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全國性5A級公募基金會,成立於1984年3月15日。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愛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標是努力建設成為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世界一流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自成立以來,高舉人道主義旗幟,大力倡導扶殘助困的良好社會風尚,積極籌集資金,努力改善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等方面狀況。在鄧朴方會長的領導下,培育了“集善嘉年華”、“啟明行動”、“助聽行動”、“助行行動”、“助學行動”、“助困行動”、“中國信息無障礙論壇” 等一批有社會影響力的公益項目,形成了“集善工程”這一公益項目品牌。

2014年3月,在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3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致信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對基金會成立30周年表示熱烈祝賀,並向全國8500萬殘疾人和他們的親屬表示誠摯的問候,向廣大殘疾人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出席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30周年紀念會並講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CFDP)
  • 成立時間:1984年3月15日
  • 總部:中國 北京
  • 性質:全國性5A級公募基金會
  • 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八)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
(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繫,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

組織機構

會長
理事會 監事會
理事辦公會
綜合辦公室 財務法律部 宣傳活動部 項目一部 項目二部 項目三部 國際合作部 資產管理部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發展歷史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走過的30年,是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是中國殘疾人事業迅猛發展的30年,也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動員社會、共同為殘疾人做實事、謀福祉、不斷改善殘疾人生存狀況的30年。
在黨和政府的關心下,1984年3月15日,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基金會初創時期,大家熱情高漲,在異常艱苦的條件下,篳路襤褸,為中國特色殘疾人事業做了一系列開創性、基礎性的重要工作:
突破禁區、倡導人道主義,制定《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宣傳提綱》。第一次宣布殘疾人不是“廢”人,殘疾人的人權、尊嚴和價值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在全社會倡導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風尚。
積極推動參與第一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了科學依據。
研討和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草案,推進殘疾人事業法制化進程。
實施搶救性的白內障復明、聾兒語訓、小兒麻痹後遺症矯治等三項康復工程,引入現代康復理念,推動康復事業的發展。
積極參與國際殘疾人事務,開展與國際殘疾人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與各國殘疾人之間的友誼,宣傳了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
順應事業發展和殘疾人的呼聲,在中央領導和國家部委的支持下,與中國盲人聾啞人協會合署辦公,為成立代表各類殘疾人的全國統一的殘疾人組織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88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成立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進入了穩步發展時期。緊緊圍繞殘疾人中心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為殘疾人事業發展籌集資金,配合中國殘聯事業大局,共同推進公益項目,為千千萬萬殘疾人謀福祉。
接受美國前總統卡特的捐贈,建立了北京假肢廠現代假肢生產線,為廣大肢殘人提高生活質量創造了條件。
接受英國前首相希思等愛心人士的捐贈,籌建了中國聾兒康復研究中心,為廣大聾兒康復帶來了福音。
接受廈門奮發企業有限公司捐贈,設立“奮發文明進步獎”,獎勵新聞、宣傳、文化、藝術等領域為殘疾人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推動殘疾人文化事業發展。
接受海內外205家機構和國內外近萬名愛心人士向第六屆“遠南”殘疾人運動會中國代表團的捐贈,為中國代表團取得金牌貢獻了力量。
接受香港著名企業家李嘉誠捐贈,實施“長江新里程計畫”項目,免費實施白內障復明手術、佩戴假肢、助聽器、開展就業培訓,使近千萬貧困殘疾人直接受益。
接受國際獅子會捐贈,開展“視覺第一中國行動”,幫助近600萬名貧困白內障患者重見光明。
邀請著名國際影星、慈善大使阿諾德・施瓦辛格參加“中國特奧世紀行”活動並籌集資金,揭開了中國特奧運動嶄新的一頁,為使中國特奧運動員從5萬發展到100萬的宏偉目標做出了重要貢獻。
舉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實施十周年和“聯合國亞太殘疾人十年”系列紀念活動,為殘疾人事業籌集善款。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全民慈善意識覺醒,鄧朴方會長審時度勢,明確提出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要加強力量,獨立開展工作,與中國殘聯形成“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的架構,共同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開展了“台塑集團人工耳蝸項目”、“明門陽光伴我行項目”、“集善蜜兒餐項目”、“集善三星愛之光行動”、“香港賽馬會援助八一康復中心康復系列項目”、“澳門政府共同促進殘疾人特殊藝術、體育發展項目”、“通向明天助學行動”、“集善溫暖服裝項目”等1300多個項目。
積極爭取到了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集善盲童助學行動”項目,實施了“中國銀聯勵志助學盲童行動”項目。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以殘奧會、特奧會、殘運會、世博會為契機,為殘疾人事業募集資金,擴大了中國殘疾人事業在國際社會上的影響。
積極參與汶川、玉樹、舟曲的救災工作,為愛心企業搭建平台,使受災殘疾人得到救助。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至2013年底,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實施公益項目千餘個,覆蓋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各個方面,受益殘疾人達到千萬人,為廣大殘疾人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幫助和實惠,圓了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的助殘夢,推動了社會文明進程,擴大了我國在人權保障事業領域的影響。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1988年,聯合國授予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和平使者獎”,授予鄧朴方“殘疾人十年特別獎”;2003年,聯合國授予鄧朴方“聯合國人權獎”;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被評為全國5A級公募基金會,獲得“全國先進社會組織”榮譽稱號和中華慈善獎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經過30年的歷程,中國殘疾人事業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組成部分,成為中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作為中國殘疾人事業的一個重要支柱,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創立、發展、成長、壯大,飽含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關心、關愛和支持。

組織章程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為“CFDP”。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62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七)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
(八)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繫,共同開展業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和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
(二)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
(四)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係。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
(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推動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審議基金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
(二)根據分工,負責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一)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
(一)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二)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2000萬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財務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4月24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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