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於1985年7月19日經四川省委批准正式成立。由省委老領導譚啟龍、張力行任名譽理事長,天寶、杜心源、馮元蔚、秦傳厚、蒲海清、喬志敏等15位老領導任名譽理事;原民政廳廳長張榮先任理事長,各有關部、委、廳、局的41名領導任理事;明確省政府副省長蒲海清、秘書長姜澤亭協調全省殘疾人事業,分管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工作;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的第二年,時任省委書記的楊汝岱、省長蔣明寬等親筆批示下發了《省基金會給全省人民的公開信》和《省基金會基金募捐辦法》。從此,四川省殘疾人事業翻開了新的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第二屆理事:2009年6月23日
  • 譽理事長:張力行
  • 成立時間:1985年7月19日
基金會簡介,理事會成員,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2004年,根據省民政廳貫徹《基金會管理條例》工作會議精神,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又重新辦理了登記手續,明確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400萬元,由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給予了捐贈免稅政策。在2009年通過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評估為3A級基金會。
由於歷史原因,於2009年6月23日召開第二屆理事會,進行了換屆。修改了《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制定了《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新產生的第二屆理事會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關懷下,在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指導幫助下,在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高舉人道主義旗幟,大力弘揚了人道主義精神,積極倡導扶殘助困的良好社會風尚,開創性地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所募集的資金,尊照捐贈者的意願,用於改善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等狀況,為廣大殘疾人帶來實惠,為新時期殘疾人事業創建和發展,為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
基金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募集社會資源,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社會生活。
基金會業務範圍:開展社會募捐,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技能培訓等;開展國內外民間組織交流活動。

理事會成員

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單
名譽會長:李登菊(省委常委、總工會主席)
理 事 長:丁二中(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副理事長:許 靜 (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副理事長:王志堅(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副理事長:李 義(成都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秘 書 長:許 靜(兼)
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二中(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王志堅(女、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馮思平(中鐵二局)
葉 瑩(女、成都中醫大學)
許 靜(女、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李 義(成都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陳小平(四川日報報業集團)
胡小東(四川大學)
費書生(廣州南奧文化活動策劃有限公司)
曹曾俊(成都紅旗連鎖有限公司)
彭登懷(四川省藝術學院)

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四川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四川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主義,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星輝東路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二)開展和促進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教育和文體活動、勞動就業和技能培訓、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實施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依法維護殘疾人的根本利益;
(五)開展社會募捐,為殘疾人福利事業籌集資金;
(六)管理和使用好殘疾人福利基金;
(七)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八)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和為殘疾人服務的經濟實體;
(九)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十)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加強對分支機構的領導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本基金會章程;
(二) 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
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三) 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
好的社會形象;
(四)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係。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
權;
(三) 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 理事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推動四川殘疾人事業
發展工作;
(六)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
(七)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八)理事負有無私奉獻精神,工作不計報酬,無償服
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其他需要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
(五)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
(二)根據副理事長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
(八)決定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兼職人員的聘用;
(九)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應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接受捐贈;
(三)公益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投資收益;
(六)銀行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
(一)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二)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四)社會公開募捐所得將全部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作為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開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根據宗旨和業務範圍實施全省性的專項募捐。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基金保值、增值採取以下途徑,即銀行存款、投資國債、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投資興辦企業及委託理財;
(二)不投資創業風險基金;
(三)購買某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的5%。
(四)委託理財應選擇信譽高、實力強的專業投資公司代理;
(五)基金會自身不得從事與本會業務無關的商業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應儘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籌資成本、直接投資的支出總額應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2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評審。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本基金會轉交給殘疾人福利企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
(二)變賣其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殘疾事業有關的單位和貧困殘疾人。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2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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