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5.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權益保障,第三章 法律責任,第四章 附則,修改的說明,辦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公民,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制定和修改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章和政策;
(四)受理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五)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處理的工作。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主任。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按有關規定設立婦女權益保障基金,用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單位制定的規則和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女性的內容。
第六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權益保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省、市、縣(市、區)級不低於25%。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人民政府以及女性較多的行業和部門一般應當有女性領導成員。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女職工代表候選人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的比例基本相應。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婦女組織或者婦女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附加歧視、排斥女性的條件。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依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確因經濟困難不能入學的,當地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減免雜費,保證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掃除女性文盲,做好掃盲後的鞏固提高工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四條 除國家明確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外,各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不得在女職工產期降低其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設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有關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籌集和管理,用於女職工生育補償。具體辦法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女職工享有國家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各單位在安排女職工的工種、勞動任務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保護等方面,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任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
禁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女職工。
第十九條 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女性的退(離)休年齡和待遇,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重視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各單位在安排住房等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作出歧視女性的規定。對現役軍人的女性配偶和大齡未婚女性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農村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戶籍遷往其他鄉村的,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由其落戶的所在地解決。未落實之前,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剝奪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暴力侵害家庭女性成員,禁止遺棄老年、病殘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溺、棄、殘害婦嬰。
死胎或者女嬰死亡應當由醫院出具證明,並由有關醫護人員簽字。鄉村沒有醫院的,應當由村級基層組織出具證明,並由有關接生人員簽字。
凡發現溺、棄、殘害女嬰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必須查處。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第二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或者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對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解救工作。
第二十五條 禁止賣淫、嫖娼和猥褻婦女。
禁止利用營業場所等條件為賣淫、嫖娼和猥褻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圖書、廣告、商標、展覽櫥窗等形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婦女的肖像權、名譽權。
第二十七條 不得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主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或者離婚訴訟期間,男方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
夫妻關係被依法解除後,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對子女的探視權。
第二十八條 夫妻離婚後,女方分得的房屋產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離婚證明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婚後夫妻居住滿八年以上的房屋,可視為夫妻共有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夫妻共同租用的或者一方婚前租用、婚後夫妻居住滿兩年以上的房屋,女方與男方享有平等的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對住房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情況,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判決,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判決執行。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女方確無住處的,應當保護女方對男方租用公房或者男方單位住房兩年以內的暫時居住權,經產權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暫時居住期限;或者在男方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明確由男方資助女方另行租房居住。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處以罰款和行政處分;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鑑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取消其執業資格;並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鑑定單位處以罰款,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鑑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屬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情節嚴重的,可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31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5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實施十多年來,在保障我省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受當時立法條件和社會環境的局限,原《實施辦法》一些條款規定得比較原則,帶有較多的計畫經濟色彩,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的需要。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較大的修改,修改的內容涉及39處,多達35條,其中對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對當前婦女權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由於上位法的修改,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我省原《實施辦法》的很多內容需要作相應的修改。
江蘇3700萬婦女是“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偉大進程中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軍。我省作為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省份,一方面,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婦女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另一方面,在新舊體制交替的社會轉型時期,由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使婦女權益保障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如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婦女在勞動就業及平等占有經濟、社會資源方面存在困難,兩性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貧困女性群體需要更多關注;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等。