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促進中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發展,規範對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規,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2004年10月28日發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44號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通過時間:2004年6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28日
  • 發布日期:2004年10月28日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2005年2月25日,國家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發出《關於實施《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說,國家廣電總局和商務部關於《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總局44號令)已於2004年11月28日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規範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管理工作,現將具體實施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規範和強化合營企業管理的重要性,嚴格依法行政。允許設立合營企業,是深化廣播電視行業改革,進一步擴大我國節目製作產業規模,提升節目製作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也是進一步提高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國際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的需要。同時要看到,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我們在引進境外節目製作市場成熟的運作理念和方法的同時,要切實把握好合營企業所生產各類產品的內容導向,了解境外合作者的政治傾向和背景,防止境外不良思想文化通過合資合作的方式進入我們的節目製作領域。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對合作者的主體、資金和信譽的審核審查權,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忽視長遠的利益。
二、認真執行對合營企業的初審權,確保合營企業審批規範有序。要嚴格按照總局44號令的規定,對申請者資質、資金、契約、信譽、企業標誌等條件進行認真審核。並在具體工作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則:
(1)境外合作者必須是專業廣播電視企業,包括電台、電視台或專業的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境內合作者中也應有一方為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電視劇製作機構。境內電台、電視台等播出機構不能與境外機構合作設立合營企業。
(2)鑒於合營企業剛剛起步,為避免出現資源浪費,推動合營企業迅速形成品牌,根據44號令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准已經設立了合營企業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廣電總局已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再申請設立第二家合營企業。情況特殊的,應事先經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說明特殊理由,報總局審查。經總局同意後方可再提出合營申請。
(3)根據44號令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中方申請機構中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應自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沒有被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和暫停製作資格等不良記錄。該申請機構所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未滿三年的,應在滿三年後,方可提出有關合資申請。
中方申請機構不具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資格的,應在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在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中無違法違規記錄。其法人機構在工商部門註冊未滿三年的,應在滿三年後,方可提出有關合資申請。
外方合作機構應自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沒有對我不友好的記錄。
(4)合營企業製作電視劇時需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總局34號令)規定的程式,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合營企業中的中方合作者為《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機構的,如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製作電視劇,也需按規定另行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
(5)合營企業中的合作各方其原有法人機構如發生註銷、撤銷等變化,需變更原有合作主體或重新變更股權的,應按44號令第十條的規定,報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批;如不變更合作主體或股權的,則應辦理合營企業的註銷手續。
(6)在總局44號令頒布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其他各類中外合資、合作文化企業或已經總局批准設立的合營電影製片公司,如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須按總局44號令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7)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境內機構,如向境外機構轉讓股份、股權或向境外融資發生股權變化的,須參照總局44號令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加強對合營企業的日常管理,確保合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中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
(1)總局或由總局授權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合營企業節目製作選題內容的審查,認真監督合營企業是否按批准的經營範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合營企業生產的各類節目按國產節目進行管理。嚴禁假借合營企業製作的名義引進境外頻道和各類節目。
(2)合營企業每年的節目製作、發行(包括向境外發行)等情況應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報當地省級廣播電視部門備案。如其當年節目製作總量中,中國題材的廣播電視節目達不到2/3要求的,應給予警告;連續三年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可暫停其節目製作經營資格,並要求其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待其節目選題、製作計畫、經費等條件滿足生產2/3以上的中國題材節目時,再恢復其經營資格。各省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1 5日前將所掌握的合營企業製作業績審核情況,上報國家廣電總局社會管理司備案。
(3)合營企業不得參與境內電台、電視台的頻率、頻道經營業務。如發現境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將本台的頻率、頻道交予境外機構經營,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應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對當事機構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4)合營企業要由中方為主導進行經營和管理,屬中方的權力和權利不得委託、授予外方行使。
四、開展對合營企業管理是廣播電視管理部門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具體管理工作中,必須明確向社會公告管理職責、具體受理部門、辦事程式、審批時限和監督機制等工作職責內容,做到政務公開。對於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應及時向總局溝通請示,堅決防止政策的隨意性或政出多門等現象。要通過認真、嚴格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樹立法治政府和信譽政府的良好形象。

政策全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 44 號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廣電總局局長  徐光春
商 務 部 部 長  薄熙來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發展,規範對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經營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 是指境外專業廣播電視企業(以下簡稱“外方”)與中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和境內其他投資者(以下簡稱“中方”)在中國境內合資、合作設立專門從事或兼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第四條不得設立外商獨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根據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全國合營企業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合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制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的發展布局規劃;
(二)中外合營各方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中方應有1家為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機構。外方應為專業廣播電視企業;
(三)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設立專門製作卡通片的合營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
(五)法定代表人須由中方委派;
(六)合營企業中的中方1家機構應在合營企業中擁有不低於51%的股份;
(七)申請各方在申請之日前的3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八)合營企業須具有獨立的企業標誌。
第七條中方可以以現金方式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方須以現匯方式出資。
第八條設立合營企業,由控股的中方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商務部提出申請,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中方向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自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核發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中方持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檔案經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部門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自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合營企業,核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合營)》。
(四)合營企業憑《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合營)》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直接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時,投資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合營企業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況;合營企業的註冊資金;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組織結構;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的具體理由、優勢和發展計畫等;
(二)合營企業契約、章程(其中契約中須約定:節目選題、內容應經中方同意);
(三)中方企業的註冊登記證明檔案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
(四)中方資信證明;
(五)外方的銀行資信證明、合法存續證明和外方從事專業廣播電視業務的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員(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工商行政部門對擬設立的合營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合營企業的企業標誌樣本。
第十條已設立的合營企業變更股權時,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並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經商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後,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
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發生變更,設立分支機構或終止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報原批准機關辦理相應審批、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可以製作專題、專欄、綜藝、卡通片等廣播電視節目,但不得製作時政新聞和同類的專題、專欄節目。
合營企業製作電視劇須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有關規定另行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每年應當製作不少於節目總量2/3的中國題材的廣播電視節目。國家鼓勵聘用中國專業人員參與合營企業的節目製作。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嚴禁製作、經營含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合營)》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製作經營活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合營)》有效期限為10年,屆滿可申請延長。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享有與內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視同國產節目,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合營企業與境外其他機構合作製作或吸納境外其他資金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按國家有關中外合作製作節目規定管理;在國內發行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按有關引進境外節目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合營企業向境外發行、銷售或代理出口各類國產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不得委託或租賃給外方、境外機構或在境內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不得讓外方或其他境外機構、境內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承包經營。
第十九條禁止以任何方式塗改、租借、出售和偽造合營企業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合營)》。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應自覺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前1年度的節目製作、發行業績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境內機構合資、合作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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