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桂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廣西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廣西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與廣西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桂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廣西實際,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廣西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廣西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與廣西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桂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廣西實際,制定若棵協組台乾措施如下。
一、推動台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與廣西企業同等待遇
1.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珠江—西江經濟帶、桂林國際旅遊勝地、廣西鄉村振興、廣西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區和廣西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建設。鼓勵台灣地區企業在廣西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研發中心、設計中心、運營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等,並同等享受廣西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簽霉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工商局、質監局、金融辦、扶貧辦、廣西博覽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
2.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發展計畫、“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和廣西系列經濟發展計畫,在廣西投資高端製造、智悼抹擊能製造、綠色製造、加工貿易、冷鏈物流、休閒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會展服務等重點領域產業,相應享有與廣西企業同等支持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工盛獄習商局、質監局、扶貧辦、廣西博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3.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廣西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在考察、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協調和輔導。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項目納入廣西“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並優先向國家“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推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工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4.支持在廣西中越跨境勞務合作試點範圍悼重道說內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廣西中越跨境勞務合作政策。(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北部灣辦)
5.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參與中國—東協博覽會、中國—東協商務與投資峰會,進行會展籌備、商品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合作及展會鏈延伸投資。(廣西博覽局、廣西貿促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
6.鼓勵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支持廣西農業發展。
(1)台資農業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廣西農機購置補貼
(2)台資農業企業可申報廣西各級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和國家級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3)台資企業農業項目中符合設施農用地範圍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用地,按照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管理,實行縣級備案制。
(4)對進入廣西農產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的台資企業給予相應支持。
(5)台資企業在廣西農業項目中進行直接投資、股權投資、農業保險、產業鏈延伸等方面同等適用廣西有關惠農政策。
(6)支持引進台灣大型農業項目,合作培育精緻農業、生態農業,促進桂台農業合作高端化。
(7)支持在廣西建設兩岸農業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和兩岸農業技術引進示範交流基地。
(自治區農業廳、商務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扶貧辦、農機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7.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鼓勵台資企業、機構法人進行創新產品研探再諒發、科研項目申報和團隊人才培養等。
(1)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培育、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參與國家首台(套)產品的評定,享受國家對首台(套)創新產品的相關扶持政策,促進台資企業首台(套)產品研發和示範套用。
(3)廣西台資企業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科技領域的重大研發類項目,按照規定適用專項資金政策。
(4)台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廣西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廣西科研機構、高妹剃乃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
(5)受聘於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廣西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6)桂台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可合作設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7)台資企業在廣西設立研發平台,符合《廣西加快科技創新平台和載體建設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相關部門評審時擇優對套用基礎研究類、套用開發類和高端智庫類創新研發平台分別給予不低於800萬、1000萬和800萬元的項目資助。對獲認定的國家級創新研發平台給予一次性獎勵補助1000萬元。
(自治區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北部灣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8.支持廣西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申請、運用、保護和管理。
(1)鼓勵廣西台資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聯盟、專利池,開展智慧財產權合作。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3)支持廣西台資企業申請地理標誌商標。
(4)鼓勵台資企業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5)支持台資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進入廣西技術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6)支持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廣西轉化,參照執行相關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廳、工商局等)
9.幫助和支持台資企業依法享受與廣西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1)設在廣西且符合免稅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2)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3)符合西部大開發戰略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促進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及加快珠江—西江經濟帶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自治區科技廳、北部灣辦)
10.維護台資企業在廣西土地市場的平等主體待遇,保障台資企業投資項目用地供應。
(1)台資企業投資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於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
(2)台資企業投資公共碼頭項目以及港口、倉儲物流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70%執行。
(3)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台資企業投資工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
