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台發〔2018〕1號)精神,為促進豫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同台灣同胞分享我省發展機遇,持續推動豫台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向寬領域、深層次發展,逐步為台灣同胞嬸肯在豫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與我省企業、居民同等待遇,增進同胞親情福祉,進一步促進豫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二、具體措施
(一)積極推動豫台經貿合作交流。
1.支持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從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參與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原城市群等國家戰略平台建設,加快融入我省四條“絲綢之路”建設,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
2.支持台灣電子信息、金融、生物醫藥、現代物流、現代農業等優勢產業向我省茅榜殃轉移,享受鼓勵類投資優惠政策;持續辦好兩岸智慧型裝備製造鄭州論壇,支持高端裝備、數控工具機、機器人、智慧型製造領域合作項目落戶我省,設立省級1億元兩岸智霉愚拘能裝備產業基金;加大對我省26個台商投資園區的扶持力度,支持建設專題性台商投資園區。
3.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河南行動綱要》適用我省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商在我省投資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領域,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的台資企業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
4.註冊地在我省的台資企業,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按規定享受延長虧損結轉年限相關政策。在我省的台資企業研發機構,採購大陸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研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在豫台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創業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5.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省從事科技、文化創意等研發活動。鼓勵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我省轉化,我省未上市的台資企訂項企業申請省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項目,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
6.支持台資企業牽頭組建國家級創新平台和省級創新平台,幫助其申報“全國創新爭先獎”“質量之光”“河南省創新爭先獎”等稱號,經認定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依託台資企業新獲批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重大創新研發平台載體,省財政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在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新獲批的國家級創新平台載體,省財政一次性拒奔汽妹獎勵500萬元。對依託台資企和擔碑您業新獲批的省級創新研發平台,省財政補助研發費用限額提高至200萬元。
7.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我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申報國家和我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享受與我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在我省工作的台灣科研人員,可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負責人,享受與我省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8.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保護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台資企業在我省申請專利資助、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申報省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
9.鼓勵台資企業在我省建設或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補。台灣創投基金企業可參與我省創業項目輔導、孵化工作。
10.台資企業在我省可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可通過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我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我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
11.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
12.台資企業可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改革。
13.在豫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豫製造業台資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對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改造開發範圍和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糠厚妹與當地企業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14. 鼓勵註冊地在我省的台資企業根據發展需求,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15.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省重點龍頭企業。註冊地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在我省的台資農業企業,享受與我省農業企業同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可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16.鼓勵台資企業、關聯企業入駐我省台灣農民創業園區,享受生產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契約優先續租等政策。
17.鼓勵台灣現代農業企業和技術管理人員參與我省特色民宿、休閒農業、特色小鎮、鄉村旅遊開發建設。
18.鼓勵台資企業積極參加中國(河南)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中國(駐馬店)農產品加工業投資貿易洽談會、中國(漯河)食品博覽會等活動,不斷拓寬交流、展示渠道。
19.註冊地或主要經營資產在我省的台資企業投資涉林產業,可享受與我省林業企業同等政策和優惠措施。
20.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在豫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21.台灣金融機構落戶我省享受與大陸金融機構同等金融招商優惠政策。統籌運用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對在我省新設立的台資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照規定給予一定金額的獎補。
22.台灣徵信機構可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23.在我省設立的台資銀行可利用本地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可備案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為客戶提供跨境貿易結算和投融資等服務;可獲取金融市場業務資質,提升投融資能力。金融機構可為我省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和融資擔保服務。台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構可在我省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
24.支持台資企業在大陸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享受扶持企業上市有關政策,可給予適當財政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發行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25.簡化台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最佳化審批流程,實施“多證合一”,簡化住所登記,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實現“一網通辦”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
26.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作為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27.台灣投資者從我省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按規定可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稅款。
28.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台灣投資者可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與我省公立醫院在許可準入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9.在台灣地區註冊的建築業企業可在我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相關建築活動,享受與我省建築業企業同等待遇。
30.鼓勵台灣同胞在我省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在我省設區的市註冊登記時,除從事特許經營外,無需經過外資審批,根據規定可直接進行登記。
