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議定書

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62年09月15日,於羅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人權
  • 簽訂日期:1962年09月15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9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羅馬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
於1962年8月21日在羅馬舉行第十四屆會議,
注意到要求召開大會非常會議所需的締約國最少數目應從現在的十個予以增加是締約各國的普遍願望,
考慮到將上述數目增加為締約國總數的五分之一是適當的,
並考慮到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對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進行修改,
於1962年9月14日,根據上述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了對於該公約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刪去第二句並代之以“如經理事會召集或經不少於締約國總數五分之一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以隨時舉行大會非常會議。”
根據該公約上述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茲規定以上修改案一經六十六個締約國批准後即行生效,
並決議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草擬一項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項的議定書,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按照大會上述決議,
本議定書已由本組織秘書長擬就;
本議定書應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任一批准國或加入國開放,聽任批准;
批准書應交存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本議定書自第六十六件批准書交存之日起對各批准國生效;
秘書長收到本議定書每一件批准書時應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
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生效的日期通知上述公約的所有參加國或簽字國;
對於在上述日期以後批准本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本議定書將自其批准書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日起生效。
據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第十四屆會議主席和秘書長經大會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實。
本議定書於1962年9月15日簽訂於羅馬,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一份,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議定書將存放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檔案,並由該組織秘書長將經認證的副本送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所有參加國和簽字國。
大會主席:依·奧托納(簽字)
大會秘書長:爾·姆·麥克唐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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