(4)台資投資建設項目按上述(1)、(2)、(3)款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5)允許在出讓契約中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於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繳納,一年內全部繳清,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
(6)鼓勵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台資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經批准的原工業用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11.支持台資企業依法參與廣西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廣西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獲得合法權益。
(2)改制企業可依法使用原國有企業以劃撥、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3)改制後的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4)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優惠政策。
(自治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工商局)
12.支持台資企業在廣西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廣西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工商局)
13.支持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廣西各級政府採購活動。(自治區財政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廣西分公司及廣西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拓展網際網路業務品種。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廣西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辦卡開戶、電子支付、融資等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15.支持廣西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與台灣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合作,為桂台兩地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台辦、財政廳、商務廳)
16.支持台資銀行通過廣西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台資銀行可在廣西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分局)、廣西銀監局〕
17.加快台資企業項目建設,落實“五個簡化”、“五個最佳化”措施。
(1)進一步簡化台資企業項目投資許可、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其他事項。
(2)對於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最佳化重大項目投資許可、用地報批、施工許可、中介服務和監管激勵。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投資促進局等)
18.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率,推動涉台資企業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簡化辦理環節、最佳化辦理流程、強化部門協同,實現並聯辦理,大幅壓縮辦理時限。
(1)企業開辦手續3個工作日內完成。
(2)不動產登記5個工作日內完成。
(3)園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45個工作日內完成。
(4)其他建設項目施工許可60個工作日內完成。
(自治區工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
19.加大台資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1)支持台灣銀行、保險、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西設立總部、分支機構,同等享受雲南—廣西沿邊金融改革試驗區政策。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在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
20.降低台資企業建設生產經營成本。
(1)全面落實工商用電同價措施。
(2)支持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交易降低用電成本,按需量計費的大工業電力用戶的基本電費按照實際需量收取。
(3)鼓勵供氣企業採取直供方式對工業企業供氣。
(4)嚴禁供水、供氣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
(5)取消用水報裝過程中的收費(或預收費)環節,改為施工驗收後結算方式。
(6)供電供水供氣企業要進一步明確收費標準,切實降低用戶報裝工程費用。
(自治區物價局等)
21.最佳化台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審批手續。
(1)簡化台資企業申請設立程式,實施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單一視窗、單一表格”受理制度。
(2)簡化從事連鎖經營的台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審核和台資企業中自然人股東身份認證材料,對需要開具合規證明的台資企業實行網上申請、網上下載。
(自治區工商局)
2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台資重點企業,新開發就業崗位並與新增就業人員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按其為新增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相應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3.廣西制定產業、行業地方標準時,可吸收台灣地區標準內容,台灣地區標準高於大陸標準的,可經轉化後直接採用。(自治區商務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促進台灣同胞學習、創業、就業與廣西居民同等待遇
24.台灣同胞可按規定在廣西參加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進行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參加相關職業培訓。相關考試、考核及培訓的具體事項,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制定。(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旅遊發展委)
25.促進台灣籍醫師在廣西依法執業。
(1)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報名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廣西考生相同。
(2)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
(3)支持通過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廣西申請執業註冊。
(4)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廣西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26.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廣西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廣西證監局)
27.台灣同胞到廣西創業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補貼等政策。
(1)畢業5年內的台籍高校畢業生來廣西創業,可按規定申請國家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10萬元,期限最高為3年,並按規定享受貼息。
(2)對首次在廣西創辦小微企業,且所創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正常運行1年以上的畢業5年內台籍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補貼期標準為5000元/戶。
(3)成立2年以內的台資企業可申請入駐廣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享受最高1300元/戶/月的場地和水電補貼、2000元/戶的一次性創業補貼、1500元/人—2000元/人的吸納就業困難群體一次性補助;每新招用1名就業人員還可給予1年社保補貼。
(4)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台資小微企業,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1000元/人的帶動就業補貼。
(5)在桂台資企業可申請設立為就業見習基地,對吸納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台資企業,給予以1200元/人/月的就業見習補貼,對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就業見習補貼提高至1500元/人/月。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28.支持廣西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籍高校畢業生提供實習、就業崗位。在廣西就讀的台籍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相關靈活就業政策。對靈活就業後繳供社會保險費的離校1年內未就業台籍高校畢業生,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2/3。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29.將台灣籍高校畢業生納入我區就業創業政策享受範圍,同等享受區內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3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到廣西有關事業單位就業。
(1)台灣同胞取得祖國大陸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符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全區各級政府直屬及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就業。