31.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省舉辦高端養老機構。台灣同胞在我省投資養老服務業,享受與我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同等待遇。
32.加強豫台兩地海關等口岸部門在食品農產品安全、進口消費品安全防範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信息互換、執法互助工作機制,推動實現檢驗檢測結果互認。
33.支持台灣同胞依法在我省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與我省同業開展質量、標準、認證等方面合作。
(二)深化豫台文化交流。
34.支持台灣同胞參與華夏歷史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以及在我省舉辦的各類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交流活動。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我省特色文化節慶活動。
35.台灣同胞可參與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選活動和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支持豫台文化企業共同開展文化產品展示、展銷活動。
3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繼續擴大“黃帝故里拜祖大典”“河南省兩岸青年交流月”等活動的影響力,對台灣地區參加活動的機構、組織給予優先支持。鼓勵台灣同胞來豫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應提供便利服務。
37.支持豫台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民間文化團體和個人,開展姓氏、民俗、武術、戲曲、書畫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套用。
38.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台灣圖書可優先辦理進口圖書備案申請。
39.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台灣人士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我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受數量限制。放寬豫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三)為台灣同胞在豫實習、就業、創業提供便利條件。
40.在我省就業的台灣同胞可申報我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使用台胞證或居住證註冊科技計畫項目賬號。
41.鼓勵豫台兩地高等學校建立交流機制,開展學術研究、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活動。
42.鼓勵台灣高等學校教師到我省任教,結合任職學校實際,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43.鼓勵台灣青年到我省高等學校就學,享受與我省在校大學生同等待遇。
44.台灣各類人才來豫就業、創業享受我省關於人才引進、培養和服務保障的各項政策待遇。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每年為台灣同胞來豫就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崗位。
45.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名校英才入豫計畫”“海外引智計畫”。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豫就業,在職稱評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46.我省企事業單位可為台灣同胞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持台灣同胞來豫創業、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7.台灣同胞可在我省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48.通過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的台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在我省申請執業註冊。
49.在我省註冊的台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機構。在台灣獲取教師資格證的台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稚園、中國小從事音樂、體育、美術等教學工作。
5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台灣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可在我省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
51.可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涉台商事案件調解員,調解協定經法院審查認定後,具有法律效力。省法院可在立案前或審理中,委託省台辦調解涉台商事糾紛。我省仲裁機構可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52.支持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同胞依法在我省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執業,代理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涉台民商事案件。
(四)方便台灣同胞在豫學習、生活。
53.台灣同胞子女在我省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設區的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台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台灣管理人員憑《台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我省普通高中照顧10分錄取。
54.在豫學習、工作的台灣同胞可購買自住商品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當地公共租賃住房。
55.在豫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社會保險,與我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政策規定及時進行參保登記、核定繳費基數、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台灣同胞離開大陸時,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存儲額。
56.在豫台灣同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57.在豫台灣同胞與我省居民享受同等醫療服務待遇。各級醫療機構為台灣同胞回台報銷醫藥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58.在豫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五四”青年獎章等榮譽稱號評選。鼓勵在豫工作的台灣高技能人才參加“中原大工匠”“中原技能大師”“河南省技術能手”等評選。積極協助在豫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
59.台灣同胞持台胞證或居住證,可在我省依法設立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營地等登記住宿,可在我省申請辦理初次或增駕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註冊等業務。
60.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我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社團、行業協會,參與我省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
8.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保護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台資企業在我省申請專利資助、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申報省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
9.鼓勵台資企業在我省建設或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補。台灣創投基金企業可參與我省創業項目輔導、孵化工作。
10.台資企業在我省可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可通過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我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我省百城建設提質工程。
11.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
12.台資企業可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改革。
13.在豫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豫製造業台資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對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改造開發範圍和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14. 鼓勵註冊地在我省的台資企業根據發展需求,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15.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省重點龍頭企業。註冊地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在我省的台資農業企業,享受與我省農業企業同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可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16.鼓勵台資企業、關聯企業入駐我省台灣農民創業園區,享受生產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契約優先續租等政策。
17.鼓勵台灣現代農業企業和技術管理人員參與我省特色民宿、休閒農業、特色小鎮、鄉村旅遊開發建設。
18.鼓勵台資企業積極參加中國(河南)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中國(駐馬店)農產品加工業投資貿易洽談會、中國(漯河)食品博覽會等活動,不斷拓寬交流、展示渠道。