因此,適應新的情況,從法制角度進一步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這次修訂主要立足於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細化法律規定,解決原《實施辦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為婦女權益保障和婦女事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決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6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列入2006年立法計畫的調研項目後,省婦聯認真做好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明確了修改原則和工作流程,成立了修改領導小組和由專家、婦聯幹部組成的起草小組,並赴省內11個設區的市、16個縣(市、區)就婦女參政、就業、教育、婚姻家庭、財產和人身權益保障等若干問題進行調研,多次召開部門、民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了13個設區的市婦聯以及16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多次調研和反覆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決定(草案)》送審稿,並於2007年7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衛生、國土資源、農林、工商、文化、人口計生、法院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審核修改過程中,邀請省有關高校和社科院的專家以及長期從事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專業人員,對送審稿的內容和婦女權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論證。2007年8月1日至3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婦聯到南京、淮安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在綜合各地、各部門和專家意見以及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婦聯共同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十多次修改。8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專題召開座談會,再一次徵求省相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款。2007年9月11日,省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體例結構的調整
原《實施辦法》共分四章,即總則、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為了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對應,使婦女的六大權益保障更加明確、具體,並有可操作性,這次修改將原《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調整為九章:總則、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婦女的政治權利
原《實施辦法》實施以來,我省婦女的參政意識和參政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為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長緩慢,各地發展不平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數量偏低等。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行動綱領》中要求各國在立法機構和決策職位中實現女性占30%的目標,我國政府也投票贊同。為了提高我省婦女參政的水平,根據《江蘇省婦女發展規劃(2006-2010年)》、《中共江蘇省委關於深入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加快推進婦女事業發展的意見》和我省實際情況,《決定(草案)》將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規定各級人大女代表及候選人、村(居)民代表會議女代表的比例,其中省、設區的市人大女代表的比例要求逐步達到30%。將原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九條,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女性領導成員的配備要求;原第八條第二款改為第十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和女性相對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女性管理人員的配備。
(三)關於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十多年來,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入學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由於經濟的發展、勞動力的轉移,我省有大量的外來流動人口,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顯得較為突出,保證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決定(草案)》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有關學校不得以戶籍為由拒收。”由於我省婦女接受勞動技能培訓機會相對較少,就業能力低,影響了女性就業、擇業和經濟、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決定(草案)》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重視和加強對婦女進行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參加政府補貼的專項培訓人數應當保證婦女占適當的比例。”
(四)關於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我省經濟持續快速的發展,為婦女創造了一定的就業機會。但是,仍然存在婦女在就業中受到性別歧視、不簽勞動契約以及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原《實施辦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比較原則,對現階段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也沒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婦女工作實踐中的經驗和好的做法,《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的內容;將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細化了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保護的規定。同時,為了更好地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針對近年來婦女病、乳腺病高發的嚴峻形勢,《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婦女病普查普治和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的制度。
(五)關於婦女的財產權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婦女的財產權益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原《實施辦法》保護婦女財產權益的規定只有一條,無法適應當前的需要。由於婚姻、家庭財產來源的多元化,出現夫妻一方特別是妻子一方不了解家庭財產狀況,其相關的財產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因此,為了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利,《決定(草案)》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婦女對婚姻、家庭財產的知情權、處分權和共同登記的權利。
我省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等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主要表現為,侵犯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土地入股,出嫁婦女難以取得股份分紅或者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更多的可分配利益,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等形式侵害出嫁婦女及其子女合法權益等。因此,《決定(草案)》將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細化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對農村婦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的權利作了規定。
(六)關於性騷擾和家庭暴力
《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並賦予婦女向所在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的權利,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性騷擾問題的反映逐漸增多,且受害者大多為女性,尤其是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給女性的身心健康帶來較大的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其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婚姻家庭領域修改的重點之一,首次明確了國家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省各地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刑事案件日益增多,這不僅影響到家庭和睦,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調研中各地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定都比較關注。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江蘇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的規定,《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公安、民政、司法、衛生等部門以及村(居)委會、婦女組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職責。
(七)關於法律責任
《決定(草案)》對其他法律、法規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已經設定了法律責任的,沒有再作重複規定,僅僅針對拒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廣告、商標、展覽櫥窗等媒介中含有歧視侮辱婦女內容,組織、脅迫、誘騙女性未成年人乞討、表演恐怖、殘忍、淫穢、色情節目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另外,為了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更好地履行督促有關部門保障婦女權益的職責,《決定(草案)》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規定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有權向有關部門發出建議書或督促執行書,並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我省婦女的權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在婦女權益領域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顯滯後,迫切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一是推進江蘇法治建設的需要。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尊重和保障婦女人權、代表廣大婦女根本利益的重要標誌。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文化大省,其發展和進步離不開全省3900萬婦女的參與,也離不開先進、健康的法治環境。近十年來,我省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實踐為婦女保護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經驗支持,成為可以複製、可以補充的立法鮮活內容。將有益的做法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來,進一步完善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法規體系。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解決婦女突出問題的需要。“十三五”時期,江蘇的經濟發展全面進入新常態,各項改革事業進入攻堅期。國情、省情的變化帶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鼓勵生育二胎政策推出、婦女因就業壓力抑制生育願望,以及婦女就業歧視和部分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權利受到侵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情況對婦女權益保護提出了新要求,亟需通過法規清除影響婦女發展的障礙。三是發揮婦女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需要。我省婦女廣泛參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在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偉大進程中,貢獻智慧、力量和汗水,發揮了“半邊天”的重要作用。通過立法,使我省婦女發展要求得到關注、權益得到維護,進一步激發婦女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更大的人口紅利。