(2)對在事業單位就業的台灣同胞,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其在人才引進、聘用管理、工資福利、項目申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證申請(國家規定可以申請的種類和專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權益,為其向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編辦、教育廳、文化廳)
31.符合條件的台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或其他台灣人才來廣西工作,可參照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優秀專家評選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八桂學者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特聘專家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實施辦法》和《廣西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畫實施方案》等人才政策。(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2.實施急需緊缺人才優惠住房政策,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對台籍急需緊缺人才給予租金減收或免收優惠,有條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滿5年後可按入住時市場價格購買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台籍急需緊缺人才,可享受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購房補貼,具體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33.全區各級人民政府為台籍急需緊缺人才提供醫療和子女入學便利,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協調定點醫院開闢急需緊缺人才診療“綠色通道”,提供優診醫療服務;台籍急需緊缺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年齡的,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就便優先安排入學。(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
34.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台籍急需緊缺人才,解決重大問題並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經主管部門核定後,可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通過“綠色通道”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35.台灣專家、學者、教師來廣西的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自治區教育廳、科技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廳)
36.支持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畫”、廣西“八桂學者”和“特聘專家”等重大人才項目。具體申報條件和支持方式按照相關人才項目政策的規定執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7.受聘於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籍科研人員可在廣西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具體辦法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文化廳)
三、為台灣同胞來廣西生活發展提供便利
38.完善廣西機場、港口建設,建立便捷的桂台直航運輸體系,增加北部灣港到台灣各港口的班輪航線。(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北部灣辦、廣西機場管理集團)
39.符合來大陸定居申請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在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自治區公安廳)
40.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證信息的銀行、醫院、交通等公共場所服務方面的系統設備進行完善升級,實現台胞證在廣西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41.推動“廣西人才網”等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系統升級,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2.為來廣西創業就業的台灣同胞提供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便利和相關辦證政策諮詢等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3.台籍學生在廣西各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幼稚園、國小由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就近統籌安排就學。(自治區教育廳)
44.支持廣西各地向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提供公共租賃住房。(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5.支持在廣西就業的台灣同胞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1)廣西就業的台灣同胞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廣西當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2)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台灣同胞與廣西當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等權利。
(3)在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4)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台灣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6.在廣西的台灣同胞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我區社會保險參保人同等的保險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7.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廣西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48.長期在廣西生活的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台灣同胞可同等享受低保待遇,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在廣西亡故的,適用與當地居民同等的惠民殯葬政策。(自治區民政廳)
49.台灣同胞參照廣西居民標準,可享受乘坐區、市、縣內公共運輸設施相關優惠。(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50.台灣同胞持台胞證可在廣西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自治區公安廳)
51.台灣同胞憑台胞證可減免廣西指定景點門票,可同等享受廣西當地旅遊景點年卡服務。(自治區旅遊發展委)
52.台灣同胞在廣西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享受和廣西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自治區文化廳、旅遊發展委)
53.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定期為在廣西的台灣同胞提供義務法律諮詢服務,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同等享有向廣西有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治區司法廳、台辦)
54.設立微信公眾號(桂台之聲),發布廣西涉台政策信息。設立聯繫視窗,開通服務熱線,為台灣同胞提供諮詢和緊急救助服務。(自治區台辦)
四、深化桂台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55.支持桂台兩地開展中國傳統文化交流、兩地少數民族文化交流、青少年交流和民間交流等。
(1)支持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
(2)支持在廣西的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
(3)邀請台灣同胞參加廣西“壯族三月三?八桂嘉年華”、龍舟賽活動等廣西舉辦的民俗文體聯誼活動。
(4)鼓勵台灣青少年來廣西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將相關經費按有關規定納入主管部門年度預算中統籌保障。
(5)符合條件的桂台文化項目可申報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6)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自治區台辦、黨委宣傳部、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自治區婦聯、教育廳、財政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新聞出版廣電局、體育局)
56.支持台灣同胞參加國家和廣西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專門獎項和榮譽稱號的評選。
(1)協助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參加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獎項的評選。
(2)支持符合申報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評廣西“八桂慈善獎”、“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
