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湘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19日對外公布了《關於深化湘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湖南出台了59條惠台政策措施,明確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湘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南居民同等待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深化湘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湘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南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拓寬投資領域,提升湘台經貿合作水平
1.支持台資企業在湘以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在湘台資企業,尤其是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企業做強做大。(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3.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4.在湘台資企業與湖南企業享有同等用地政策。對符合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台資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5.台資企業可採取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取得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且符合第4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工業生產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優先納入我省重大產業項目庫,給予用地計畫指標保障。對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台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7.支持在湘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將其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納入我省“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庫。(責任單位:省發改委)
8.為台灣地區商品出口歐亞大陸提供過境通關便利,支持台灣地區商品通過中歐班列經我省過境運輸出口。(責任單位:省商務廳、長沙海關)
9.對台灣工業園及園區內重點企業申報國家和我省有關扶持資金、試點示範項目,給予重點傾斜。(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台辦)
10.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湘參與鄉村振興建設,發展民俗民宿、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產業,享有同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農委、省旅發委)
11.台資農業企業在湘購置農機、申報產業化龍頭企業,享有同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農委)
12.台資林業企業在湘參與油茶、竹木、森林旅遊與康養、林下經濟等林業產業建設,可依規申報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現代林業特色產業園、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森林康養示範基地等項目,同等享有林業產業建設、林業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13.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為在湘台資企業提供中小微、“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發生的代償,按相關政策給予代償補償。(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14.支持在湘台資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湖南證監局)
15.支持台灣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湘設立總部和機構。在湘新設立的台資金融機構,省級財政予以一次性開辦費獎勵。支持在湘台資銀行在獲得許可和授權的前提下,開展人民幣業務、債券承銷、衍生品交易。(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湖南銀監局)
16.鼓勵台資銀行與湖南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等為我省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為在湘台灣同胞、中小微台資企業提供金融服務;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為符合資質的在湘台資企業提供收單服務及電子支付服務。(責任單位:湖南銀監局、湖南保監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17.支持台灣徵信機構按規定在湘開展業務,為兩岸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二、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運用
18.台資企業參與製造強省行動計畫,享有我省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台資企業參與製造強省12大重點產業和20個工業新興優勢產業鏈等領域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支持台商來湘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對在湘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區域總部和研發機構,引入核心技術並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符合政策規定的,擇優給予財政支持。(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19.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湘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省級科技創新計畫項目申報,享有同等政策。受聘於在湘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省級科技創新計畫項目負責人申報,享有我省科研人員同等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20.鼓勵引進台灣地區的人才創新團隊,在長株潭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給予頂尖人才創新團隊最高1億元、傑出人才創新團隊最高3000萬元支持,用於科技攻關和科研平台建設。對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優秀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建設實驗室和生產線,按項目總支出的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為創新人才分檔提供科研經費、補貼、獎勵等支持,對頂尖人才給予最高1000萬元科研經費、最高300萬元生活補助。(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
21.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湘轉化,可參照執行我省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產業化投資額度超過3000萬元的,在投資額的10%以內擇優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對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目錄下企業計畫投資額度5000萬元以上的新上重大技改項目,按規定和程式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對符合《湖南工業新興優勢產業鏈行動計畫》方向、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的重大產業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
22.符合條件的在湘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設在我省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稅務局)
三、提高服務質量,暢通就業創業發展渠道
23.幫助和支持台資企業在湘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孵化平台,同等享有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創新計畫補助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4.支持台灣同胞在湘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旅發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監局)
25.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畫”和我省“百人計畫”。台灣同胞來湘就業創業,符合我省人才引進條件的,享有同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台辦)
26.在湘台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基金項目。鼓勵在湘工作的台灣同胞申報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湖南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湖南省文化藝術基金等省級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社科聯)
