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陝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陝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社會道德風尚,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助殘、扶殘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殘疾人,資助殘疾人,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殘疾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業務範圍: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和物資,開展交流與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外文名:산시성 장애인 복지 기금회
  • 地點:陝西省
  • 屬性:福利機構
  • 針對人群:殘疾人
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基金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社會道德風尚,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助殘、扶殘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殘疾人,資助殘疾人,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殘疾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業務範圍: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和物資,開展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是:陝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大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助殘、扶殘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殘疾人,資助殘疾人,協助政府積極推進殘疾人福利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社會捐贈和原始基金的增值。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省政府新城大院停車樓七樓7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動員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殘疾人、幫助殘疾人。
二、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收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並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會的基金和物資。
三、開展與國內及港澳同胞、海外華僑及國際殘疾人福利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四、根據量力而行和盡力而為的原則,積極為特困殘疾人辦好事、辦實事。
五、獎勵為發展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愛殘疾人事業,有一定知名度。
三、對募捐有突出貢獻者。
四、熱心殘疾人事業的企業人士。
五、省級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
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牽頭,會同理事會、主要捐贈單位和個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由換屆領導小組對換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新一屆理事建議名單,在領導小組擴大會議或換屆大會上,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推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並提出理事會領導成員建議名單。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力和義務
一、參與集體決策;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在可能條件下,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
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
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
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或提議理事會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的近親家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單位或個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委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
聯時,不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和貢獻,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或稱高級顧問)、名譽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處剝奪政治權力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被剝奪政治權力的;
四、曾在因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
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決定各機構專職人員
的聘任。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和處理基金會的日常重要事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出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內設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基金會的辦事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下設基金會財務等部門,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收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可以使用捐贈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收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殘疾人福利事業;
二、按捐贈人的意願辦理;
三、維持基金會的正常運轉;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個人募捐在5萬元以上,單位募捐在30萬元以上;
二、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等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收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並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進行接收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列出清單交由業務主管單位統一使用,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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