(自治區台辦、總工會、黨委宣傳部、婦聯、文聯、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57.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廣西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
(1)台灣同胞按規定審批後參與廣西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2)廣西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受數量限制。
(3)放寬桂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4)取消收取桂台合拍電影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5)審查通過的桂台合拍劇可以進入黃金時段播出。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58.依法開展台灣圖書的進口初審工作,並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鼓勵台灣地區圖書從廣西口岸進口並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59.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廣西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自治區民政廳、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婦聯、文聯等)
60.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加廣西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
(1)支持在廣西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廣西的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受聘擔任社區及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
(2)鼓勵台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
(3)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台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區服務工作室,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
(自治區民政廳、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婦聯、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廳、扶貧辦等)
61.鼓勵桂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套用。(自治區教育廳、民宗委、文化廳)
62.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廣西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桂台合作學校與廣西企業共同培養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除享受國家資助政策外,用工雙方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分別給予學校每人每年補貼0.1萬元、0.2萬元、0.8萬元、1.2萬元。(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63.支持桂台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構,深化桂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流合作。
(1)對成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全區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和標準由各自確定,所需資金從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
(2)桂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廣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重點企業輸送產業工人,且用工雙方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500元/人—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輸送單位獎勵。(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64.支持台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廣西設立代表機構,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組織等聘請台灣會計師。(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
65.支持台灣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到廣西共建海峽兩岸大健康產業集聚區,共同建設一批專科醫院、培育一批醫療裝備和生物醫藥產業。(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科技廳)
66.支持台灣文藝團體、經紀公司到廣西共建中國—東協影視基地、藝人工作室等。(自治區文化廳、新聞出版廣電局)
67.支持桂台青年組織加強交流合作,開展桂台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參與桂台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共青團廣西區委、自治區台辦)
68.支持桂台教育機構加強交流合作,繼續舉辦桂台高等教育高峰論壇、桂台教師發展高峰論壇、桂台幼兒教育發展論壇等活動,共建桂台合作學校。(自治區教育廳、台辦)
69.支持桂台法律事務交流與合作。
(1)支持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依法在廣西設立代表機構。
(2)鼓勵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依法在廣西設立聯絡點。
(3)鼓勵桂台民間調解組織合作,依法設立民間服務機構,提供調解服務。
(4)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廣西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執行監督員、檢察聯絡員、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等。
(5)鼓勵桂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機制,為相關商事活動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務。
(自治區司法廳、公安廳、檢察院、高級法院、廣西貿促會等)
五、推進廣西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建設
70.自治區及各相關市財政部門將廣西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統籌保障,主要用於合作區宣傳推介、招商引資、考察調研、編制規劃、辦公經費等,在符合條件的前提條件下對合作區基礎設施、城市配套、產業發展等給予支持。(自治區財政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1.鼓勵合作區先行先試,重點支持台資企業參與面向東協的跨境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發展金融、航運、物流、通信、醫療、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業務,建設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和資源配置平台,推動產業園區軟體信息、管理諮詢、數據服務等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可優先享受廣西各項支持政策。合作區各市政府和園區可根據實際在財政、金融、加工貿易、土地、廠房、辦公、人才、物流、勞務、邊貿、政府服務等方面制定更加靈活優惠的配套政策,促進合作區台資企業和台灣人才集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北部灣辦、台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2.積極承接台資產業轉移,鼓勵台灣各類投融資平台、高科技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到合作區投資,重點引進台灣石油化工、人工智慧、電子科技、紡織服裝、生物醫藥、精密儀器、數控工具機、醫療器械、休閒農業、港航物流、大健康、“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等產業。(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商務廳、北部灣辦、台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3.適時推動按市場化方式設立台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與合作區各市、金融機構、台資企業合作,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台資企業在合作區的產業項目。發揮股權投資優勢,支持合作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平台建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4.大力支持合作區邊境落地加工。
(1)支持與指導合作區各市政府依託現有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工業園區,建設互市商品加工園區或邊貿扶貧產業園,引進加工企業落地產業園,帶動貧困邊民就業。對進入園區的台資企業視為本地企業,同等給予土地、稅收、生活配套等優惠政策。
(2) 指導合作區各市政府在加大資金扶持、簡化項目審批、保障土地供應、用電用水廠房補助等方面對加工企業給予優惠和扶持。
(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5.大力支持合作區加工貿易產業發展。落戶合作區的加工貿易台資企業可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同等享受以下產業扶持政策:
(1)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其投資項目列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除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享受14%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
