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5年1月10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5年1月22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01.22
  • 實施時間:1985.01.22
第一條 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都必須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幹部、民眾中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堅決制止一切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保護婦女婚姻自由的權利。禁止逼婚、換婚、童婚、童養媳等包辦、買賣婚姻和利用宗教、迷信以及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干涉喪偶、離婚的婦女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禁止利用婚姻索取、騙取財物。
凡違反上款規定者,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責令具結悔過、行政拘留或送勞動教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利用婚姻騙取的財物一律退還。
第四條 嚴禁拐賣、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凡拐賣、拐騙婦女、兒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拐賣、拐騙婦女、兒童偷越國(邊)境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對參與拐賣、拐騙婦女、兒童活動,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處以警告、責令具結悔過、行政拘留或送勞動教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禁止買賣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的處罰,並沒收其所得財物。被賣兒童由其家長收回撫養,任何人不得阻撓和索賠。
第六條 必須嚴厲打擊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犯罪行為。
對以淫穢錄音帶、錄像帶、圖片、照片、書刊和其他淫穢物品引誘姦淫婦女或者利用師生、師徒、醫生和病人、領導和被領導等關係以及利用職權,採取威逼、引誘等手段姦淫婦女,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處以警告、責令具結悔過、行政拘留或送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堅決取締嫖宿、賣淫活動。對嫖宿者和賣淫婦女,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締嫖宿賣淫活動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對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八條 嚴禁溺嬰、棄嬰以及其他殘害嬰兒、幼兒的行為。
對溺嬰、棄嬰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殘害嬰兒、幼兒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嚴禁在賣藝活動中摧殘兒童身心健康。對在賣藝活動中摧殘兒童身心健康,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行政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惡劣,致使兒童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保障婦女、兒童的個人合法財產和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需要分割時,要保障婦女的財產所有權。
女子出嫁或喪偶、離婚的婦女再婚時,對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和繼承的遺產均有自主的支配權,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對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行政拘留的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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