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1日
實施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全文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涉及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家庭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特點進行愛祖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愛勞動、愛科學的教育,把未成年人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確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少年先鋒隊等有關社會團體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七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其政策;
(二)協調、指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受理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控告,責成或者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五)調查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建議;
(六)表彰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為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和醫療保健條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關心、教育、保護好未成年人。
第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掌握正確的教育和監護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學的方式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二)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三)培養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
(四)與學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和睡眠時間,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勞動和活動;
(五)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飲酒、偷竊、吸毒、沉迷網路、打架鬥毆及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不良行為;
(六)沒有監護措施,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分戶獨居;
(七)不得對女性、殘疾、非婚生、繼養未成年子女歧視、虐待、遺棄,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不得利用未成年子女進行乞討、詐欺等違法活動;
(八)不得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現其被教唆、誘騙、脅迫違法犯罪時,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九)不得為未成年人包辦、買賣婚姻和強迫未成年人訂婚、換親或者同居;
(十)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除為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其財產。
第十一條父母因外出務工、身體有重大疾病或者違法犯罪被羈押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受委託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委託監護時,父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見,並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和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情況。
對沒有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二條父母離異後,雙方應當按照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其應負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應盡責任。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過多增加學習負擔,造成學生厭學、棄學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後果。
第十四條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以及解除羈押、解除勞教、服刑期滿或者判處緩刑等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
第十五條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開除未成年學生或者責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
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占用教學課時和文體活動時間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慶典、剪彩、奠基、迎送等活動。
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公益性活動,確需占用教學課時和文體活動時間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在批評教育時不得嘲諷、貶損、恐嚇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打罵未成年人,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和兒童;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身體有殘疾的學生,不得歧視和放棄教育職責。
第十八條學校和教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課時和學業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學校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適時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疏導。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開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路道德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文明上網。
節假日期間,中國小校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圖書館、體育館等文化體育設施應當逐步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開展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指導教育,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自救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對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應當經常性檢查,發現有危及學生、兒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消除。
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衛生管理。對未經允許夜不歸宿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查找,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有責任保護學生、兒童的人身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擾亂教學秩序,或者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的,應當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成年學生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其他未成年學生的,學校及其教職員工應當批評教育,並告知其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不得向學生、兒童濫收費用、實物,剋扣兒童食品、物品,誘導購買或者強行攤銷輔導資料及其他商品。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和幫助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組織和學生會,開展有益於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密切與學生家長的聯繫,加強與社區的協作,及時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做好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教育事業投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新建、擴建、改造公辦的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的校舍和設施,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
非公辦的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的校舍和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科學宮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設施的興建或者改造列入社會發展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區域,應當有緊急避險場所和提醒未成年人自我保護人身安全的明顯標誌,並配套相應的保護設施。
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護,並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範圍或者注意事項。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區、學校建立非營業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對設立營業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應當嚴格審批,控制總量。
第三十二條文化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建立社會監督制度,制止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移動通訊、網路接入服務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通過手機、網際網路等發布、傳播違法有害信息。
省級網際網路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受理網際網路違法有害信息的舉報投訴,定期公布違法、違規網站名單,對違法有害網際網路信息督促網站及時清除、過濾或者禁止。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民眾組織做好留守未成年人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保護工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費用減免和資助。
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有條件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留守兒童之家等服務機構,為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提供指導和幫助。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民眾組織應當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生活關愛、心理疏導、情感溝通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家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每個成年公民應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未成年人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有關組織應當組成幫教小組,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幫教工作。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場所、設施;不得在其周圍超越規定範圍建造和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採光的建築物和設施;不得在中國小校周邊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彩票投注站點、電子遊戲廳、檯球室等場所;不得在中國小校周邊600米範圍內設立成人用品商店、音像製品出租店和彩票專營場所;不得在學校、幼稚園教學區或者校門口擺攤設點。
