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

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由文化部於2006年11月20日發布,發布文號文市發〔200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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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由文化部於2006年11月20日發布,發布文號文市發〔200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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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娛樂場所監督管理,規範娛樂場所經營秩序,現就貫徹執行《條例》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條例》適用範圍
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遊藝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營利性保齡球館、檯球室、溜(旱)冰場等場所和大眾健身娛樂場所的管理體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二、娛樂場所設立地點
新批准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含商住兩用樓),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不得設立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內部及其周圍。娛樂場所和學校、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相互最小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娛樂場所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有關標準。對申請在有爭議的化學品倉庫毗連位置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文書。
三、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和消費者數量核定
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占有營業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新《條例》實施以前依法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按照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程式和標準進行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娛樂場所的不同類型分別制定營業面積最低標準及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但不得低於全國最低標準。娛樂場所審批部門應當在《娛樂經營許可證》上註明核定的娛樂場所消費者數量。
四、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從業資格聲明真實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辦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採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對有關人員從業資格聲明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門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復;(二)申請人根據自願原則,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格式的書面聲明核查文書到有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申請進行核查。經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依法嚴格審查和認真核實書面聲明有關事項,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由申請人提交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具體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確定。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人應當依法提交境外投資人等人員的有關書面聲明,並提交境外投資人等人員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或者駐華使領館及有關派駐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聲明核查屬實文書。
五、行政許可聽證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係人派人參加聽證,並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本著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與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聽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安排聽證事宜。對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六、娛樂場所巡查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參加,組織巡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娛樂場所巡查人員應當對娛樂場所隨時進行專項巡視和檢查,實時了解掌握娛樂場所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維護娛樂場所正常秩序,保障娛樂場所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發現、制止違法違規活動並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七、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
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的詳細內容和標準以及具體實施辦法。對違法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記入警示記錄系統,詳細載明娛樂場所的違法違規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結果,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公眾加強對場所經營行為的監督。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應當書面通知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加強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的,要加大檢查頻率,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對在一定時限內依法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依照規定適時取消其警示記錄,並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共有職權
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權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書面抄送公安部門。對於同一違法事項,公安部門已經作出處罰的,文化主管部門不再重複處罰。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繼續嚴格貫徹執行《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有效維護內容安全的通知》(辦市發[2006]4號)以及《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文市發[2006]7號)等檔案精神,與本檔案不一致的,以本檔案規定為準。關於電子遊戲、遊藝經營場所管理的有關意見,另行通知。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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