員不少於2人,水利工程類或其他土木工程類的人員不少於1人。
第十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評價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的正、副本);
(三)工作場所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契約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單位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五)申請水平評價誠信承諾書;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人員(含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彩色複印件)、畢業證、職稱證、培訓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人員(含技術負責人)在職證明材料:
1)事業單位。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或有人事管理權的上級人事部門提供的人事關係(正式在編)證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管理單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個月的在本單位本地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及勞動契約;
2)企業單位。提供社會保險管理單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個月的在本單位本地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及勞動契約。
第三章 評價標準及程式
第十一條水平評價指標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技術人員配備、單位業績、從業時間和信用度。
第十二條水平評價採用綜合指數法確定星級等級。水平評價標準見附錄。
第十三條水平評價程式如下:
(一)信息報送。申請水平評價的單位,應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水平評價管理系統”如實填報申請材料,並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信息公開。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技術人員配備、單位業績、從業時間和信用度等相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初始評價。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依據單位申報信息,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標準”進行初始評價。
(四)專家委員會審查。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成立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由專家委員會對初始評價結果進行審查。
(五)公示。通過專家委員會審查後的評價結果,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提出異議,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公告。經公示並覆核後的評價結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向社會公告。
(七)證書頒發。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依據公告的評價結果,向水平評價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水平評價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主要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
(二)方案編制質量;
(三)水平評價持證單位的基本條件;
(四)服務對象的反饋意見;
(五)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隨機抽查、社會監督(如公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查實)發現的不良行為,納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採用信用度減分法,即在總分值的基礎上,依據存在的不良行為的程度和頻次,扣減相應分值。
第十七條不良行為主要包括: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二)塗改、假造、倒賣、借用水平評價證書;
(三)對服務對象嚴重失信;
(四)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五)方案編制弄虛作假、質量較差,未通過技術評審或行政審批的;
(六)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對存在第十七條第一、二、六款情況之一的單位,取消其水平評價資格,並在2年內不予受理水平評價申請,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告;對存在第三、四、五款情況之一的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通過扣減信用度相應分值的方法降級直至取消水平評價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非會員單位申請水平評價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但不享有本會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證書有效期內,證書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證單位可在每年規定的申請時間自願提出申請參加再評價;持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可在每年規定的申請時間自願提出申請參加再評價,一個有效期內業績為零的單位不再予以評價。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單位改制或者股權變更(包括合併和分立)後需要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重新進行水平評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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