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控制使用車輛警報器的通告

《關於嚴格控制使用車輛警報器的通告》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20日印發的一份通告。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1990-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嚴格控制使用車輛警報器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減少城市噪聲,確保全市人民有一個安靜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特對嚴格控制使用車輛警報器問題通告如下:
一、下列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使用警報器;
(一)搶救危急病人的救護車;
(二)趕赴現場滅火的消防車和消防指揮車;
(三)趕赴現場搶修煤氣、供電、自來水、公交電車架空線等公用設施重大突發性故障的工程救險車;
(四)趕赴現場處置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的勘察車、警車;
(五)押送死刑犯的囚車;
(六)保衛重大國事活動及特殊任務安全的警車。
二、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在執行任務時,一般應開啟標誌燈具示警,儘量減少使用警報器;確需使用時,必須同時開啟標誌燈具,嚴禁單獨使用警報器。
三、二十三時至凌晨五時前,在市區或郊縣城鎮道路上行駛時,不準使用警報器。
四、兩車以上列隊行駛,前車已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準再使用。
五、擅自安裝或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給予罰款處罰,並可視情註銷其安裝資格,直至沒收警報器。對駕駛員可弔扣其駕駛證。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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