27.在湘台灣同胞可參評中華慈善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評獎項目;可參與我省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湖南青年五四獎章、湖南省技術能手、湖湘青年英才等評選。(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
28.在湘台灣同胞可以申報湖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湖南省自然科學獎、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含創新團隊獎)、湖南省專利獎、湖南省“五個一工程”獎、湖南文學藝術獎等獎項。(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科技廳、省文化廳、省知識產權局、省社科聯)
29.支持在湘工作的台灣同胞參與湖南省優秀社會科學專家、湖南省優秀青年社會科學專家、湖南省專業特色智庫專家評選。支持在湘台資企業和在湘定居的台灣同胞加入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科聯、省民政廳、省科技廳)
30.鼓勵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組織參與我省脫貧攻堅、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台辦)
31.鼓勵有資質的台灣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在我省創辦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32.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按有關規定在湘申請認定醫師資格和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與大陸醫師同等享有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政策。(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33.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在湘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
34.鼓勵台灣教師到我省高校任教,按規定為其辦理台港澳人員工作許可。來自台灣地區的教師,在聘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學術成果認定等方面享有我省教師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35.推進招聘網站系統升級,支持台灣同胞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註冊登錄。(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6.支持台灣青年自主應聘或受僱到我省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與大陸同類人員同等享有公平競爭權。(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台辦)
四、深化交流合作,促進湘台文化融合發展
37.鼓勵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民間文物單位參與我省文物研究與傳承重點發展項目。支持具備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專業機構申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台辦)
38.鼓勵支持台灣文化企業進駐中國(長沙)馬欄山視頻文創產業園。(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長沙市人民政府
39.推薦湘台文化交流項目申請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我省舉辦、承辦的各類文化活動。對在湘舉辦的涉台營業性演出,做好審批服務。(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台辦)
40.支持台灣文化科研機構、團體和我省有關機構合作開展湖湘文化、中醫藥文化、炎帝神農文化、芷江和平文化、少數民族文化等研究。(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教育廳、省台辦)
41.鼓勵台灣教育文化科研機構與我省高校智庫、社科基地等機構合作,開展學術交流,申報項目經費具有同等資格。(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教育廳、省台辦)
42.深化湘台媒體交流,支持在節目製作、新媒體運用等方面開展合作。(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台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3.台灣同胞參與我省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支持我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4.支持湘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協助湘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的相關手續辦理,並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5.優先進行擬進口經營的台灣圖書目錄審查備案,為台灣圖書從我省口岸進口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長沙海關)
46.支持台灣地區從事湘台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台辦)
47.台灣同胞和台灣高校、民間機構可參與我省大型文化工程項目、惠民文化項目、民間文化交流活動和學術研究。支持台灣文化團體和知名人士來湘舉辦書畫展、筆會交流、炎帝陵舜帝陵祭祀祭祖、芷江和平文化之旅等活動。(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教育廳、省台辦)
48.支持開展湘台文化產業交流和貿易活動,搭建湘台文化貿易平台。充分發揮湖湘文化特色和優勢,順應台灣同胞文化生活需求,推動湘版圖書、戲劇、影視等文化產品走進台灣,惠及台灣同胞。(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台辦、省商務廳)
五、最佳化學習生活環境,攜手台胞共享幸福湖南
49.常住我省的台灣同胞子女到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就讀,享有當地學生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0.鼓勵台灣學生到我省高校就讀,在招生錄取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在學費、獎學金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台灣學生較集中的高校,設立台灣大學生助學金專門賬戶,幫助家庭條件困難的台灣學生完成學業。(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1.支持台灣青少年來湘見習、研學,參加夏令營及青少年學習交流活動,落實來湘實習生實習補助相關政策。(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旅發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台辦)
52.在我省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
53.設立台灣同胞權益保障、聯繫服務視窗,開設服務熱線及平台,為台灣同胞來湘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台辦、省發改委、省委網信辦)
54.台灣同胞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可在我省旅館登記住宿;可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工具;可在我省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生育服務登記;可在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場館享有本地居民同等服務。(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衛生計生委、省體育局)
55.對在湘生活的台灣老年同胞,憑老年人優待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可與我省老年居民同等享有公園、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旅遊景區、海峽兩岸交流基地等優惠待遇。(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發委、省體育局、省台辦)
56.對長期在湘居住、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台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給予臨時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57.對來湘就業創業的台灣青年,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58.在湘居住並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根據相關購房政策可以購買商品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存繳使用等方面,享有我省居民同等待遇;可參加社會保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離湘時,經個人申請,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或提取。(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9.在湘居住並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享有與我省居民同等就醫待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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