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圖書,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10年7月11日
  • 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案號:中辦發[2010]16號
  • 屬性:管理條例
通知,規定,資料目錄,連結,出版背景,

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要依照《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26日

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民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目錄

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單行本)
ISBN:978-7-80216-651-6
32開,定價:3.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通知,本書即為該《規定》的單行本。
2.《<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釋義》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緊緊把握《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精神,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程式、實施與監督等進行了逐條闡釋。
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學習問答》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密切結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具體規定,對《規定》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的重點、熱點問題逐一進行設問解答。
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規》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大32開/估價:25.00元,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
本書系統收錄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與此相關的常用法律法規,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答覆以及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

連結

日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
《通知》要求,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通知》明確,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據了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現在領導幹部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
現行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布的,目的是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這項規定明確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的範圍、報告事項內容、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理措施等內容,也提出“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信息或缺斤短兩的信息。”
抽查37名領導,11人漏報房產
“目前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有幾十萬,這還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廳局級幹部也有幾萬人,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無疑是龐大的數據,真偽的甄別不容易,也難免會有水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進行了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申報加核查 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幹部個人情況,必須要有核查機制。對於不實申報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被問責。”相關專家程文浩說。
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表示,這是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抽查核實既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也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及時挽救一批幹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
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幹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範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
專家指出,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應由試點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辦法是制定反腐敗法,這樣可以對整個反腐敗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把零散於各種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並增加現行法律里沒有規定的制度,包括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姜明安說。他同時指出,現階段可以通過制訂專項法律來規範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

出版背景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為配合《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規定》起草組組織編寫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釋義》、《<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學習問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相關法規》系列學習圖書。本系列圖書為起草組獨家授權,權威解讀,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指導性,既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各地區各部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必備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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