(3)暫停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4)爭取實行加工貿易內銷貨物選擇性徵稅試點。
(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6.合作區產業項目用地由自治區統籌保障,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合作區內各類產業用地均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7.組織落實廣西與越南簽訂的跨境勞務合作協定,建立完善合作區跨境勞務合作機制,支持合作區內台資企業享受廣西中越跨境勞務合作政策。(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8.大力支持合作區開展招商引資。
(1)對符合自治區有關招商引資規定的園區內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業主,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資本金分批註入的,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不超過1000萬人民幣。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進行安排,具體為:對選址在設區市本級的招商引資項目,自治區與設區市財政按照4∶6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對選址在設區市所屬縣(市)的招商引資項目,由自治區與項目所在縣(市)財政按照6∶4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獎勵申領程式按照廣西招商引資相關激勵辦法執行。
(2)對參與合作區招商引資的台灣商協會、台胞組織機構和台胞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以資鼓勵,具體辦法由各相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與實施。
(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台辦、財政廳、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六、附則
79.以上政策措施與自治區現行其他政策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
80.以上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期限內,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進入廣西農產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的台資企業給予相應支持。
(5)台資企業在廣西農業項目中進行直接投資、股權投資、農業保險、產業鏈延伸等方面同等適用廣西有關惠農政策。
(6)支持引進台灣大型農業項目,合作培育精緻農業、生態農業,促進桂台農業合作高端化。
(7)支持在廣西建設兩岸農業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和兩岸農業技術引進示範交流基地。
(自治區農業廳、商務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北部灣辦、投資促進局、扶貧辦、農機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7.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鼓勵台資企業、機構法人進行創新產品研發、科研項目申報和團隊人才培養等。
(1)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培育、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參與國家首台(套)產品的評定,享受國家對首台(套)創新產品的相關扶持政策,促進台資企業首台(套)產品研發和示範套用。
(3)廣西台資企業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科技領域的重大研發類項目,按照規定適用專項資金政策。
(4)台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廣西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廣西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
(5)受聘於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廣西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6)桂台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可合作設立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7)台資企業在廣西設立研發平台,符合《廣西加快科技創新平台和載體建設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相關部門評審時擇優對套用基礎研究類、套用開發類和高端智庫類創新研發平台分別給予不低於800萬、1000萬和800萬元的項目資助。對獲認定的國家級創新研發平台給予一次性獎勵補助1000萬元。
(自治區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北部灣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8.支持廣西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申請、運用、保護和管理。
(1)鼓勵廣西台資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聯盟、專利池,開展智慧財產權合作。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3)支持廣西台資企業申請地理標誌商標。
(4)鼓勵台資企業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5)支持台資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進入廣西技術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6)支持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廣西轉化,參照執行相關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廳、工商局等)
9.幫助和支持台資企業依法享受與廣西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1)設在廣西且符合免稅條件的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2)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3)符合西部大開發戰略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符合促進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及加快珠江—西江經濟帶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自治區科技廳、北部灣辦)
10.維護台資企業在廣西土地市場的平等主體待遇,保障台資企業投資項目用地供應。
(1)台資企業投資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於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
(2)台資企業投資公共碼頭項目以及港口、倉儲物流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70%執行。
(3)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台資企業投資工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
(4)台資投資建設項目按上述(1)、(2)、(3)款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5)允許在出讓契約中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於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繳納,一年內全部繳清,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
(6)鼓勵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台資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經批准的原工業用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11.支持台資企業依法參與廣西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廣西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獲得合法權益。
(2)改制企業可依法使用原國有企業以劃撥、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3)改制後的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4)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優惠政策。
(自治區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工商局)
12.支持台資企業在廣西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廣西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工商局)
13.支持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廣西各級政府採購活動。(自治區財政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廣西分公司及廣西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拓展網際網路業務品種。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廣西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辦卡開戶、電子支付、融資等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15.支持廣西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與台灣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合作,為桂台兩地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台辦、財政廳、商務廳)
