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強化對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機構及工作人員招生行為的監督制約,保障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各項工作安全、有序、順利進行,切實維護高校招生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2014年要進一步加強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為全面推進高考制度改革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14年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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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
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教監廳[2014]2號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強化對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機構及工作人員招生行為的監督制約,保障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各項工作安全、有序、順利進行,切實維護高校招生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2014年要進一步加強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為全面推進高考制度改革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約機制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積極推動各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建立完善“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生權力運行機制。
1.加強對招生權力監督制約體系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高度重視高校招生組織管理、決策程式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各高校是否按教育部相關規定成立的招生委員會,其決策機制是否健全,決策依據是否充分,決策程式是否規範。學校招辦作為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是否嚴格執行各項既定的決策。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生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負責對招生考試工作的決策、組織、執行工作進行全員、全程、全方位監督。
2.加強招生錄取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機制建設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高校應把本校招生計畫編制、招考辦法、錄取標準、預留計畫使用原則和標準、特殊類型考生入選資格名單、錄取結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納入集體決策範疇,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按照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和程式進行決策,對表決情況進行如實、詳細記錄,表決人對自己的表決意見進行簽字確認。集體決策事項涉及違規的,按照表決情況進行追責。
3.加強招生管理制度完備性、合規性和廉潔性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考試安全保密制度、集體決策制度、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新生入學抽查覆核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確保把招生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加強對招生管理制度合規性審核把關,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招生考試政策相關規定,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強招生執法監察,強化對招生權力運行的監督,保障招生權力的規範運行。
二、加強考務檢查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2014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硬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責任落實機制建設等各項建設都落實到位。
4.加大對硬體設施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保密室達標率達100%,確保標準化考場使用率達100%,保障學生全部在標準化考點參加考試,配足配齊保密設備。確保作弊防控系統、視頻及網路監控系統等能夠正常使用。各考點配足配齊第二代身份證識別儀、信號禁止儀、金屬探測儀等必要的防作弊的設備。
5.嚴格對考務人員選用的把關。確保選拔政治可靠、法紀意識強、責任意識強的工作人員負責有關考務工作。加強對考務人員的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落實全員培訓要求,經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使其牢固樹立“考試安全是第一要務,安全保密是生命線”的意識,全面掌握考務安全操作的應知應會。
6.加強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的監管。督促招生考試部門按照《保密法》規定,建立健全考試安全保密制度體系。強化制度落實,加強對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等關鍵環節考務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使制度成為可執行的辦法、可操作的措施,使工作人員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牢固掌握、熟練運用,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7.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將考務安全保密責任逐一分解,落實到崗,責任到人,層層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明確保密工作要求和保密內容。會同考試管理有關部門落實巡考制度,通過考試指揮平台視頻監控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考風考紀及考務人員、監考人員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督促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相關規定,對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失職瀆職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確保高考平穩有序進行。
8.加強考試數據安全性的監督。試卷掃描數據光碟要按照紙質試卷同等密級設密,試卷掃描數據光碟、考試成績數據光碟要及時報同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備案保存。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面試過程須全程錄像,考生報名申請、筆試答卷材料及面試錄像要報本校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備查。
三、加強招生錄取政策
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在招生錄取執法監察的過程中,要聚焦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以容易發生問題的薄弱環節和人民民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為重點,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9.加強對招生錄取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部門不折不扣執行國家高考政策,維護高考制度的權威性,不得出台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違背的招生辦法,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出台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嚴肅問責。
10.加強對招生管理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門加強對招生簡章及錄取方案的審核,尤其要加強對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簡章考核辦法、工作程式、入選考生確定規則、錄取優惠分值設定等內容的審核把關。督促招生管理部門加強高校招生簡章及錄取方案報送核准備案並據此開展工作情況的監管。
11.督促招生主管部門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集體決策、安全保密、迴避、信息公開等制度的建設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凡是發現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嚴格的高校,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取消資格等處理。對於發現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問題的人員,一律立案查處,嚴肅處理。加強對自主招生初試、面試及特殊類型招生專業測試等各個環節的考務管理、工作程式、工作紀律等方面的過程監督,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確保規範操作和廉潔運作。
12.完善招生錄取結果複查制度。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招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錄取結果尤其是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高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體育藝術類專業或體育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考生錄取結果監督,開展入學專業測試覆核。對於在抽查和覆核中不達標或通過“點招”等途徑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學籍註冊;已經註冊學籍的,要堅決予以取消,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倒查追責。
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推動和督促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切實履行教育部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相關規定,主動、全面、準確公開招生錄取相關信息。
13.推動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確保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眾知曉和參與的,反映招生考試機構辦事程式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信息等屬主動公開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並依法依規、積極穩妥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制度,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監督檢查。
14.擴大信息公開範圍。督促各招生考試機構、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和職責分工,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範圍,規範公開程式和內容,確保招生信息“十公開”。加強對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區、市)錄取考生的最低成績公示情況(分省、分批次、分專業、分科類)。未經公示的,不得上報錄取數據,一律不予學籍註冊。要將信息公開與加強社會監督相結合,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民眾投訴、舉報。
15.落實信息公開責任。對未認真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公開工作不到位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時糾正或改進,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及時回應處理公眾質疑和問題,督促建立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
五、嚴格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招生考試職能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強化招生責任制的落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16.加強對招生工作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高校黨政領導幹部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相關規定,依法正確履行各自的職責,認真執行“六不準”、“十嚴禁”等紀律要求。對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17.嚴格執行“一案雙查”制度。嚴肅查處招生考試領域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案件、公職人員失職瀆職案件和其他損害人民民眾利益等案件,特別是對泄露高考試題等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點招”違規錄取案件及通過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錢權交易”違規錄取的案件,對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18.強化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職責。增強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責任意識,牢固樹立“有問題發現不了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就是瀆職”的觀念,一旦發現違規行為,要嚴肅執紀、嚴格問責,決不能妥協通融、說情開脫。對本部門、本地區、本學校監督不力或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主要領導的責任。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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