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4年8月31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8.31
  • 實施時間:1984.08.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第三章 保護兒童、嬰兒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合法權利。
第二條 切實保護兒童、嬰兒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條 保護婦女、兒童、嬰兒合法權益是一切國家機關、軍隊、學校、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及公民的職責。
對侵犯婦女、兒童、嬰兒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機關、軍隊、學校、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及公民都有權控告、揭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報復。
對保護婦女、兒童、嬰兒合法權益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保護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對拐賣婦女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的,以及傳授上述犯罪方法的,根據情節,分別依照《刑法》和《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處罰。
對調戲、侮辱、猥褻婦女,構成流氓罪的,依照《刑法》處罰;不構成犯罪的,分別予以行政處分、治安處罰、勞動教養。
第五條 禁止私自為婦女摘除節育環。
借摘除節育環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侮辱婦女情節嚴重的,強姦婦女的,以及因摘除節育環造成傷害、死亡的,依照《刑法》處罰。
強迫婦女摘除節育環,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在精神上、經濟上、肉體上虐待婦女。
虐待婦女,特別是虐待生女孩的婦女,情節惡劣的或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處罰。
第七條 男女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干涉喪失配偶婦女的再婚自由。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依照《刑法》處罰。
第八條 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族、親友不得侵犯女子(包括已出嫁女子)繼承財產的權利。
喪失配偶或離婚的婦女再婚時,其合法財產由本人支配,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 招收職工、招收學生、選拔幹部、升級晉職、分配住房、勞保福利等都要認真執行男女平等的原則,對婦女不得歧視。

第三章 保護兒童、嬰兒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體罰兒童的行為。
禁止強制少年兒童信仰宗教。
第十一條 家長有送子女受完初等教育的義務。年滿七周歲的兒童須按時入學。無正當理由不入學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保證送子女入學。
第十二條 禁止虐待兒童。
對虐待兒童、特別是虐待女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
第十三條 對拐騙不滿十四歲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依照《刑法》處罰。
第十四條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遺棄嬰兒,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處罰。
溺嬰或採取其他手段殺害嬰兒的,依照《刑法》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被遺棄嬰兒、孤兒的收養和安置工作。
申請收養嬰兒的,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准、辦理公證手續後,方可收養。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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