16.支持台資銀行通過廣西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台資銀行可在廣西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分局)、廣西銀監局〕
17.加快台資企業項目建設,落實“五個簡化”、“五個最佳化”措施。
(1)進一步簡化台資企業項目投資許可、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其他事項。
(2)對於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最佳化重大項目投資許可、用地報批、施工許可、中介服務和監管激勵。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投資促進局等)
18.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率,推動涉台資企業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簡化辦理環節、最佳化辦理流程、強化部門協同,實現並聯辦理,大幅壓縮辦理時限。
(1)企業開辦手續3個工作日內完成。
(2)不動產登記5個工作日內完成。
(3)園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45個工作日內完成。
(4)其他建設項目施工許可60個工作日內完成。
(自治區工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
19.加大台資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1)支持台灣銀行、保險、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廣西設立總部、分支機構,同等享受雲南—廣西沿邊金融改革試驗區政策。
(2)支持廣西台資企業在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監局、廣西證監局、廣西保監局)
20.降低台資企業建設生產經營成本。
(1)全面落實工商用電同價措施。
(2)支持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交易降低用電成本,按需量計費的大工業電力用戶的基本電費按照實際需量收取。
(3)鼓勵供氣企業採取直供方式對工業企業供氣。
(4)嚴禁供水、供氣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
(5)取消用水報裝過程中的收費(或預收費)環節,改為施工驗收後結算方式。
(6)供電供水供氣企業要進一步明確收費標準,切實降低用戶報裝工程費用。
(自治區物價局等)
21.最佳化台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審批手續。
(1)簡化台資企業申請設立程式,實施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單一視窗、單一表格”受理制度。
(2)簡化從事連鎖經營的台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審核和台資企業中自然人股東身份認證材料,對需要開具合規證明的台資企業實行網上申請、網上下載。
(自治區工商局)
2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台資重點企業,新開發就業崗位並與新增就業人員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按其為新增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相應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3.廣西制定產業、行業地方標準時,可吸收台灣地區標準內容,台灣地區標準高於大陸標準的,可經轉化後直接採用。(自治區商務廳、衛生計生委、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促進台灣同胞學習、創業、就業與廣西居民同等待遇
24.台灣同胞可按規定在廣西參加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進行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參加相關職業培訓。相關考試、考核及培訓的具體事項,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制定。(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旅遊發展委)
25.促進台灣籍醫師在廣西依法執業。
(1)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報名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廣西考生相同。
(2)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
(3)支持通過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廣西申請執業註冊。
(4)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廣西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26.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廣西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廣西證監局)
27.台灣同胞到廣西創業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扶持補貼等政策。
(1)畢業5年內的台籍高校畢業生來廣西創業,可按規定申請國家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10萬元,期限最高為3年,並按規定享受貼息。
(2)對首次在廣西創辦小微企業,且所創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正常運行1年以上的畢業5年內台籍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補貼期標準為5000元/戶。
(3)成立2年以內的台資企業可申請入駐廣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享受最高1300元/戶/月的場地和水電補貼、2000元/戶的一次性創業補貼、1500元/人—2000元/人的吸納就業困難群體一次性補助;每新招用1名就業人員還可給予1年社保補貼。
(4)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台資小微企業,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1000元/人的帶動就業補貼。
(5)在桂台資企業可申請設立為就業見習基地,對吸納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台資企業,給予以1200元/人/月的就業見習補貼,對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就業見習補貼提高至1500元/人/月。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28.支持廣西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籍高校畢業生提供實習、就業崗位。在廣西就讀的台籍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相關靈活就業政策。對靈活就業後繳供社會保險費的離校1年內未就業台籍高校畢業生,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的2/3。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29.將台灣籍高校畢業生納入我區就業創業政策享受範圍,同等享受區內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3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到廣西有關事業單位就業。
(1)台灣同胞取得祖國大陸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符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全區各級政府直屬及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就業。
(2)對在事業單位就業的台灣同胞,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其在人才引進、聘用管理、工資福利、項目申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證申請(國家規定可以申請的種類和專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權益,為其向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編辦、教育廳、文化廳)
31.符合條件的台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或其他台灣人才來廣西工作,可參照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優秀專家評選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八桂學者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特聘專家制度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海外人才工作實施辦法》和《廣西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畫實施方案》等人才政策。(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2.實施急需緊缺人才優惠住房政策,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對台籍急需緊缺人才給予租金減收或免收優惠,有條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滿5年後可按入住時市場價格購買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台籍急需緊缺人才,可享受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購房補貼,具體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33.全區各級人民政府為台籍急需緊缺人才提供醫療和子女入學便利,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協調定點醫院開闢急需緊缺人才診療“綠色通道”,提供優診醫療服務;台籍急需緊缺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年齡的,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就便優先安排入學。(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
