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倫理

環境倫理

環境倫理講的是我們滿足環境本身的存在要求或存在價值的問題。環境問題的實質不是環境對於我們的傳統的需要而言的價值,而是對後現代文明而言的價值,簡單地說,就是環境在滿足了人的生存需要之後,人類如何去滿足環境的存在要求或存在價值,而同時人類滿足自身的較高層次的文明需要。

基本介紹

套用學科,起源發展,概念,環境倫理原則,環境正義原則,代際平等原則,尊重自然的原則,環境倫理觀學說,動物權利主義環境倫理觀,生物平等權利倫理觀,生態整體主義環境倫理觀,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環境倫理觀對環境保護的啟示,

套用學科

套用學科:法學(一級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二級學科)

起源發展

自20世紀中期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人類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著社會財富與物質文明,但同時也嚴重破壞著地球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如由於人類無節制地亂砍濫伐,致使森林銳減,加劇了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地球增溫等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態危機。這些嚴重的環境問題給人類敲響了警鐘。目前世界各國認識到生態惡化將嚴重影響人類的生存,不僅紛紛出台各種法律法規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而且開始思考如何謀求人類和自然的和諧統一,由此便產生了環境倫理觀的發展。

概念

指人與生態環境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緊密相關的關係,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的關係。包括人與動物的和諧共生,動物與動物的和諧共生,人與植物的和諧共生,以及動物與植物的和諧共生,甚至是植物與植物之間的和諧共生關係。具體來說,就是保護所有動植物以及其所在的環境。

環境倫理原則

環境正義原則

正義指的是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權利的人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種社會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應義務的人獲得了他們應該得到的東西(利益、地位、榮譽等),那么,這種社會制度就是正義的。環境正義就是在環境事務中體現出來的正義。從形式上看,環境正義有兩種形式,即分配的環境正義和參與的環境正義。前者關注的是與環境有關的收益與成本的分配。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那些由公共環境提供的好處,共同承擔發展經濟所帶來的環境風險;同時,那些污染了環境的人或團體應當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資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應當從污染者那裡獲得必要的補償。參與的環境正義指的是每個人都有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那些與環境有關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們應當制定一套有效的聽證制度,使得有關各方都有機會表達他們的觀點,使各方的利益訴求都能得到合理的關照。參與正義是環境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確保分配正義的重要程式保證。

代際平等原則

從代際倫理的角度講,代際平等原則是人人平等這一倫理原則的延伸。權利平等是平等原則的核心要求,當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同樣,後代人也享有這些基本權利。當代人在追求和實現自己的這些基本權利時,不應當減少和損害後代人追求和實現他們的這些基本權利的機會。從社群倫理的角度看,人類社會是一個由世代相傳的不同代人組成的道德共同體。每一代人都從上一代人那裡“免費地”繼承了許多文化和物質遺產;我們每個人也是依靠父母的無私照顧和關愛而得以成長的。正是通過履行對子孫後代的關心義務,我們部分地報答了先輩和父母的恩惠,使人類作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屬性得到了實現,也使代際義務的鏈條得以延續。因此,關心後代,給後代人留下一個功能健康的生態環境,是我們對於作為人類道德共同體成員的後代所負有的基本義務。

尊重自然的原則

尊重自然是科學理性的升華。現代系統科學和環境科學已經告訴我們,人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自然系統的各個部分是相互聯繫在一起的;人類的命運與生態系統中其他生命的命運是緊密相連、休戚相關的。所以,人類對自然的傷害實際上就是對自己的傷害,對自然的不尊重實際上就是對人類自己的不尊重。

環境倫理觀學說

動物權利主義環境倫理觀

這種觀點認為動物擁有在一個自然的環境中過完整生活的天賦權利,剝奪他們是不道德的。其代表主要是辛格,他認為人的利益和動物的利益同等重要,尤其是他的《動物解放:我們對待動物的新倫理》被視為動物權利運動先驅的著作;還有雷根,他主張像對待人類一樣給動物平等的幸福,應當尊重和關心動物的權利和價值。

生物平等權利倫理觀

其代表主要有施韋澤和泰勒,認為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個有機部分,人類與其他生物不可分,都是一個相互依賴的系統的有機構成要素。尤其是施韋澤的“敬畏生命”倫理,要求人類向敬畏自己生命那樣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

生態整體主義環境倫理觀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國人利奧波德的大地金字塔模型,在這樣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結構體系中,每一生物物種都有自己的生態位,發揮保證整個聲討系統的養分循環和能量流動的作用,以維持整個自然界的生態系統本身。

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

這是在研究可持續發展和環境倫理學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環境倫理觀,他在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基礎上,更承認人類對自然的保護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責任,以及對一定社會中人類行為的環境道德規範研究。

環境倫理觀對環境保護的啟示

一、環境倫理觀為環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導思想
這些環境倫理觀除動物權利主義將其關懷範圍限制與動物外,均強調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個有機部分,人類與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個相互依賴的系統的有機構成要求,兩者均是生態系統的共同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協同進化,這與環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態系統整體價值是相吻合的,同時也為人類在環境保護中轉變從前的“人類中心主義”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環境倫理是環境法治的基礎與核心
在環境保護中,除了要求較為完善的環境法律制度,強有力的環境執法體制以及健全的環境司法制度外,還要求有環境倫理的內部基礎。因為法律要得到遵守,關鍵取決於各守法主體的法律意識和對法律的價值觀,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識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條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關鍵因素。環境倫理觀在某種程度上是與人們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環境法治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以及公民道德觀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環境倫理觀意識,不再把人類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認識到了人與自然是一個密切聯繫的整體,這必定能為環境法治的開展和實施提供良好的公眾基礎。我們知道環境倫理與環境法治有著密切聯繫,一般來說,凡是環境倫理所反對和譴責的行為必定是環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環境倫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為必定是環境法律所肯定的。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問題。另外在實踐中,環境倫理與環境法律在解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狀況時是不可缺少的兩種手段,新型的環境倫理觀能減少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走彎路、繞圈子,能保障環境法治健康順利的開展。
三、環境倫理觀只有在具體的法律中予以體現,才能更好地指導環境保護工作
美國著名法學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而“完善的法是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的統一”。 這就說明環境倫理觀只有藉助於具體的法律體現出來,才能在環境保護實踐工作中發揮其作用。具體來說由立法者將新的環境倫理觀中的某些道德觀念與道德規則藉助立法程式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後,並以此獲得全體成員共同遵守,並逐漸演化為社會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證環境法的權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從而確保權利主體有效地行使他們的權利而不至於濫用權利,引發更多的環境問題,最終確保環境保護工作順利展開,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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