19.註冊地或主要經營資產在我省的台資企業投資涉林產業,可享受與我省林業企業同等政策和優惠措施。
20.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在豫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21.台灣金融機構落戶我省享受與大陸金融機構同等金融招商優惠政策。統籌運用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對在我省新設立的台資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照規定給予一定金額的獎補。
22.台灣徵信機構可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23.在我省設立的台資銀行可利用本地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可備案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為客戶提供跨境貿易結算和投融資等服務;可獲取金融市場業務資質,提升投融資能力。金融機構可為我省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和融資擔保服務。台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構可在我省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
24.支持台資企業在大陸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享受扶持企業上市有關政策,可給予適當財政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發行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25.簡化台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最佳化審批流程,實施“多證合一”,簡化住所登記,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實現“一網通辦”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
26.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台胞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作為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27.台灣投資者從我省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按規定可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稅款。
28.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台灣投資者可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與我省公立醫院在許可準入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9.在台灣地區註冊的建築業企業可在我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相關建築活動,享受與我省建築業企業同等待遇。
30.鼓勵台灣同胞在我省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在我省設區的市註冊登記時,除從事特許經營外,無需經過外資審批,根據規定可直接進行登記。
31.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省舉辦高端養老機構。台灣同胞在我省投資養老服務業,享受與我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同等待遇。
32.加強豫台兩地海關等口岸部門在食品農產品安全、進口消費品安全防範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信息互換、執法互助工作機制,推動實現檢驗檢測結果互認。
33.支持台灣同胞依法在我省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與我省同業開展質量、標準、認證等方面合作。
(二)深化豫台文化交流。
34.支持台灣同胞參與華夏歷史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以及在我省舉辦的各類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交流活動。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我省特色文化節慶活動。
35.台灣同胞可參與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選活動和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支持豫台文化企業共同開展文化產品展示、展銷活動。
36.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繼續擴大“黃帝故里拜祖大典”“河南省兩岸青年交流月”等活動的影響力,對台灣地區參加活動的機構、組織給予優先支持。鼓勵台灣同胞來豫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應提供便利服務。
37.支持豫台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民間文化團體和個人,開展姓氏、民俗、武術、戲曲、書畫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套用。
38.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台灣圖書可優先辦理進口圖書備案申請。
39.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台灣人士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我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受數量限制。放寬豫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三)為台灣同胞在豫實習、就業、創業提供便利條件。
40.在我省就業的台灣同胞可申報我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使用台胞證或居住證註冊科技計畫項目賬號。
41.鼓勵豫台兩地高等學校建立交流機制,開展學術研究、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活動。
42.鼓勵台灣高等學校教師到我省任教,結合任職學校實際,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43.鼓勵台灣青年到我省高等學校就學,享受與我省在校大學生同等待遇。
44.台灣各類人才來豫就業、創業享受我省關於人才引進、培養和服務保障的各項政策待遇。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每年為台灣同胞來豫就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崗位。
45.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名校英才入豫計畫”“海外引智計畫”。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豫就業,在職稱評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46.我省企事業單位可為台灣同胞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持台灣同胞來豫創業、就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7.台灣同胞可在我省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48.通過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的台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在我省申請執業註冊。
49.在我省註冊的台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機構。在台灣獲取教師資格證的台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稚園、中國小從事音樂、體育、美術等教學工作。
5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台灣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可在我省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
51.可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涉台商事案件調解員,調解協定經法院審查認定後,具有法律效力。省法院可在立案前或審理中,委託省台辦調解涉台商事糾紛。我省仲裁機構可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52.支持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同胞依法在我省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執業,代理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涉台民商事案件。
(四)方便台灣同胞在豫學習、生活。
53.台灣同胞子女在我省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設區的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台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台灣管理人員憑《台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我省普通高中照顧10分錄取。
54.在豫學習、工作的台灣同胞可購買自住商品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當地公共租賃住房。
55.在豫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社會保險,與我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政策規定及時進行參保登記、核定繳費基數、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台灣同胞離開大陸時,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存儲額。
56.在豫台灣同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57.在豫台灣同胞與我省居民享受同等醫療服務待遇。各級醫療機構為台灣同胞回台報銷醫藥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58.在豫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五四”青年獎章等榮譽稱號評選。鼓勵在豫工作的台灣高技能人才參加“中原大工匠”“中原技能大師”“河南省技術能手”等評選。積極協助在豫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