34.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台籍急需緊缺人才,解決重大問題並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經主管部門核定後,可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通過“綠色通道”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35.台灣專家、學者、教師來廣西的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自治區教育廳、科技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廳)
36.支持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畫”、廣西“八桂學者”和“特聘專家”等重大人才項目。具體申報條件和支持方式按照相關人才項目政策的規定執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7.受聘於在廣西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籍科研人員可在廣西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具體辦法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文化廳)
三、為台灣同胞來廣西生活發展提供便利
38.完善廣西機場、港口建設,建立便捷的桂台直航運輸體系,增加北部灣港到台灣各港口的班輪航線。(自治區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北部灣辦、廣西機場管理集團)
39.符合來大陸定居申請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在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自治區公安廳)
40.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證信息的銀行、醫院、交通等公共場所服務方面的系統設備進行完善升級,實現台胞證在廣西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41.推動“廣西人才網”等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系統升級,支持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2.為來廣西創業就業的台灣同胞提供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便利和相關辦證政策諮詢等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3.台籍學生在廣西各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幼稚園、國小由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就近統籌安排就學。(自治區教育廳)
44.支持廣西各地向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提供公共租賃住房。(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5.支持在廣西就業的台灣同胞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1)廣西就業的台灣同胞可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廣西當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2)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台灣同胞與廣西當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等權利。
(3)在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4)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台灣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46.在廣西的台灣同胞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我區社會保險參保人同等的保險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7.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廣西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48.長期在廣西生活的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台灣同胞可同等享受低保待遇,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在廣西亡故的,適用與當地居民同等的惠民殯葬政策。(自治區民政廳)
49.台灣同胞參照廣西居民標準,可享受乘坐區、市、縣內公共運輸設施相關優惠。(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50.台灣同胞持台胞證可在廣西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自治區公安廳)
51.台灣同胞憑台胞證可減免廣西指定景點門票,可同等享受廣西當地旅遊景點年卡服務。(自治區旅遊發展委)
52.台灣同胞在廣西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享受和廣西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自治區文化廳、旅遊發展委)
53.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定期為在廣西的台灣同胞提供義務法律諮詢服務,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同等享有向廣西有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治區司法廳、台辦)
54.設立微信公眾號(桂台之聲),發布廣西涉台政策信息。設立聯繫視窗,開通服務熱線,為台灣同胞提供諮詢和緊急救助服務。(自治區台辦)
四、深化桂台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55.支持桂台兩地開展中國傳統文化交流、兩地少數民族文化交流、青少年交流和民間交流等。
(1)支持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
(2)支持在廣西的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
(3)邀請台灣同胞參加廣西“壯族三月三?八桂嘉年華”、龍舟賽活動等廣西舉辦的民俗文體聯誼活動。
(4)鼓勵台灣青少年來廣西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將相關經費按有關規定納入主管部門年度預算中統籌保障。
(5)符合條件的桂台文化項目可申報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6)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自治區台辦、黨委宣傳部、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自治區婦聯、教育廳、財政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新聞出版廣電局、體育局)
56.支持台灣同胞參加國家和廣西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專門獎項和榮譽稱號的評選。
(1)協助在廣西的台灣同胞參加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獎項的評選。
(2)支持符合申報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評廣西“八桂慈善獎”、“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
(自治區台辦、總工會、黨委宣傳部、婦聯、文聯、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57.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廣西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
(1)台灣同胞按規定審批後參與廣西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2)廣西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受數量限制。
(3)放寬桂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4)取消收取桂台合拍電影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5)審查通過的桂台合拍劇可以進入黃金時段播出。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58.依法開展台灣圖書的進口初審工作,並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鼓勵台灣地區圖書從廣西口岸進口並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59.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廣西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自治區民政廳、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婦聯、文聯等)
60.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加廣西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
(1)支持在廣西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廣西的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受聘擔任社區及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
(2)鼓勵台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
(3)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台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區服務工作室,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
(自治區民政廳、總工會、共青團廣西區委、婦聯、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廳、扶貧辦等)
61.鼓勵桂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套用。(自治區教育廳、民宗委、文化廳)
