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所述承包經營是指合營企業與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將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承包經營只是解決部分合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部分合營企業的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包經營
一、承包經營的定義,二、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條件,三、承包者的資格,四、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五、承包契約,六、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與登記,七、其他,

一、承包經營的定義

本規定內所述承包經營是指合營企業與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將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承包經營只是解決部分合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部分合營企業的收益。

二、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條件

合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方可實行承包經營:
(一)合營企業應是屬於國家鼓勵或允許的行業的項目。但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特別是能源和交通項目,不得實行承包經營。
(二)中外合營者已經按合營契約如期如數出資並經過驗資,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難以維持的合營企業。

三、承包者的資格

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三年以上的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二)與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三)能夠向合營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四、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經營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可以是合營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定。
(二)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三)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契約,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四)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五)承包經營只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六)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七)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八)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連續兩年未按契約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契約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契約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契約的批准,承包契約失效,承包關係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
解除承包經營契約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契約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十)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中國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五、承包契約

(一)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與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契約。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契約。
(二)承包契約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並應符合原合營企業契約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合營企業契約中與承包經營無關的條款。
(三)承包經營契約中必須包括載有承包經營期限,承包者的權利和許可權、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承包經營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或債務的責任,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契約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四)承包期間,承包者嚴重違反契約的,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承包者給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五)承包經營契約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准。

六、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與登記

(一)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檔案:
(一)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契約;
(6)原合營企業契約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檔案。
(二)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檔案起三十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契約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三)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三十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准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予以登記。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起,計算承包經營期限。
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七、其他

(一)現已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應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補辦承包經營的審批登記手續。已簽訂的承包經營契約,可參照本規定進行修訂。逾期不補辦審批登記手續的,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聯合責令合營企業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經營契約,直至收繳合營企業執照,凍結承包者的利潤,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營企業和承包者予以處罰。
(二)今後凡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及承包者隱瞞真實情況,不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對合營企業及承包者予以處罰。
(三)中外合營企業委託外國企業經營管理的,仍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於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一日發布的《關於委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承包經營參照本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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