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四十五條的議定書

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四十五條的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54年06月14日,於蒙特婁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人權
  • 簽訂日期:1954年06月14日
  • 生效日期:1958年05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蒙特婁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
於1954年6月1日在蒙特婁舉行第八屆會議,
考慮到對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須作修改,
於1954年6月14日,根據上述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了對於該公約的下列修改案:
將該公約第四十五條末尾的句號改為逗點,並增加以下字句,即:
“如非暫遷,則應經大會決議,通過這一決議所需票數由大會規定。
此項規定的票數不得少於締約國總數的五分之三。”,
根據該上述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茲規定以上修改案一經四十二個締約國批准後即行生效,
並決議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草擬一項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項的議定書,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按照大會上述決議,
本議定書應由大會主席與大會秘書長簽署;
本議定書應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任一批准國或加入國開放,聽任批准;
批准書應交存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本議定書自第四十二件批准書交存之日起在各批准國之間生效;
秘書長收到本議定書每一批准書時應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
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生效的日期通知上述公約的所有參加國或簽字國;
對於在上述日期以後批准本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本議定書將自其批准書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日起生效。
據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第八屆會議主席與秘書長經大會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實。
本議定書於1954年6月14日簽訂於蒙特婁,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一份,每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議定書將存放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檔案,並由該組織秘書長將經認證的副本送至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所有參加國和簽字國。
大會主席:華爾特·畢納吉(簽字)
大會秘書長:卡爾·楊白格(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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