(二)廢舊立新的可行性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廢舊立新的條件逐漸成熟。一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律、地方性法規依據充分。在國家層面,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先後修訂出台了《母嬰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事關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和政策;在地方層面,我省近幾年先後修訂出台了《江蘇省勞動契約條例》《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為廢舊立新提供了參考依據。二是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提供立法支撐。省婦聯先後多次召開專家座談會,專門研究討論修訂完善工作。針對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和婦女維權工作的難點問題,省婦聯聯合南京大學、河海大學、南京師範大學、南京審計學院等高校法學研究力量,就婦女勞動權益、婦女生育權、婦女土地權益以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等問題展開了專題調研,取得了有效的研究成果,為廢舊立新提供了理論支撐。三是具體探索實踐提供經驗積累。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省婦聯聯合省公安廳、省法院和省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已被《反家庭暴力法》吸收;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方面,省婦聯聯合省農委將性別視角納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維護婦女土地財產權益做出了積極探索;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省婦聯聯合省人社廳探索建立了就業性別歧視約談機制,這些探索實踐都為廢舊立新提供了經驗積累。
二、起草過程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廢舊立新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2017年2月,省婦聯召開修訂工作協調會;3月,省婦聯聯合有關部門和法學專家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對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情況進行基礎研究,收集了國內外、省內外立法資料和立法經驗。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省婦聯先後赴徐州、常州、泰州、無錫、連雲港、南京等地以及監獄戒毒所開展調研,並先後召開了婦聯繫統、法院系統、人社工會系統、省級機關有關部門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同時,在江蘇女性E天地、婦聯官微等媒體開設全民修法邀您參與宣傳專欄,設定問卷調查、專家談修法、我要提意見、有獎問答等子欄目,廣泛收集修法意見建議。在吸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徵詢了北京大學、中華女子學院、全國婦聯權益部、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江蘇省法學會等機構專家的意見,最終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從2017年5月開始,省政府法制辦先後三次徵求意見並修改;2017年9月,省政府法制辦、省婦聯到淮安市開展立法調研,與當地法制辦、人社、教育、工會等十幾個行政管理部門和村(居)委會代表進行座談,廣泛聽取基層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調研情況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進一步完善。2017年9月、10月,省政府法制辦兩次組織召開立法協調會,就《辦法(草案)》進一步修改論證。2017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辦法(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廢舊立新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通篇貫徹《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精神,突出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和難點。同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統一性。保持基本框架不變,以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注重與其它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和諧統一。二是堅持創新性。根據我省近年來的實踐,將我省保障婦女權益的成熟經驗和好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法規,並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三是堅持前瞻性。契合應對“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的願景定位,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在修法時適度超前,以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延續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廢舊立新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九章六十六條,主要修改、增加下列內容:
一是增加社會性別法規政策評估機制內容。由省婦聯、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聯合建立的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經過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被寫入《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並形成“江蘇模式”在全國推廣。因此,《辦法(草案)》將這一成熟經驗固化下來,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別平等評估”,並規定“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並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二是明確學校、家庭、社會在文化教育方面的義務。根據目前在校女生權益容易受侵害的情況,借鑑我省淮安、徐州等地區開展的女童保護項目經驗,《辦法(草案)》規定了“學校應當加強社會性別平等教育”,對女性自我保護教育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增加了反對家庭暴力和禁毒的教育內容。其次,親職教育作為一切教育的起點和基石,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共同構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體系,《辦法(草案)》明確政府在提供親職教育服務方面的責任,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親職教育服務。
三是細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目前,我省在校女大學生和研究生比例已超過50%。但是,就業率和就業崗位與之並不完全匹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中仍然存在隱形歧視;加之國家二孩政策的實施,用人單位招錄女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降低。《辦法(草案)》以引導婦女就業、鼓勵婦女生育後重返工作崗位為根本導向,一方面設計制度消除歧視,強調“女性在應聘時有權拒絕提供用人單位要求的與勞動契約不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嚴重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設計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婦聯共同約談制度。另一方面規定了政府及家庭成員在育兒方面的責任,要求政府加大嬰幼兒社區託管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男性共同育兒假。
四是加強對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財產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辦法(草案)》一是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查詢制度,保障婦女對共有財產的知情權。二是針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三權分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保障婦女的相關權益。三是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作出了制度安排。四是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問題,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前應當就表決草案徵求本村婦女議事會的意見,鄉(鎮)政府發現相關決議侵害婦女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