第三十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部門確認的場所。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警示標誌。
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投入,興建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兒童救助機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機構。
第四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送到流浪兒童救助機構,救助機構應當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領回。
第四十一條無人撫養的孤兒,由民政部門收留撫養或者由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法收養。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患有嚴重疾病等特殊原因,撫養未成年人確有困難的,由監護人所在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民政部門給予扶助。
第四十二條工商、衛生、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生產、銷售未成年人食品、藥品、文具、玩具等產品,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和接送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安部門和學校、家長應當向學生進行交通、防火等經常性安全教育。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橫過馬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機動車輛應主動避讓未成年人。
公安、建設、交通部門應當在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周邊道路設定並完善警示、限速等交通標誌及安全設施。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興辦家長學校或者採取其他形式,組織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教育未成年人的方法,開展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教育諮詢等服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就涉及自身權益的事項發表的意見或者建議,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文藝創作、發明創造等智力成果,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榮譽稱號。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認真處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偵查、檢察、審判工作中,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嚴禁侮辱、打罵、體罰、誘供和刑訊逼供。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解救被誘拐、買賣、綁架的未成年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共同做好解救工作。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或者繼承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受撫養、教育和繼承的權利,照顧主要撫養未成年人的一方,同時要保障另一方對未成年人的探視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教職員工侮辱、歧視、體罰未成年學生、兒童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學校拒收適齡未成年人入學,開除未成年學生或者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對學校的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未設定禁止未成年人購買菸酒警示標誌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營業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各類普通國小、初等學校、中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外出半年以上,不能得到法定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甘肅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的健康成長,不僅是億萬家庭的最大關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興旺發達、後繼有人的根本保障。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先後制定了多項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力推動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2006年,適應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近幾年還相繼修改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內容,為進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1994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199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十五年來,對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域的拓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出現的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實施辦法已不能很好地適應實際工作的要求,需要對相關規定予以補充和完善。同時,為了保證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對上位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加以細化,按照修訂後的未保法的要求,對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修改,為我省未成年人保護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依法促進我省未成年人更加健康地成長。
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8年9月,團省委向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交了關於修改實施辦法的建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慎重研究後提出立法建議,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實施辦法的修訂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畫。為了做好修訂工作,團省委積極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準備相關資料,總結全省未保工作情況,參考兄弟省(市、區)好的經驗和做法,起草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擬稿,並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初步修改。今年3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團省委召開會議,對實施辦法修訂的指導思想、修訂原則、重點內容和工作進度等進行了認真研究安排。5月,對草擬稿共同進行逐條修改後,向全省十四個市(州)、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廣泛徵求意見,並組織兩個小組分赴臨夏、天水、隴南、張掖、金昌五市(州)及所轄部分縣(區)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市(州)、縣(區)人大常委會及法制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教育、文化部門、司法機關、民眾團體、街道社區、村委會、學校及專家學者、教師、學生、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和人士的意見、建議,並進行綜合整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再次組織對草擬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將修改文本分送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團省委領導徵求意見,並對意見進行了研究吸納。9月3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決定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原則
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主要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處理好與國家法律法規的關係。未保法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未成年人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全面充實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保護的內容。在實施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始終注意處理好與未保法的關係,凡是未保法有明確規定的,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不再重複,或者只作原則性、銜接性的規定;未保法未涉及到的或者規定不夠細的,在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中儘可能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比如,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對在司法活動中需要為未成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司法機關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等內容,未保法均作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中沒有再作出重複規定。同時,還注意與民事、刑事、行政、社會等方面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中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相銜接、相協調。
(二)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必要補充。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修訂實施辦法,一方面保留了原實施辦法中依然符合當前需要、在現實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另一方面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補充規定。比如,網咖和網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日益增大,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從加強管理和建設綠色網咖兩個方面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同時,還注意總結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把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積累的成熟的、帶有普遍性的好經驗、好做法,寫進實施辦法。比如,我省多年來舉辦家長學校已有一套比較成熟的做法,近幾年在建設留守兒童之家服務機構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創造了經驗,均在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中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解決我省未保工作中的重點、突出問題,增強實施辦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當前,我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比較多,也較複雜,實施辦法修訂抓住主要矛盾,力求解決突出問題。我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目前面臨的突出問題有:未成年人保護責任主體不明確、工作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家長不履行監護職責問題,校園和校園周邊安全問題,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和開放問題,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問題,對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問題等,這些都是修訂實施辦法力求解決的重點,都是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規定的重點內容。