62.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廣西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桂台合作學校與廣西企業共同培養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除享受國家資助政策外,用工雙方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分別給予學校每人每年補貼0.1萬元、0.2萬元、0.8萬元、1.2萬元。(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
63.支持桂台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構,深化桂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流合作。
(1)對成功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全區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和標準由各自確定,所需資金從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
(2)桂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廣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重點企業輸送產業工人,且用工雙方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按500元/人—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輸送單位獎勵。(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64.支持台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廣西設立代表機構,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組織等聘請台灣會計師。(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
65.支持台灣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到廣西共建海峽兩岸大健康產業集聚區,共同建設一批專科醫院、培育一批醫療裝備和生物醫藥產業。(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科技廳)
66.支持台灣文藝團體、經紀公司到廣西共建中國—東協影視基地、藝人工作室等。(自治區文化廳、新聞出版廣電局)
67.支持桂台青年組織加強交流合作,開展桂台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參與桂台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共青團廣西區委、自治區台辦)
68.支持桂台教育機構加強交流合作,繼續舉辦桂台高等教育高峰論壇、桂台教師發展高峰論壇、桂台幼兒教育發展論壇等活動,共建桂台合作學校。(自治區教育廳、台辦)
69.支持桂台法律事務交流與合作。
(1)支持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依法在廣西設立代表機構。
(2)鼓勵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依法在廣西設立聯絡點。
(3)鼓勵桂台民間調解組織合作,依法設立民間服務機構,提供調解服務。
(4)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廣西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執行監督員、檢察聯絡員、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等。
(5)鼓勵桂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機制,為相關商事活動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務。
(自治區司法廳、公安廳、檢察院、高級法院、廣西貿促會等)
五、推進廣西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建設
70.自治區及各相關市財政部門將廣西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統籌保障,主要用於合作區宣傳推介、招商引資、考察調研、編制規劃、辦公經費等,在符合條件的前提條件下對合作區基礎設施、城市配套、產業發展等給予支持。(自治區財政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1.鼓勵合作區先行先試,重點支持台資企業參與面向東協的跨境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發展金融、航運、物流、通信、醫療、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業務,建設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和資源配置平台,推動產業園區軟體信息、管理諮詢、數據服務等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可優先享受廣西各項支持政策。合作區各市政府和園區可根據實際在財政、金融、加工貿易、土地、廠房、辦公、人才、物流、勞務、邊貿、政府服務等方面制定更加靈活優惠的配套政策,促進合作區台資企業和台灣人才集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北部灣辦、台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2.積極承接台資產業轉移,鼓勵台灣各類投融資平台、高科技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到合作區投資,重點引進台灣石油化工、人工智慧、電子科技、紡織服裝、生物醫藥、精密儀器、數控工具機、醫療器械、休閒農業、港航物流、大健康、“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等產業。(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商務廳、北部灣辦、台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3.適時推動按市場化方式設立台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與合作區各市、金融機構、台資企業合作,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台資企業在合作區的產業項目。發揮股權投資優勢,支持合作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平台建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4.大力支持合作區邊境落地加工。
(1)支持與指導合作區各市政府依託現有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工業園區,建設互市商品加工園區或邊貿扶貧產業園,引進加工企業落地產業園,帶動貧困邊民就業。對進入園區的台資企業視為本地企業,同等給予土地、稅收、生活配套等優惠政策。
(2) 指導合作區各市政府在加大資金扶持、簡化項目審批、保障土地供應、用電用水廠房補助等方面對加工企業給予優惠和扶持。
(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5.大力支持合作區加工貿易產業發展。落戶合作區的加工貿易台資企業可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同等享受以下產業扶持政策:
(1)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其投資項目列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除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享受14%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
(3)暫停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4)爭取實行加工貿易內銷貨物選擇性徵稅試點。
(自治區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6.合作區產業項目用地由自治區統籌保障,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合作區內各類產業用地均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7.組織落實廣西與越南簽訂的跨境勞務合作協定,建立完善合作區跨境勞務合作機制,支持合作區內台資企業享受廣西中越跨境勞務合作政策。(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78.大力支持合作區開展招商引資。
(1)對符合自治區有關招商引資規定的園區內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業主,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項目資本金分批註入的,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不超過1000萬人民幣。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進行安排,具體為:對選址在設區市本級的招商引資項目,自治區與設區市財政按照4∶6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對選址在設區市所屬縣(市)的招商引資項目,由自治區與項目所在縣(市)財政按照6∶4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獎勵申領程式按照廣西招商引資相關激勵辦法執行。
(2)對參與合作區招商引資的台灣商協會、台胞組織機構和台胞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以資鼓勵,具體辦法由各相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與實施。
(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台辦、財政廳、北部灣辦、欽州保稅港區管委會、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中馬欽州產業園區管委會、東興試驗區管委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欽州市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
六、附則
79.以上政策措施與自治區現行其他政策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
80.以上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期限內,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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