五是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家庭暴力是婦女在婚姻家庭領域受到侵害最為突出的問題。《辦法(草案)》細化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配套措施,強化《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對於受暴婦女庇護場所的設定,兼顧江蘇各地區的經濟差異作出開放性規定:一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制定庇護所,庇護時間上限為15天,庇護對象既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也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有贍養關係的成年人;另一方面,為節約資源並且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反家暴工作,推廣我省常州等地試點經驗,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單位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改該辦法對於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是必要的。草案重點突出,內容簡單明了,符合我省實際,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赴外地進行調研,聽取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八條關於執法檢查內容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作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八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檢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時,執法檢查組中應當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婦女聯合會或者其他婦女組織的人員參加相關工作。”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直接規定婦女代表比例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不夠科學,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經過選舉產生的,法規不宜對代表中婦女所占比例這一選舉結果加以規定。也有的部門提出,我省現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經施行十三年,我省政治、經濟已經有了較大發展,關於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這一政治權利的規定應當有所進步,同時,對鄉(鎮)基層政權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也應當有所規定。考慮到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後,各兄弟省市相應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中,多數都規定了省、市兩級人大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縣鄉兩級人大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九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
四、有的部門提出,在文化教育保障中應當體現男女平等,對學校提高女性錄取標準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畢業、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
五、有的委員提出,原辦法中有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不應刪去,建議恢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容易產生歧義,建議作適當修改。另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這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都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聘用契約的除外情形。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契約,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勞動聘用契約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七、有的委員提出,為促進婦女就業,應當增加對女職工較多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的內容,對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
八、有的部門提出,我省是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省份,對住院分娩的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其住院分娩的費用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為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推行住院分娩,其住院分娩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九、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一方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而對於後者,由於雙方已經約定分別擁有各自的財產,一方對另一方財產並不享有知情權,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但書規定不妥也沒有必要。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最後一句 “但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部分除外”刪去。
十、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發包方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解除承包契約有歧義,建議修改。有的部門提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不是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職權,本條第二款將其並列表述不準確。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將第二款中的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的有關內容刪去。
十一、有的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提出,關於“性騷擾”的界定,範圍偏寬泛,執行中易產生問題,建議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十二、有的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寫得很具體。也有的委員提出,實踐中存在這種情形,對其加以規定也可以。考慮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強迫女方與其發生性行為,這是應有之意,條例沒有必要對離婚訴訟的這兩個特定期間作特別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離婚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前或者在二審期間,男方不得強迫女方與其發生性行為”刪去。
十三、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應當強化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保護力度,對婦女的保護措施要落到實處。考慮到我省社會經濟發展較好的情況和我省不少地方已經設立婦女庇護所的經驗,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婦女庇護場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護場所。”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的其他有關內容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1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於1994年12月30日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1995年3月1日實施。它的頒布施行,為我省貫徹國家有關法律,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施辦法的原有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需要。特別是2005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對許多方面進行了補充完善,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因此,我省實施辦法中有些規定已明顯滯後,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適應,對其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十分必要和迫切。
省人大代表對這部法規的修訂十分重視。2006年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20位代表分別提出兩項議案,建議對這部法規進行修改,我委對議案認真進行了研究,建議常委會列入立法計畫,並在省內進行了相關的立法調研工作。法規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畫後,我委提前介入,同省婦聯一起到蘇州、揚州、鹽城、泰州等地徵求起草《辦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向省婦聯提出了一些建議。同時,我委還到已先行修改法規的上海、安徽等省學習。在《辦法(修訂草案)》基本成稿後,我委將其下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並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意見。我委認為,總的來看,《辦法(修訂草案)》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比較符合我省實際。同時,我委經過認真研究,認為《辦法(修訂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還需要做進一步研究和修改。
一、有的條款需要修改,以與有關法規相一致
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執法檢查內容的規定和表述,建議與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3月修改通過的《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相一致。
二、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幾個問題應進一步認真推敲
1、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性騷擾”的規定,範圍界定過於寬泛,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建議修改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2、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不夠嚴謹,所規範的內容涉及法學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婚內強姦”,應不屬於地方立法的範圍。
三、有些條文內容總體上可行,但表述還不夠準確、精煉
1、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但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部分除外”,與前一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配偶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的規定有矛盾,應當修改。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是村民委員會的職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與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權不完全相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將其並列表述不妥。另外,該款條文的規定宜從保障婦女權益的角度正面表述。
3、第三十八條關於解決家庭暴力的規定中,對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得過細,不夠準確、精煉,層次也不太清晰。
此外,原條文第十八條的刪除應當慎重,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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