四、關於《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61條,其中,保留3條,修改24條,合併5條修改為1條,刪除15條,新增33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機制。建立和發展政府領導、各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分工履職、社會各方面協同保護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對於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落實至關重要。原實施辦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規定得比較原則。但目前我省省一級及十四個市(州)均設立了包括教育、公安、文化、廣電、民政等部門和法院、檢察院以及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為成員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未保委”),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部分縣(區)也設立了未保委,辦事機構一般設在同級團委,負責日常工作。實踐證明,這種工作機制有利於各項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落實,有必要在實施辦法中固定下來。因此,修訂草案在總則部分分三個層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機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二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責任,各級未保委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以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執行職責;三是規定社會團體的協同保護職責。(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關於家庭保護。家庭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承擔著重要責任,家庭環境如何,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狀況如何,往往影響、甚至決定孩子的一生。家庭保護的功能主要體現在撫養與監護、親職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個方面。修訂草案圍繞上述三個方面,強化了家庭及父母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中的獨特作用,突出了學習、生活、交往和生理、心理方面的教育,強調了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財產權等權利的保護,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的十項義務(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修訂草案還充分考慮我省外出務工人員比較多,以及一些父母因違法犯罪被羈押,導致部分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監護狀態等實際,專門細化了委託監護的情形,並重申了對沒有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民政部門代為監護。(修訂草案第十一條)
(三)關於學校保護。學校保護是指中國小校、招收未成年人的職業技術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專門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保護的內容是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並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安全。加強學校保護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修訂草案以原實施辦法為基礎,結合我省學校保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從六個方面對上位法作了細化和具體規定:一是在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方面,規定要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防止因學習負擔過重,造成學生厭學、棄學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後果(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二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方面,規定學校不得拒絕接收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以及解除羈押、勞教、服刑期滿或者判處緩刑等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以停課、轉學等理由變相剝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修訂草案第十四條、十五條)。三是明確要求學校應當減輕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保障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四是提出要對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法制教育、網路道德教育、以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指導教育(修訂草案第十九至二十二條)。五是對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以及校園安全問題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六是規定了學校應當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繫,加強與社區的協作(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社會保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鑒於未保法以及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產品質量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法等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責任作出了比較全面、系統、明確的規定,修訂草案在社會保護一章,重點圍繞我省社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規定。
當前,我省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嚴重不足,遠遠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為了推動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建設,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設施的興建或者改善列入社會發展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縣(市、區)應當至少建有一所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同時規定,嚴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接納未成年人(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
近年來,網咖和網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問題,已成為公眾關心和關注的熱點。為了更好地發揮網際網路對未成年人的積極作用,消除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加強對網咖和網路文化的管理,修訂草案規定了綠色網咖的建設以及文化、通信、網際網路協會的管理職責和行業責任(修訂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條)。
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健康成長是當前一個嚴峻而急迫的社會問題。據統計,我省現有父母雙方在外打工的農村留守未成年人71萬多人,占全省農村中小學生總數的15.4%。由於長期的親情缺失導致他們在生活、學習和心理健康等方面面臨著比其他孩子嚴峻的困難。為了體現社會對留守未成年人的關愛,落實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責任,修訂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學校、村(居)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民眾組織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學校、村(居)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民眾組織應當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關愛、心理疏導和情感溝通。同時要求在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有條件的設立留守兒童之家等服務機構,為留守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提供指導和幫助。(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孤兒和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是弱勢中的弱勢,社會應當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修訂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大投入,興建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兒童救助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為孤兒和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保護提供物質保障。同時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都應當及時送到流浪兒童救助機構,使其得到及時救助。(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五)關於司法保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活動。考慮到原實施辦法對司法保護的主要問題都作出了規定,未保法對於司法保護的規定也比較詳盡具體,修訂草案沒有對原實施辦法作過多修改。
(六)關於法律責任。未成年人的保護涉及方方面面,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責任,體現在眾多不同的法律法規當中。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注重與這些法律法規的銜接,一方面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就依其規定,使條文顯得比較簡潔,避免了不必要的重複;另一方面,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規定的,或者需要特彆強調的有關責任,作出了規定或重申。比如,未保法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菸的行為,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修訂草案參照2005年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未設定禁止未成年人購買菸酒警示標誌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實施辦法的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以上說明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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