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為推進吉林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1987年5月7日,經吉林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當時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吉林省民政廳。1989年3月,吉林省殘聯成立後,基金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殘聯。省政府原副省長劉雲昭同志、高文同志先後擔任基金會會長,原省級老領導於克、霍明光、魏敏學等先後擔任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基金會理事成員主要是熱心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省政府各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全省性殘疾人社會福利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外文名:Jili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 the disabled
  • 成立:1987年5月7日
  • 省份:吉林省
  • 簡稱:基金會
  • 基金業務範圍:募集、使用和管理殘疾人福利資金
成就,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會成員,章程,

成就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社會募捐工作。我會通過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上下聯動,與省慈善總會、世界宣明會、省基督教兩會、曹仲植輪椅基金會等多個社會組織和愛心單位及個人合作,共募集資金和物資9000多萬元,開展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公益項目40多個,使10多萬名殘疾人在康復、扶貧、教育、生產生活等方面得到切實有效的救助。舉辦以迎接2008年“北京殘奧會”的“激情共享走進殘奧”主題活動、慶祝吉林省殘聯成立二十周年的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我的夢”大型演出、支持吉林省承辦全國第一屆冬季特奧比賽等為代表的大型活動6次,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為進一步營造扶殘助殘良好社會氛圍做出積極貢獻。

為打造高效、透明、高公信力的基金會,基金會致力於機構建設和規範管理工作。2010年,基金會成為首批通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社會組織之一,獲得慈善捐款免稅資格。基金會實施的各類助殘公益項目,不限捐款或捐物數額,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將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完全遵照捐贈方的意願執行,並保證做到專款專用,保證捐贈者的愛心通過我們的工作得到完美的實現。對於捐贈方的善舉,基金會將在吉林省殘聯網站、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網站上公布名單,公開致謝,並頒發愛心捐贈證書。數額較大或合作項目社會效益顯著的,可獲冠名權,並協調省、市各主流新聞媒體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我們將在理事會領導下,嚴格按照社會組織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為建設3A以上公募基金會不懈努力。

宗旨

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業務範圍

募集、使用和管理殘疾人福利資金。

理事會成員

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成員
一、會長
王國發 原吉林省政協主席,吉林省殘聯第五屆、第六屆名譽主席。
二、副會長
張大松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吉林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盛大成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理事長,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
趙煥起 原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理事長,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林金龍 吉林省奧蘭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吉林省慈善總會副會長,吉林省福建商會名譽會長。
梁向民 九台農商銀行副行長,吉林省慈善總會副會長。
三、理事長
潘宏峰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
四、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 全 中國八冶建設集團吉林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敬澤 長春裕旺明餐飲管理公司總經理。
於始濱 長春雙和納米套用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 力 太珩傳媒集團董事長。
王義全 吉林省置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小燕 吉林省歌舞集團藝術總監。
史德生 長春市銳峰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芳菲 中央電視台主持人。
楊立富 長春市綠色家園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永明 吉林省北國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 松 吉林省五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 彥 吉林省工商業聯合會黨組成員、秘書長。
張殿錫 吉林省潤禾農業灘地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金龍 吉林省奧蘭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
鄭國全 吉林省愛麗絲珠寶有限公司總經理。
卓奕呈 卓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姜延彤 吉林省廣通有線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建華 長春市文化產業聯合會主席。
唐麗紅 吉林大唐節能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深秋 長春國商百貨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 萍 民生銀行長春分行總經理。
梁向民 九台農商銀行副行長。
葛季明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辦公室主任。
董向前 吉林省格林德曼圖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宏峰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
五、秘書長
武 裝 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秘書長。
六、副秘書長
王敬儒 吉林省遠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長春商貿分公司總經理。
李 軍 吉林省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長白山賓館企劃部經理。
七、監事長
梁 雪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機關黨委專職書記。
八、監事
張 巍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計畫財務部部長。
李德富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宣傳文化部負責人。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吉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Jilin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為“JLFDP”。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全省性殘疾人社會福利團體。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吉林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其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奉獻愛心,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19萬元,來源於公眾募捐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劃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1680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
(三)開展和促進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工作,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四)開展殘疾預防的宣傳教育;
(五)獎勵和表彰為殘疾人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和熱心為殘疾人服務的先進個人和集體;
(六)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扶殘助殘,關心支持殘疾人事業;
(五)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係。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會議批准;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參加本基金會活動;
(六)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監事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管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自然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補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基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與任務的事業和活動;
(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進行國內、國際資金募集,用於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審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事業。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12月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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