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漢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和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惠台31條措施”及湖北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頒布實施的“惠台62條措施”。10月23日,武漢市台辦、市發展改革委正式對外發布《關於深化漢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簡稱“惠台45條”),從深化漢台經濟合作、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推進台智台青聚漢工程、密切漢台文化合作、應享盡享同城待遇等五個方面提出了明確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與台灣同胞共享武漢發展成果,為台灣同胞在武漢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推動漢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深化漢台經濟合作
1.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市“中國製造2025示範工程”建設並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台辦,各區人民政府)
2.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市重點產業發展,將符合條件的總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台資項目納入市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市招商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各區人民政府)
3.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湖北)自貿區及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湖北)武漢產業園建設,不斷提高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自貿辦、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建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口岸辦)、市環保局、市工商局、武漢海關、市台辦)
4.全力保障台資企業用地需求,將其用地納入綠色通道,市級審查時間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放寬台資大項目配套廠商進駐各類園區的投資強度、稅收貢獻等指標限制。(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
5.支持台資在漢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
6.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漢可以獨資形式或者與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營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7.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收購股權等方式參與經批准的武漢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各區人民政府)
8.支持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
9.鼓勵漢台企業開展合資合作,台資企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合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10.鼓勵台資企業擴大在我市投資,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我市鼓勵類項目,符合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1.支持台灣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在漢設立分支機構,台資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可進入我市技術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12.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台資金融機構享受註冊資本(營運資金)獎勵、購(租)辦公用房補貼、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收入補貼等支持政策。鼓勵國有企業在台資銀行開設相對固定賬戶。各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台資銀行的賬戶開立、項目融資等工作應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支持台資銀行納入擔保互助平台企業目錄。(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各區人民政府)
13.推動漢台兩地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地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市發改委、市金融局)
14.支持我市優質台資企業上市或掛牌,企業註冊所在地政府按相關政策給予財政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各區人民政府)
15.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漢清算機構及武漢非銀行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局、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
16.台資企業可以納入我市各級擔保機構和市重大產業基金的支持範圍。(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發改委)
17.對武漢經濟作出較大貢獻的台灣籍企業高管,比照引進人才政策給予適當獎勵。支持優秀中青年台灣籍高管申報湖北省“123”企業家培育專項計畫。(責任單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台辦、各區人民政府)
二、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
18.在漢註冊台資農業企業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省、市農業支持優惠政策。相關區在用地、政策、資金及服務方面加大對國家級台灣農民創業園及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支持,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區辦市助”,推動園區提檔升級。(責任單位:市農委、各區人民政府)
19.支持台資企業平等參與我市政府採購活動。(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20.支持台資製造業企業同等享受我市“零土地”技術改造相關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市城建委、市園林局、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稅務局)
21.台資企業利用存量地建設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可實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
22.支持台資企業利用工業廠房轉型興辦文化產業,並享受我市支持加快文化產業創新發展政策。(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經信委、市國土規劃局)
三、推進台智台青聚漢工程
23.支持台灣高層次人才申請國家、省、市、區各類人才支持計畫,與大陸同類人員同等享受相關政策和服務。(責任單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各區人民政府)
24.鼓勵台灣高層次人才來漢註冊成立輕資產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助保貸”“增信貸”等金融服務及其他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等)
25.支持台灣青年參與我市“百萬大學生留漢創業就業工程”,同等享受我市支持大學生留漢創業就業的相關政策。(責任單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台辦)
26.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吸引台資銀行、台資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支持中小微台資企業發展和台灣青年創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台辦)
27.鼓勵台灣同胞經考試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後,在我市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
28.在我市就業的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可按規定申報職稱。台灣同胞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作為其職稱評審的依據。支持市屬高校聘用台灣教師並納入事業編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編辦)
29.在台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台灣教師可以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武漢幼稚園和普通高中從事音樂、體育、美術等學科教學工作。(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四、密切漢台文化合作
30.支持台灣同胞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台辦、市文化局)
31.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新漢台教育交流合作,拓展漢台各類學校對口合作交流渠道。(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台辦)
32.支持兩地媒體在節目製作、記者互訪、新媒體運用等方面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合作關係。支持台灣高校新聞傳媒專業學生來漢實習就業。(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台辦、市文化局)
33.台資企業在漢開辦職業院校同等享受我市對民辦職業教育支持政策。鼓勵台資優質職業院校與武漢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台辦、市財政局)
34.對在我市註冊的台資影視或電視劇製作機構、動漫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我市文化產業扶持政策。支持台灣文創企業參與我市文創園區(街區)建設,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市、區有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各區人民政府)
35.鼓勵台灣青少年來漢開展研學旅行,參加“楚才杯”“魅力江城隨手拍”“行讀三國”等各類夏令營及台灣青年創新創業大賽等青少年交流活動,按相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台辦、市財政局)
36.支持我市國家級海峽兩岸交流基地開展多樣化、多層次對台交流活動,給予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台辦、市文化局、市財政局)
五、應享盡享同城待遇
37.鼓勵台灣同胞在漢報名參加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台辦等)
38.在漢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武漢市突出貢獻民營企業家”、“優秀民營企業家”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經信委、市工商聯)
39.在武漢居住一年以上的台灣同胞可依照規定程式列席、旁聽市、區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市委統戰部、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市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
40.符合國家和省就業政策在漢就業的台灣同胞,可以參加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在我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台灣學生可以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台灣同胞在漢居住期間可以個人身份辦理住房公積金。台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支取。(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41.在漢工作、學習的台灣同胞在武漢限購區域內可以購買一套商品房,在首付比例、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享受武漢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42.完善台灣同胞定點醫院服務機制,台灣同胞在漢就醫享受導診、導醫“一站式”服務和急診、急救“綠色通道”。(責任單位:市衛計委)
43.各級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並為就診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證明檔案,在漢台灣同胞的子女享有武漢居民同等預防接種服務。(責任單位:市衛計委)
44.在漢居住和就業的台灣同胞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由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統籌就近安排。台灣學生在漢中考,可加5分參加錄取。隨父母從外地遷來本市居住的台籍學生,由教育主管部門協調辦理學籍註冊手續。(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45.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落實台灣居民居住證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9個方面便利。(責任單位:市台辦、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衛計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旅遊局、市金融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